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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4日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省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山西省重点产业链及产业链链长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2)59号)文件要求,为确定“链主”、“链核”企业遴选标准,规范“链主”、“链核”企业评定流程,强化“链主”企业行动指导和评价管
2、理,充分激发“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形成“链主”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全省重点产业链竞争力提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链长办(省工信厅)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组织开展的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服务及“链核”企业培育等相关支持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主”企业,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中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业链“链核”企业,是指“链主”企业的核心配套企业(核心配套类)和可作为潜在“链主”培育的次
3、级核心企业(潜在链主类)。第五条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链核”企业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链上企业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重点招商引进的省外行业龙头企业、在产业链发展上作出重大贡献的省内企业,经省政府同意,可优先确定为“链主”企业。第二章“链主”“链核”企业遴选标准第六条“链主”企业、“链核”企业基本要求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第七条“链主”企业遴选标准:(一)规模实力。优势基础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亿元;新兴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
4、优势基础产业链,是指具备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供应体系和较大营收规模的省级重点产业链;新兴培育产业链,是指符合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巨大潜力的省级重点产业链。(二)市场影响力。企业主导产品占较高市场份额,主导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15或在省内市场占有率排名前5o(三)自主创新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至少拥有1个省级及以上认定的创新研发平台,如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专利奖项等创新成果。拥有国家级、省级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四)产业带动力。企业居于产业链发展核心
5、地位,能整合产业链各个规模企业的生产、供需等环节,促进整个产业链快速发展,资源整合能力突出,产业链带动能力强。优势基础产业链“链主”企业在所属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5家,新兴培育产业链“链主”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企业原则上不少于5家。(五)主体意愿度。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主动制定“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方案,承诺按照“链主”行动指南承担任务,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第八条“链核”企业遴选标准:(一)规模实力。优势基础产业链“链核”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新兴培育产业链“链核”
6、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二)产业配套能力。核心配套类“链核”企业与所属产业链“链主”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IoOO万元,潜在链主类“链核”企业与5家以上(含)同链条链上其他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三)行业影响力。掌握产业链关键技术或具有核心基础产品。获得“国家级小巨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或“省级小巨人”等称号的企业优先考虑。第九条对围绕“链主”、“链核”企业开展协作配套的企业,满足与“链主”企业开展协作配套的年度产品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与单条产业链5家(含)以上链上企业年度产品交易额超过200万元,可由链长牵头单位推荐
7、新增纳入重点产业链链上企业清单。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十条“链主”企业遴选程序:(一)自主参与。遵循自愿原则,相关企业通过向注册所在地的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或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有关验证材料参与遴选。(二)遴选推荐。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或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并根据“链主”遴选标准确定“链主”企业推荐名单,将“链主”企业初审推荐名单及相关验证材料送省链长办,并按所属产业链同步抄送各链长牵头单位。(三)专家评审。省链长办对遴选推荐的验证材料进行完整性核查,并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依托相关专家组成“链主”企业评审小组,对通过完整性核查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提出“链主”企业
8、建议名单。(四)链长审定。省链长办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主”建议名单报链长制领导小组会议(或逐级报各链长、总链长)审定。(五)公示发布。省链长办通过政务网站等渠道将拟选定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省链长办公布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名单。第十一条“链核”企业遴选程序:“链核”企业遴选程序参照“链主”遴选程序前三条执行。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各链长牵头单位将专家评审意见和“链核”企业建议名单报所属产业链链长审定。经链长同意后,报省链长办汇总,并参照“链主”公示发布要求向社会公O第十二条验证材料(一)遴选推荐环节需核查内容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或设
9、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需在遴选推荐环节为企业查询确认以下内容:1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确认企业营业执照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在“信用中国平台”(https:/)查询的信用报告确认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二)“链主”企业遴选所需验证材料1 .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申请书;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 .所属产业链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佐证说明材料;4 .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5 .“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方案,包括产业链分析、招商重点、技术攻关清单、产业链对接活动等产业链培育发展相关内容;6 .企业创新平台得到省级及以上部门认证
10、的材料;7 .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三)“链核”企业遴选所需验证材料1.山西省重点产业链“链核”企业申请书;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3 .上一年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4 .有助于佐证“链核”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第四章“链主”企业行动指南第十三条被认定为“链主”的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建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发挥对产业链发展的带动作用,参照本行动指南做好产业链相关工作。(一)加快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做好新项目储备。“链主”企业应提前谋划、科学统筹,围绕延链补链建链强链建立“链主”企业产业链项目储备清单,储备一批技改项目、创新研发项目
11、、智能化升级项目、产业化项目。落实重点项目建设。“链主”企业积极推动产业链重点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链长牵头单位、省链长办反馈。(二)增强招商主动性做实“链主”招商。“链主”企业聚焦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梳理筛选重点目标企业,每年向省市县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建议清单;以投资、合资、采购订单等方式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落地山西,不断培育新增市场主体。深度参与“政府+园区+链主”招商。“链主”企业积极对接属地政府确定专业化核心配套园区,发挥自身行业地位优势,为招商落地企业提供包括价格优惠、长协订单、服务共享等以商招商举措,吸引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落地园区。(三)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建设产
12、业链创新平台。“链主”企业做好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建设,积极参与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链主”企业在持续建设好省级创新平台的同时.,积极争取搭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链主”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开展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着力解决制约产业链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四)强化优势先进产品打造打造优势产品,探索先进产品。“链主”企业要集中力量提升优势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打造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和行业话语权的产品;积极探索引进先进产品,填补产业链空白。参与标准制订。“链主”企业积极参与或主导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和普及应用,
13、每年牵头或参与形成至少1种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五)优化产业链协作配套开展产业链协作配套活动。“链主”企业要在产业链协作配套中发挥主导作用,积极组织参与供需对接、产品推介、上下游协作配套活动,促进市场主体向产业链集聚。提升协作配套率和消纳率。“链主”企业要建立形成供应商(销售商)目录清单、采购(销售)主要产品清单;优化企业采购机制,持续加大对产业链链上企业产品的采购,同时积极在省内延长产业链链条,不断提高主要产品的协作配套率和消纳率。(六)坚持落实“链主”工作机制按时反馈产业链相关材料。“链主”企业每季度向省链长办反馈产业链各项工作推进情况,总结带动产业链发展的主要工作成效及成果,梳
14、理形成产业链诉求建议;每年形成产业链工作计划及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承担产业链研究责任。“链主”企业通过行业分析、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产业链研究,梳理影响产业链发展的重大问题,每年形成并发布1份产业链发展报告,为总链长、链长的决策提供支撑建议。第五章支持举措与评价管理第十四条按照重点产业链培育激励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链主”、“链核”企业予以资金支持;省直相关部门及“链主”、“链核”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在金融、资源、用地、用能等方面出台专项支持政策促进产业链发展。第十五条“链主”企业年度评价。根据“链主”行动指南形成“链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对“链主”企业发挥产业链带动作用进行年度评价。依据年度评价
15、结果对“链主”企业进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构建省级“链主”企业储备培育库。基于潜在链主类“链核”企业或市级“链主”企业形成省级“链主”企业储备培育库。省链长办要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各市产业链责任部门对入库企业提供一对一政策咨询、遴选指导等全过程服务,助推企业持续向产业链核心优势地位靠拢,培育更多企业成长为省级“链主”企业。第十七条培育新增省级重点产业链。参照“链主”企业遴选标准,结合全省产业发展实际,围绕具备独立成链基础的产业链企业,省链长办要强化服务指导,支持企业强化产业配套,带动企业集聚,培育形成省级重点产业链。进一步提升现有省级重点产业链专业化精细化水平,对于具有多个龙头产品且产业链条相对
16、独立或相关产业链环节可进一步细分的,省链长办应按照独立成链条件将相应省级重点产业链细分培育为多条省级重点产业链。第十八条在遴选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认定为“链主”的企业在年度评价中弄虚作假的,取消“链主”资格,不再享受“链主”企业有关支持措施,弄虚作假获得奖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其所得奖补资金。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链长办会同各链长牵头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本级政府出台新的政策,以新的政策为准。附件:“链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本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对“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发展工作成效进行年
17、度评价。其中:基础分100分,主要从项目建设、技术创新、产品打造、协作配套、工作机制5个方面进行考察,共设置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14个评分事项;附加分30分,主要从“链主”招商、工作表彰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共设置2个一级指标、4个评分事项。“链主”企业得分60分以上为合格,得分80分以上为优秀,评价优秀的“链主”企业在产业链简报中通报表扬。“链核”企业可参加“链主”年度评价,成绩优秀且符合“链主”遴选标准可优先推荐为“链主”企业。基础分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得分评分规则项目建设(15分)新项目储备5分1.建立并定期更新项目储备清单得4分重点项目建设10分2.每推动1个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得5分技
18、术创新(18分)创新平台建设13分3.有省级创新平台的“链主”得4分,有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链主”得8分4.新增1个省级创新平台得6分,新增国家级创新平台的“链主”得13分产业链技术攻关5分5.每承担并完成1项产业链相关省级科研课题得2分;每承担并完成1项产业链相关国家级科研课题得5分产品打造(15分)优势产品打造8分6.每具备1种以上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前十的优势产品得4分;当年有1种优势产品首次实现国内市场占有率前十得8分标准制订7分7.每年牵头形成1次地方标准得2分,1次行业标准得4分,1次国家标准得7分;参与形成1次地方标准得1分,1次行业标准得2分,1次国家标准得3分协作配套(30分)活
19、动组织15分8.每组织1次产业链协作配套活动得5分;每参与1次产业链协作配套活动得2分(两项得分可叠加)提升协作配套率和消纳率15分9.当年企业协作配套率及消纳率达到10%、20%、30%、40%、50%分别得3、6、9、12、15分;或每同比提升2%得5分一级指标二级指得分评分规则标工作机制(22分)工作运行17分10.年初编制完成产业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得2分IL对照年度工作目标,年底形成产业链年度工作总结得3分12.每季度向省链长办报送产业链工作推进情况,一次得L5分(最高得6分)13.省链长办工作简报每刊登1篇报道得1分;每选送一篇专刊得2分(两项得分可叠加,最高得6分)产
20、业链研究5分14.“链主”完成并发布产业链发展研究报告得5分附加分一级指标得分评分规则“链主”招商(20分)20分1.向招商部门提供招商建议清单得2.5分2.形成“链主”以商招商举措方案得2.5分3.“链主”企业发挥行业优势,每引进投资额超1亿元产业链重点配套项目1个(完成签约并开工落地)或新引进、培育1家产业链市场主体得2分;每引进投资额超5亿元产业链重点配套项目1个(完成签约并开工落地)或新引进、培育3家产业链市场主体得5分;每引进投资额超10亿元产业链重点配套项目1个(完成签约并开工落地)或新引进、培育6家产业链市场主体得10分工作表彰(10分)10分4.“链主”产业链工作获得省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的,每次得2.5分,最高不超过5分“链主”产业链工作获得省级媒体(山西日报、山西电视台等)报道的每次得1分;获得中央主流媒体(中央电视台等)报道的每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5分*每项得分或加分不超过该项总分,能享受高档加分的,不再享受同项低档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