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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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23)21号)各县级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各直属(代管)学校(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K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民办学校(指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一贯制学校、民办完全中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同)的规范管理,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

2、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努力建设高标准现代教育强市,建强新时代苏式教育品牌,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设立要求(一)准入审批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学校布局规划,科学统筹民办学校的审批管理。民办学校由属地县(市、区)有相关审批权限的部门(县级教育局、审批局或其他经赋权后行使审批职能的部门,下同)审批,姑苏区范围内的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各县(市、区)范围内申请办理学校名称中不含县(市、区)当地区划或地名、直接冠“苏州(市)”的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民办学校的由市审批局审批。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分立、增设校区)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

3、学校和完全中学)。设立新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划,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并由属地县(市、区)有相关审批权限的部门和市审批局按职责依法审批后方可设立。(二)分类登记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经批准正式成立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确需变更的,需由审批机关进行办学资质审查、并依法清算。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

4、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二、加强办学规范(一)加强党的领导1 .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2 .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引

5、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规范教学管理1 .规范课程教材管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使用的教材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2 .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建立教育教学常态化监督机制,做到与公办学校同部署、同要求。加强民办学校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健康管理,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达到规定要求。重视学生发展指导工作,加强对学生理想、心理、学业、生活、生涯规划等方面的指导。

6、坚持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三)规范招生行为1 .坚持规范招生宣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宣传和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民办学校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2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核准,严格执行当年招生政策。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同招”,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3 .认真落实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江苏省学

7、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行为,不得违规办理学籍转接。民办普通高中学生不得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普通高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归属应当与在校情况保持一致,严禁重复注册学籍等行为。(四)规范教师管理1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民办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实行民办教师师德师风跟踪管理。强化师德师风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民办教师合同续聘的重要依据。2 .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应当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依据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要

8、求聘用、配备专任教师,建立稳定的教师队伍。保障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在职务评聘、评奖评优、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地位。3 .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制度,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实行分级分类培训,培训学分作为教师考核和职务(职称)评聘的重要条件。支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通过委托管理、结对帮扶、教师合理流动等方式,共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五)规范收费管理1 .明确收费项目标准。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统一管理,依据相关要求规范收取学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收费标准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学校性质、收费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

9、节价管理。2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自觉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费时限、收费用途、减免规定、退费办法等行为规范,严禁学校将捐资助学资金与学生入学和升学挂钩。各类收费需按省市相关规定要求提前向社会公示,并自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监督。3 .加强收费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民办学校监管机制。加大对违规收费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民办学校违规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严肃处理。(六)规范安全管理1 .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要重视校园安全工作,建立校园安全工作管理机制。成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管理责

10、任。加强校园安全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全面配备和完善安全监控设施,配足专职保安人员,强化安全管理。2 .强化校园安全教育。积极推进安全教育进校园工作,强化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知识讲座等主题教育活动。着力做好学生生命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跟踪管理机制,畅通学生减压渠道。3 .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重视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重点区域、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学校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应急预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学校和相关责任人责任。三、完善政策扶持(一)注重财政资金引导根

11、据属地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民办教育发展方面的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建立健全民办教育政府补贴制度,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保障教师待遇。(二)落实优惠资助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支持与奖励

12、政策。民办学校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各地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奖助学金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应优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四、加强监督管理(一)健全年检年报制度建立年检年报审管协同机制,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

13、民办学校年检,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初检暂缓通过的,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复检通过的,出具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结论;复检不通过的,出具年检“不合格”结论。年检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予以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审管执信”闭环管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不合格单位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过系统对接等方式推送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不予延续换证。(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民办学校的信息公示清单,监督民办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有关信息。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

14、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三)加强督导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范畴,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常态化实施民办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加强日常督导,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整改。五、加强违规处置(一)建立健全违规处置机制市、县(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集中查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开、及时予以处理,依法保护公民、法人代表的合法权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民办学校投诉查处通报制

15、度,对于情节严重的,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属地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对受理职权范围之内的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按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办理,并进行入档管理。(二)从严加大违规处置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存在违规招生、虚假宣传等违规办学行为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结果与年检结果挂钩。情节严重的,在上年度基础上削减招生计划,并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苏州市教育局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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