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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XXX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乐东黎族自治县域范围内垦区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的行为。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第四条除符合我县多规合一总体规划和县城镇、乡村规划原址上的
2、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和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垦区内个人建房和集中建房工作,并做好规划调整、农用地转建设用地、颁发土地证书等相关工作,为垦区内建房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前置条件;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垦区内集中建房项目报批、落实临时施工用地、研究垦区内极简审批模式、指导垦区集中建房报批
3、等相关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实施计划、落实住房假设指标、监管建房项目施工情况、组织建房项目联合验收等相关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镇人民政府负责垦区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协调土地纠纷等具体事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海垦集团及其垦区二级企业负责建房资格初审报送,积极配合县政府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的工作(特别是土地纠纷的协调),统筹计划报送年建房项目量数、按时按量完成项目施工等相关工作和任务。县人民政府统筹督促相关业务和职能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见的堵
4、点、难点、历史遗留等问题。县政府办按季度定时汇总工作进度,并及时通报。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七条垦区建房应当符合我县总体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审批垦区建房。已编制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连队规划的区域,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城镇、产业园区、旅游度假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垦区建房必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第八条垦区建房土地如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个人建房户享有70年土地使用权,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产权仍然为垦区企业所有。垦区建设的住房不得对外销售或转让。确需要退出的,由垦区二级企业按规定回购,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5、。第九条垦区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一户只能使用一处住宅用地或者购买一套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第十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扩建住房,每户住宅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超过12米;对并场队可根据土地资源状况、申请人的人口等情况适当放宽,但每户住宅用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地面积不宜大于用地面积的70%,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楼层不得超过三层。集中建房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连队区域参照乡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则不超过12米,场部区域参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的通
6、知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高度管控。集中建房套型面积参照安居房(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原则,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提倡选用省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荐的村镇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条件第十三条户籍在垦区范围内的职工、居民,或户籍不在垦区、但在垦区企业连续工作满5年的垦区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安居房(保障性住房)或个人新建、扩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个人新建住房仅限于并场队、难侨队的居民和职工。(一)因无住宅或现
7、有住宅面积低于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单身职工、居民申购时原则上需要年龄达到28岁以上,离异职工、居民申购时原则上需离婚满3年以上);(二)因国家建设需要、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五)享受过垦区保障性住宅且签署退出协议并将房屋交回垦区企业统一管理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垦区职工、居民个人新建住房或购买垦区集中建设的安居房(保障性住房),连队区域、并场队、难侨队原有住宅的仍可原址重建、改建。(一)垦区职工在垦区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以上的;
8、(二)垦区居民在海南省境内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除外)的;(三)垦区职工、居民将垦区内自有住房进行出租、转让的;(四)不符合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五)其他不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五条分户建房应当按“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及“户”的确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及住宅用地面积。分户建房需要申请新住宅用地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并已结婚立户,优先在原住宅用地超过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安排。第四章个人建房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应向其所在垦区二级企业提出建房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XXX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二)
9、XXX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需土地所属垦区企业同意申请人使用土地用于建设住房);(三)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宗地坐标资料,载明建房选址和用地面积四至图,其中用地四至须明确清晰,申请新建住房的用地区域须位于场部以外相对集中的生产队居民点范围;(五)建房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六)居民、职工夫妻双方的备案登记证明书及无房证明材料(由住房管理部门开具);(七)建筑设计图纸。第十七条垦区二级企业接到垦区居民、职工个人建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在XXX居民、职工住宅报建审批表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县垦区居民建房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书上作出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
10、告知。初审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建设地块是否符合总体规划、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连队规划等各项相关规划及土地利用现状等。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农场居复核。农场居在接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复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生产队及农场场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当地镇人民政府;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包括:(一)建房户家庭信息;(二)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三)拟安排建房用地范围界线、面积、拟建房屋层数、高度及建筑面积;(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房申报材料后10个工
11、作日内,组织镇资规所进行实地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拟用地是否符合“多规合一”、垦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居民点规划、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拟建房位置、面积、层数以及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将相关材料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报批,依法定程序分批次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所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第二十条在建房前应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批后定桩,建房需在用地范围内建设,不得超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第五章集中建房第二十一条垦区二级企业作为实施主体集中统一建设的安居房(保障
12、性住房)项目,在符合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垦区二级企业于每年年初制定集中建房计划报海垦集团批准。海垦集团批准后,垦区二级企业报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并纳入县安居房(保障性住房)计划。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建设的垦区安居房(保障性住房),垦区二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用地方案,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集中建房用地手续,垦区集中建房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管控要求。第二十三条垦区集中建房应按我县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六章竣工验收与规划核实第二十四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15日内会同施工人员等进行竣工
13、初验,合格后向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申请竣工验收和核实备案。第二十五条个人建房户应在房屋竣工半年内携带相关建房资料向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房户根据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内容和合同约定会同施工承揽人进行初核,并填写乐东黎族自治县居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相关内容;(二)建房户应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要求,向当地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测量,测量结果应体现建筑占地范围及四至坐标、总建筑面积及各层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相关内容。(三)建房户应当在房屋竣工六个月内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符合乡村建设规
14、划许可证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现场核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核实文件。第二十六条垦区居民、职工建房规划核实申请材料:(一)XXX居民建房规划核实审批表;(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三)竣工测量报告。第二十七条建房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通过后,在符合办理不动产证的前提下,由建房户按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镇人民政府每年初前将上一年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形成报表,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建房户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
15、得超过一年。第三十条集中建房按照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建质(2022)117号)相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第七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垦区建房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规划建设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第三十二条镇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农场居等单位要按职责加强对垦区建房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垦区二级企业对本辖区内垦区职工、居民个人建房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县住房的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台账。第三十四条垦区二级企业、垦区职工、居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16、人未经批准擅自将垦区土地对外转让或合作开发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垦区土地建设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镇人民政府、农场居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垦区建房管理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符合我县“多规合一”等各相关规定、垦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居民点规划的已建个
17、人唯一自住住房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参照本办法完善有关报建手续。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垦区,是指海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所管理的区域范围。农垦移交我县管理的农场、华侨农场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所称并场队是指在农垦发展各个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转制、并场等方式划入国有农场管理的,且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农场生产队。难侨队是指垦区于1978-1979年间安置印支难民所建的安置点形成主要用于印支难民、归国华侨生产生活的生产队。第四十条国有林场、盐场职工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执行。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本细则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