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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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物资捐赠接收、登记和发放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慈善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捐赠物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出具捐赠票据、发放登记、捐赠物资统计和盘点,协助做好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库存管理。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力、义务。在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三、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院财

2、务部门或物资管理部门。任何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逃避财务监督。四、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捐赠资助人出具加盖单位专用章的合法票据或证明。五、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由财务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财产性质分别核算,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物资、设备、药品、器械等实物资产,必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要按照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六、医院职能部门、科室或者个人接受捐赠资助财产的,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医院监察部门要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接收捐赠的物资情况要及时交宣传科向社会进行公示。八、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要接受医院及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必要时将审计情况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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