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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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工商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教育公益性原则,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郑州工商学院英文名称:Zhengzhou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第三条学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大道169号(郑州校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泰路8号(兰考校区)第四条学校举办者: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五条法人属性:非营利法

2、人。第六条学校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七条办学层次、规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适时、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合作教育。办学规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第八条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第九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十条办学宗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调整结构、强化内涵、彰显特色、提升水平为主线;以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研深度融合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重

3、点,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第十一条办学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研究生教育;以经济类、管理类学科为主体,适度发展工科、艺术学科等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格局;立足河南,面向中原经济区,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河南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第十二条培养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基础知识厚、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三条学科门类和专业:以经济学

4、、管理学为主,工学、理学、艺术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在办学过程中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专业设置。第二章举办者的权利义务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一)依法推选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二)通过学校董事会参与学校办学重大事宜的决策。(三)了解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状况。(四)推荐校长人选。(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六)依法转让举办者权益或申请变更学校的举办者。(七)法律、法规、学校相关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二

5、)完善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三)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利(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二)根据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依法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四)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6、。(五)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标准,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七)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学校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四)依法接受举办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五

7、)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六)建立健全财务与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与审查。(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十八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离任时,其董事资

8、格自行终止。董事如有特殊原因,任期内提出辞呈时,经董事会同意后,由董事会按规定进行提名并补足名额。董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经董事会研究可以解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解聘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及清算方案。(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

9、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召集和主持。(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四)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其他讨论事项,经1/2以上董事同意即可通过。(五)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并存档。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会议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二十三条董事

10、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督导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四)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安全工作。(五)对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未经法律、法规、章程允许,不得将其董事权利转授他人行使。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举办者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任期4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学

11、校现任董事会成员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学校的预决算及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董事会成员、学校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监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八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续聘任。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第三十条中层正副职由校长提名,征求党组织负责人意见后

12、,报董事会审批后进行聘任或免职。副校长(校长助理)及中层正副职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第三十一条校长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决议。(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五)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七)聘任和解聘学校校级领导以下工作人员;依据学校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实施奖惩。(八)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九)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

13、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督查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程序产生。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审议和评定学位工作的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委员会工作规程开展工作,负责审核和授予(撤销)学位、审议学位导师资格等相关工作。第三十

14、五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五章党群组织第三十七条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上级党委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郑州工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第三十八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

15、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九条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第四十条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

16、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第四十二条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第四十

17、三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第四十四条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第四十五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

18、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第四十六条工会组织。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七条共青团组织。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第四十八条其他学生组织。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四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

19、部分。教代会享有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第五十条学校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五十一条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五十二条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五十三条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

20、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加强教材管理。第五十四条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努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五十六条积极推进政、产、学、研合作,本着服务、有为、双赢的原则,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第五十七条学校

21、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第七章教职工第五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配备相对稳定的专任教师和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专职辅导员、行政管理与师生服务工作人员,保障学校运行。第六十条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学校聘任教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

22、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权利义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教师薪酬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第六十三条学校自主引进优秀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第六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

23、的依据。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教师发展中心,建立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为受聘教职工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科学研究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八章学生第六十七条凡按国家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的学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可取得学校学籍。第六十八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向上级管理机关进行学籍注册。第六十九条

24、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七十条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依法组织和参加各类学生团体。(三)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品德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

25、意见和建议,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评价。(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第七十一条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第七十二条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等服务。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26、第七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五条未纳入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短期教育或培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交流活动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与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七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九章财产与财务管理第七十七条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

27、产管理制度。第七十八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全部由举办者出资并投入。第七十九条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如有)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八十条学校资产包括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社会服务收益形成的资产、接收捐赠的财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社会捐赠、融资、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学校经费不足的,可依法向第三方(包括举办者)举借合法债务,并以学校法人财产进行偿还。第八十一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和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节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28、,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八十二条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八十三条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章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第八十四条学校的合并、分立,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八十五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学校董事会同意,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八十六条

2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学校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等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五)发生分立、合并而需要终止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七条学校终止时,依据相关规定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第八十八条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和财产清偿。对学校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剩余财产依照国家相关法

30、律、法规处理。第八十九条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章附则第九十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第九十一条本章程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九十三条本章程的修订,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出修订议案,经学校教代会和校务会议讨论、校党委会审议、董事会审定通过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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