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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主体要求、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服务、宣传和利用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9356-201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未列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的纪念堂(馆)、纪念塔(祠)、纪念碑(亭)、纪念雕塑及烈士集中安葬墓区、部分散葬烈士墓等设施。注:
2、2011年8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信息录入退役军人事务综合管理平台褒扬纪念管理系统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烈士墓,可以被确定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4保护管理主体要求4. 1责任主体4.1.1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4.1.2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4.1.3 委托给单位或组织进行保护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履行对保护单位或组织的监督管理责任。4.1.4 委托给烈士近亲属保护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其签订保护协议,落实监督保护责
3、任。4.2受委托方4.2.1受委托方应根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规模和具体保护措施,配备必要的保护用设施设备。4. 2.2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设置相应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的服务管理人员,可就近优先聘用政治过硬、素质较好的优抚对象以及优秀退役军人等。5. 2.3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建立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以提高服务管理水平。6. 2.4受委托方为单位的,应参照GB/T29356-2012第8章的相关要求,定期评估自身的服务质量,及时处理群众投诉,持续改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水平。5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6.1 保护范围6.1.1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划定保护范围,报
4、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6.1.2 划定保护范围应因地制宜并综合考虑:a)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历史沿革、更替和实际情况;b)保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对独立性;c)保证祭扫活动需要;d)在纪念设施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C)所划区域边界宜采取绿化带或景观建筑小品的形式与周边隔离。6.1.3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经确定为文物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划定保护范围。6.1.4 己经划定保护范围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予以确认,需要办理土地证等权属凭证的应协调办理。6.2 保护标志5. 2.1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设立保护标志牌。5. 2.2保护标志牌由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
5、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设置。5. 2.3保护标志牌应设置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之内,要求位置适当、外观醒目。7. 2.4保护标志牌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的材料进行制作。5.2.5 保护标志牌式样可根据烈士纪念设施的种类和规模,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具体确定,但应简朴XX,体现出庄严肃穆的特点。5.2.6 保护标志牌正面内容应包括“烈士纪念设施,依法保护管理”标语、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设立保护标志的机关、设立日期等。5.2.7 保护标志牌背面应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总体情况和保护范围、烈士历史事迹等进行说明。5.2.8 保护标志文字的字体、颜色应和保护标志的材质、大小相协调,
6、应采用简化汉字进行书写和镌刻,可视情加注少数民族文字。5.3保护要求5. 3.1应定期对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排查,保证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字迹清晰,无褪色、脱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6. 3.2应对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进行保护,附属设备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栏、围墙、绿化带、监控设施等。7. 3.3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维修、迁移等操作时,应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同意。8. 3.4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采取保护措施时,应尊重民族信仰和当地习俗。6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和服务6.1.1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确保零散烈
7、士纪念设施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和气氛的庄严肃穆。6.1.2 应在通往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道路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导引标识,方便瞻仰者前往。6.1.3 应提供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瞻仰凭吊和祭扫服务,妥善做好烈士亲属的接待和抚慰工作。6.1.4 应在清明节、纪念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日期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提供场地、器材、祭奠物品,做好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重大纪念活动应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部门等进行备案。6.1.5 建立健全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名称、所在位置、保护单位、委托方等基本信息,以及设施的建设、改造、修缮、迁移等情况;档案
8、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格、图片、视频、名册等,并应分类建档,妥善保管。6.1.6 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动态信息化管理,可采用建立数据库、档案电子化、设施赋码等多种方式。7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宣传和利用7.1.1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应免费向社会开放。7.1.2 应就保护范围内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开展烈士遗物和事迹史料征集活动,并对征集到的史料进行整理、保护和研究,有条件的可进行陈列和展示。7.1.3 推广烈士生平和英雄事迹信息化宣传方式,宜借助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制作宣传资料和开展瞻仰活动。7.1.4 宜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纳入本省的红色、绿色和古色旅游线路,实现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与文化和旅游的结合,体现XX特色。7.1.5 宜通过地方财政预算、争取上级支持、社会捐赠等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用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维护支出。7.1.6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满足相应条件后,可视情申报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