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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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商政办(202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2、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不断开创商丘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住房保障支撑。二、基本要求(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我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供应,重点保障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企业、基本公共服务行业青年职工及新引进人才、进城落户外来人员等群体,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二)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

3、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简约装修,配套基本生活设施。()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由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结合市场实际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押金应按照我市租赁住房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资金监管。(四)房源筹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可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

4、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五)运营管理。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等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可由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的政府闲置房屋、富余安置房和市场房源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支持政策(一)土地支持政策1 .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

5、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2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规划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3 .支持产业园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

6、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4 .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5 .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

7、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站点附近,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二)财政和税费支持政策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予以支持。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3.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金融支持政策1 .加大对保障

8、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2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3 .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4 .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四)公共服务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

9、案证明,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五)优化审批流程1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增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类别,制定专门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2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施工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项目,可将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可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联合验收。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商丘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

10、、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等工作,负责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接。(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按要求明确辖区“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制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

11、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指导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指导水、电、气、暖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财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申请中央专项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做好用地保障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土地支持政策;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人民银行商丘中心支行负责研究落实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区)政府(管委会)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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