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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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升交通安全管理执法公信力和管事率,正向激励公民守法安全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拟在全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现场劝阻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一、告知承诺制内涵告知承诺制是我省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建立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路面查纠交通违法行为过程中,对道路交通守法记录较好的当事人,经当场劝阻提醒,当事人主动纠正(积极消除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后,予以教育放行,不再实施行政处罚

2、。二、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适用告知承诺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发生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所列的交通违法行为情形,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不良社会影响;(二)当事人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交通安全影响),并自愿签署承诺书;(三)当事人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且近6个月内,在本省范围内未发生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或被实施告知承诺记录的情况(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被查获交通违法行为时,具备适格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资格。附: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领域适用告知承诺制执法事项清单一、行人、乘车人发生的交通违

3、法行为。二、驾驶具有合法上道路权的非机动车发生除闯红灯、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以外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三、具有适格驾驶资格,且驾驶具有合法上道路权的机动车发生下列交通违法行为: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2 .驾驶小型载客载货汽车超速10%以上未达20%3 .未按导向车道行驶;4 .机动车停车越线;5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6 .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7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8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9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0 .违反交替通行规定;IL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12 .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13 .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14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15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16 .实习期内驾车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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