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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工作人员违规处理规定1、未按本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中考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2、对管理不严、秩序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考点,取消其下一年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3、对考试工作极不负责或因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者,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凡被撤换的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三年内不得担任中考的有关工作;4、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考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本应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3)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4)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考试纪律混乱的;(6)丢失试卷的;(7)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8)在试卷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本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9)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出现雷同卷的;(10)擅自泄密评卷、登分等属于保密内容的。本章凡未涉及到的违纪舞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程序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