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制度(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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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制度(试行)的通知(吉市市监规(2023)1号)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派出分局、直属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机关各处(室)及事业单位: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制度(试行)已经市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3日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构建宽严相济、包容审慎、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壮大,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意见、

2、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容错纠错机制是指民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施了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及时整改,纠偏纠错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第四条实行民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坚守行政执法安全底线,容纠并举,有错必纠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

3、引导民营企业主动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及相关义务,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而违法,提升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易发生违法行为的行业、领域,以及有发生违法行为倾向的民营企业,积极采用建议、说服、告诫等行政指导方式,预防民营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第七条对新设立的民营企业实行“过渡期监管”,除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有投诉举报外,一般两年内不检查。以普法宣传为监管执法重点,帮助新设企业建章立制、守法经营。第八条对民营企业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等因素,可

4、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予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取证,证明民营企业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按照上级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未纳入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按照法定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具有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或者具有上级规定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取证,能够证明民营企业没有主观过错,经核查证据属实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对确须施以行政处罚的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5、的,依法依规予以减轻处罚;不能减轻处罚的,依法依规从轻处罚。第十三条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纳入合规改革事项清单的违法行为,经专业权威第三方机构评估验收认定,整改效果达到合规要求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十四条对发生违法行为的民营企业,采取书面承诺、明确目标、限定时限、现场核查等行政措施和手段,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跟踪记录整改结果,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违法行为得到彻底纠正。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守安全监管底线,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查处。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民营企业是指非公有制经济市场主体。对其他市场主体实施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七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8月13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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