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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对医院医疗缺陷作出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二、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三、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四、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五、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六、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七、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