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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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方案和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 7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建 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新污 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 小组”)O一、主要职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完成自治区党 委、政府工作任务,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导、协 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 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协调 其他需

2、协调小组决定的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事宜。完成党中央、 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成员单位协调小组由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 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 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税务局、宁夏银保监 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生态环境厅为 牵头单位。三、组织结构(一)协调小组。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 组组长,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 监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 志为成员。(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 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生态环境厅牵头处

3、室主要负责 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处室有关负责同志为成 员(联络员)。(三)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协调小组下设专家委 员会,为协调小组提供综合决策咨询,研究提出新污染物治 理工作相关咨询意财口建议。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协调小组成 员单位共同提名。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指导工作由 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四、工作机制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 副组长召集,全体协调小组成员参加。会议主要通报各成员 单位有关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上旬前向牵头单位(生态环 境厅)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单位负责定期向生态环 境部报告

4、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定期或不定期主 持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事项,落实协调 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通报交流工作进展。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 纪要,报组长或会议主持人审批后印发。协调小组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刻制公章,不对外行文。 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沟通时使用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五、工作要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 落实工作方案及协调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指 导地方对口部门抓好各项措施落地;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 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部门法律、法 规、制度、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 物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的 跟踪督促落实。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 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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