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后勤非编员工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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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后勤非编员工暂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关于劳动用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后勤)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不在学校正式编制的职工一律属于非编员工,即不通过学校人事处办理调入手续,由后勤招聘和发放工资的,无档案或其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原单位或各人才交流中心的。非编员工用工方式分为两类:非全日制用工和全日制用工。二、招聘程序和条件第三条用工审批流程:各中心、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工作岗位需求,将用工计划书面报后勤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呈交主管领导审核,经处长/总经理签字同意后,

2、人力资源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招聘手续。第四条招聘前准备工作:(一)非全日制用工招聘信息由各用人部门发布;全日制用工招聘信息由人力资源科统一发布。(二)非全日制用工报名工作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要求应聘者填写后勤非编人员申请岗位登记表;全日制用工报名工作由人力资源科统一组织,并要求应聘者填写后勤非编人员申请岗位登记表。(三)各用人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非全日制用工应聘者的信息资料;人力资源科负责核实全日制用工应聘者的信息资料。第五条非编员工应聘的基本条件:(一)政治思想品德好,热爱后勤服务工作。(二)工作认真踏实,吃苦耐劳,有实际工作能力,能胜任被聘岗位工作要求。(三)遵纪守法,劳动纪律观念强,公私分

3、明,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相应被聘用工作岗位的工作经验和技能。(五)一般岗位职工需校卫生所出具健康证明,特殊岗位(餐饮岗位、食品岗位及饮水岗位等)员工需经过正规医院体检,持有“健康证证明身体健康,适应在后勤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除特殊工种用工年龄根据岗位情况确定外,其他岗位用工原则男不超过62岁,女不超过55岁。(七)对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会计、幼教及医药卫生等工种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工作。任何部门不得招聘下列人员:(一)未持有身份证或证件不合要求者;(二)触犯刑法或治安处罚法被

4、判刑或劳教者;(三)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限制聘用未满十八周岁者);(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争议者。第六条招聘流程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招聘:1、各用人部门自行成立面试小组,面试确定聘用人员;2、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3、聘用人员到岗工作当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并报人力资源科备案。4、聘期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五个小时,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二)全日制用工的招聘:1、由人力资源科主持并会同用人部门成立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考核(必要时进行笔试)确定聘任人员;2、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3、聘用人员到岗工作起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科同聘用人员

5、签订劳动合同;4、全日制聘用员工一般试用期为3个月;享受试用期内相应的工资等待遇,工资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5、试用期未满或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应当向聘用人员说明理由,同时解除劳动合同;6、新进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期满进行相应考核。各科室、中心招用的已办理退休的人员,需要签订劳务合同;7、聘用人员首聘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在校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九年。三、日常管理第七条日常管理。人力资源科组织各中心,科、室建立非编员工名册、档案,员工名册内容应当载明劳动者姓名、招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实行规范管理,最大限度避免各类用工风险。各用人部门须每月月底

6、之前及时将后勤各部门岗位增减表报送人力资源科备案,以及时掌握劳动用工情况,规范用工管理。第八条辞职、辞聘。(一)聘用人员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填写后勤非编人员离职申请登记表经部门领导研究签署意见后上报人力资源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部门领导应与申请辞职的员工积极沟通,对表现较好的职工要尽力挽留。(三)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1、工资及帐务结算:员工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正式批准离职日期,应及时结算其工资及其他应付给员工的款项。帐务结算包括员工拖欠未付的借款及有关费用;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赔偿金、风险金;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2、业

7、务工作移交:辞职员工在未得到批准并且未办好工作交接手续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如员工因未办理交接手续导致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四)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后勤即与辞职者脱离劳动关系,并不受理其在6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因特殊原因复职的,工龄不连续计算。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一)各中心、科、室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相关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先报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进行内部调整,如调整不了,填写后勤非编人员解聘申请登记表再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患病

8、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并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5、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差,受到师生投诉,经教育仍不改正的;6、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影响服务、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的;7、贪污、挪用公款,盗窃、赌博、营私舞弊,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社会秩序的;8、有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9、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10、伪造个人工作经历、职称

9、和文凭的;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12、其他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第十条非编员工管理的特别规定。(一)各中心、科、室原则上不得再录用被本校解除劳动合同、自动辞职后的六个月以内的非编员工。(二)各中心、科、室非编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自动离岗处理。(三)未经过本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员工个人不得擅自跨单位调整岗位。如有员工提出换岗,先由员工在原岗位提出离职申请,经本部门和人力资源科批准,然后办理相关手续,最后到新岗位重新登记工作,其工龄连续计算。(四)任何员工不得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经发现

10、,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补偿。(五)对于后勤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要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六)各中心、科、室对新招聘的特殊岗位员工,必须参照学校留校人员体检合格标准,到指定医院的体检合格后才能录用。(七)各中心、科、室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非编员工的工资待待遇:具体见后勤非编员工工资发放办法。四、病事假管理第十二条病假。非编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请病假。(一)请病假的员工,须凭校卫生所签字认可的医院证明,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才能休假。全休病假在半个月以上的,除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还需要经人力资源科呈主管处领导批准。无卫

11、生所或经后勤及卫生所签字认可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未获得批准而休病假的员工,做旷工处理。(二)连续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员工恢复上班时,须校卫生所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可以上班的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查看病历本后,方可安排工作,并报人力资源科备案。第十三条婚假。(一)婚假一般为3天。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非编员工初婚为晚婚,增加晚婚假12天。再婚的可享受三天的婚假,不享受晚婚假。(二)员工请婚假由员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科转呈主管领导批准。(三)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天数。第十四条产假。(一)女员工一般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不能合并)。符合晚

12、育条件的(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4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后同时结扎的在产假基础上增加2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男员工护理假一般为7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非编员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男方护理假为10天。(二)员工做计划生育手术,可按规定(男扎15天,女扎30天,人流15天,引产30天,上环5天,经批准取环3天,人流加上环20天,人流加女扎40天,引产加女扎50天)休息。(三)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及法定节假日天数。(四)产假由非编员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科呈主管处领导批准,人力资源

13、科备案备查。第十五条丧假。(一)非编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如需到外地丧葬,另加路程假。(二)丧假由非编员工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科呈主管处领导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备查。第十六条事假。员工因处理私事或因个人需要外出学习培训,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事假。(一)请事假要从严掌握,除因公外出学习培训外,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二)请事假在三天(含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由领导签署意见,经人力资源科呈主管处领导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备查。(三)因私需长期外出学习培训的员工,凭录取通知书或培训通知,向所在中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科

14、批准,同时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终止劳动关系,办理工资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一年内按时完成学业成绩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回后勤工作,经考核合格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四)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各种假期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写请假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休假,事前未能请假的事后应补办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无故超假者,一律以旷工处理。各中心、科、室在报送工资表时将上月本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的请假情况(用工考勤汇总表)报送人力资源科备查。婚、丧休假期间只发生活费补贴,按照每天20元的标准发放。第十七条旷工处理。(一)凡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事后无正当理由的

15、)或不服从工作分配者,均以旷工论处。每旷工一天,扣发本人月岗位工资总额的20%,依此类推。(二)不在岗人员的处理。1、不在岗人员的界定(1)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超过七天或一个考核年度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2)不服从内部岗位轮换和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拒绝办理有关交接班手续,而不到安排的岗位工作者;(3)无正当理由超假,经所在单位督促本人后一个月内仍未回岗工作者。2、不在岗人员的处理办法:扣发一切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自动辞职手续。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辞职手续者,后勤有权按规定给予自动离职处理,并依法解除合同。五、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员工在合同期内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

16、领导,听从指挥,按章办事,爱岗敬业,保守秘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务规范,遵守工作操作规程,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九条员工在合同期内按规定享受中心、科、室提供的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第二十条员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大胆开展技术创新;一经采用,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一条员工获得区、市、学校及后勤各种表彰、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及文体活动获奖者,视情况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二条按劳动法规定,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应当在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中心、科、室及主管处领导反映情况,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

17、的,在两个月之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六、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因违反劳动用工政策或疏于管理引发劳务纠纷的,由用工部门负责处理,对后勤造成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追究用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经济损失由用工部门和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对员工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报告,超过报告时限或对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工部门负责。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人员,严禁不按规定私自用工,否则,追究直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七、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按学校外聘员工管理相关规定及后勤党政联席办公会议的决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后勤人力资源科,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后勤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所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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