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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x合同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买受人:XX省建设厅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应当特别仔细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咨询。该示范文本由XX省建设厅和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签订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4、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
2、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5、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6、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7、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选择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
3、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选择申请仲裁的,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外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委托销售代理机构: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买受人:买受人户口(护照或单位)所在地:,国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出生日期: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
4、证护照1:出生日期:年月曰,性别: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共同买受人:份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身份证】【护照】【):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国籍:身份证护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J】【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XX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J1为:双国用(XX)第XX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XX平方米。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
5、称J】【暂定名】为:JQL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编号XX,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郑。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J现房】,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O【X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O出卖人委托测绘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O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该商品房的房屋建设方式为:【普通商品房J】【经济适用房】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建筑层数为:一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注:以下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1.【栋】【单元】
6、【楼层】【房号】。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办公】【商业】【车库】【其他】:;住宅类型为:【普通J】、【别塞】、【其他】:;测绘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层高J】【净高】为:以房屋现状为准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米,最高为:2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装修水平是【清水1【简装】【全装】,装修标准是元/每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
7、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工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元,总价款元整(大写)。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元,总价款一元整(大写)。3、按照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工元整(大写)。4、按照工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冕元整(大写)。所购商品房总价款合计(大写)。具体约定见附件四。房号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
8、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单元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四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Io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入,抵押登记部门为:入,抵押登记日期为:Q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
9、为:,抵押登记部门为:.抵押登记日期为:工。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采取下列第一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X%,其余价款可以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4、其他方式。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第六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X。第七条规划变更的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
10、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用途;2、;3、O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三)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
11、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J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上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Z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入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上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X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X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X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上%向出
12、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X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D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
13、款万分之三一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的20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第十条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向买
14、受人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a、=_、/_、X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报告;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4、满足第十一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6、工;7、20第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关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按照约定的日期达到下列条件:1、市政基础设施:(I)上水、下水:年一月一日达到使用条
15、件;(2)电:年月日达到使用条件;(3)供暖:*年工月工日达到X(4)燃气:年_月_日达到工程竣工条件,买受人自行向燃气公司申请开通的工程条件,具体何时开通按燃气公司的规定办理;(5) 光纤线路、电话线路在商品房交付时综合布线到位,由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申请开通并交纳相关费用:(6) 小区设置网络线路,由买受人自行申请网络运营商进行网络链接并交纳相关费用。(7)双方按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经查看和认可了房屋的现状,对房屋所有的水电气等各种基础设施、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社区周边环境的现状均没有异议。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出卖人已完全具备上述
16、交付条件,买受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方可办理交付手续;(2)。2、其他设施(I)公共绿地:X年月日达至K;(2)公共道路:X年月日达到士;(3)公共停车场:上年*月入日达到;(4)幼儿园:X年X月入日达到2;(5)学校:X年工月X日达到X;(6)会所:X年工月X日达到X;(7)购物中心:X年工月/日达到X;(8)体育设施:工年X月入日达到X;(9) :(10) 2.o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达到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 X;(2) 2_0第十二条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一种方式处理:1
17、、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逾期在9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D项中的时限),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九条第(D项中的比率),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己付款的2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
18、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五_(该比率应当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_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X0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公示其委托的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书,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测绘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工种方式处理:1、根据第三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19、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X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盼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一预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xlOO%预测套内建筑面积2、根据第三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
20、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和寸,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一预测建筑面
21、积建筑面积误差比=X100%预测建筑面积3、双方自行约定: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十四条交接手续(一)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二)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方式处理:详见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
22、协议。(三)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缴纳税费:1、出卖人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接该商品房的条件。2.o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代交下列第(2)、(5)、X、K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出卖人。(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供暖费;(5)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该由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办理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及共有人登记费等):(6)工。3、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下列第、入、工、工、工、X种税费,并在接收该商品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1)专项维修资金;(2)契税;(3)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4)
23、供暖费;(5) 2_;(6) 2.o第十五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一)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二)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如下:1、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阻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o2、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该
24、商品房交付之日起眄日内(该时限应当不低于60日),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阻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付给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不退房的或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已超过也日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买受人装修或购置家具或其他第三方(如邻近的项目建设、邻居装修等)造成空气质量不合格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责任。3、交付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应当与买受人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照第种方式处
25、理:(1)出卖人应当于工日内将已修复的该商品房交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2_0(2)由出卖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工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3)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期间不视为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或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整改完毕后,买受人应进行确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通知的期限内进行确认的,视为买受人对整改
26、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或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4、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2)买受人已经实地查看,不存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问题(3)O具体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出卖人和买受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一方最迟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5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之次日起30内提交有检
27、测资格的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房屋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鉴定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如经检测没有出现可以退房的工程质量问题,则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经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并导致退房的,则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第十六条住宅保修责任(一)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二)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双方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买受人应当配合保修。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
28、责任。第十七条商品房节能措施【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XX省建设厅、XX省技术监督局发布的XX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1/T5027-2002)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XX省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该商品房为公共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等)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和建设部发布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要求。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因此
29、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使用承诺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另有约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该商品房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使用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照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买受人使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不得违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也不得违反业主之间关于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第十九条产权登记(一)初始登记出卖人应当在二年H一月工一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如因出卖人的责任未能在本款约定
30、期限内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左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出卖人应当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X的违约金,并于出卖人实际取得权属证明之日起日内向买受人支付。2、o(二)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
31、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元人民币(大写)。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X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工_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X日内由出卖人支付。(2)买受人不退房,合同继续履行,自买受人应当取得该套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之日
32、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第二十条共有权益的约定1、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外墙面使用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产权人共有;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均归出卖人所有;4、本项目范围内,根据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位权属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或赠与、抵押;项目范围内地下停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出售、出租或赠与、抵押。上述地面车位、地下车库(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按政府的规定办理。5、出卖人有权在小区内(包括但不限于楼栋外墙面等公共区域)无偿发布与项目或出卖人名称有关的广告
33、或进行类似的广告宣传活动;商业房屋的所有权人或经营权人有权经行政审批和物业公司批准后在其使用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发布广告或张贴、悬挂店招。第二十一条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约定双方同意该商品房的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按照以下第_2_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X、X、X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2、出卖人出卖该商品房时,该商品房附属的未出售的规划用于停车的地下车库(车位)及地面停车位、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O(二)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物业服务收费价格为低层住宅2.8元/月平方米(建筑
34、面积),电梯洋房1.8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构成包括物业区域内保洁费、公共秩序维护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绿化养护费、综合管理费、办公费用、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地上停车管理费按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收取,车位权属属于业主的,按每月20元/个标准交纳;地下停车管理费按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收取,车位、车库权属于业主的,按每月60元/个标准交纳;子母车位停车管理费按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收取,车位权属属于业主的,按每月90元/个标准交纳。(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第3种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1、按照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在每年的当_月2日
35、前缴费。2、按照半年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4月_日前和X月X日前缴费。3、按照季收取,买受人应当分别在每年的一L月_3_日前、4月3日前、7月3日前和10月3日前缴费。(四)物业服务的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见附件七。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七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上日内,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买受人自行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工时】【之日起/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出示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凭证。第二十四条不
36、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一30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Z种方式解决:1、提交工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但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
37、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及附件共X页,一式4(或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3_份,买受人L份,X(或贷款银行2)份,X份。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出卖人(签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 签订时间: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 售楼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时间:一年月日签订地点:售楼中心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无附件四:计价方式与房款的其他约定详见附件五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附件七:物业服务(本附件内容与出卖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致)一、物业服务内容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物业服务质量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收费项目及价格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临时公约详见临时管理规约五、其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