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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原则:1 .计划接收与有偿转让相结合;2 .计划安置与鼓励自谋职业相结合;3 .先培训后上岗。第三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办法,核准确认接收安置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接收安置工作。第四条分公司和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区域内复员退伍军人接收安置工作,与所在区域地方政府协商接收安置计划。第五条各单位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接收安置计划,与所在地政府协商具体接收事宜,安置复员退伍军
2、人。第二章接收安置计划第六条分公司、办事处负责与安置部门协商接收安置计划。力争与省(区、市)安置部门统一协商省(区、市)内单位接收安置计划。第七条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子女复员退伍情况的调查工作,提出本单位接收安置意见,报分公司或办事处。第八条各单位接收人数不得超过省(区、市)政府规定的安置率,并争取在接收计划内实行接收指标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费用按国家规定在成本中列支。第九条各分公司、办事处与地方安置部门的协商结果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根据协商结果,核准确认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计划。第三章接收安置第十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达的复员退伍军人接收计划,不得超计划接收安置复
3、员退伍军人。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与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门协商具体接收事宜。在接收过程中,要严格审查拟接收人员的档案材料,对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得接收。第十二条凡超员单位(定员标准暂按原国家电力公司AA人劳199894号文件执行),均安置到其兴办的多经企业工作。未超员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置。第十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对在进单位三个月内,自愿自谋职业复员退伍军人给予必要的自谋职业补偿金,补偿水平参照有偿转移标准执行。第十四条对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培训第十五条为了有利于复员退伍军人个人成长和企业发
4、展,对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进行集中培训I,并要取得中技以上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工作由分公司、办事处统一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期限由分公司、办事处与培训机构协商确定。第十六条送培单位与培训学校和受培人员(复员退伍军人)签订培训协议。第十七条复员退伍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收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 .拒绝接受培训的;2 .培训学习期未满个人要求退学的;3 .在学习期间因严重违反有关规定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4 .培训期满考试不合格,经延长培训一年,仍不合格的。第十八条送培单位对受培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实行奖学金制度,并依据送培人员的日常表现分等级发放。奖学金的等级设置和考核办法由送培单位与培训机构协商制定。第十九条培训期间费用由送培单位承担。延长培训期间的费用,由受培人员自理。第五章其它第二十条各分公司、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内部核算、全资、控股单位。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