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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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3)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九台、双阳、江源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部分)已经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8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2016年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同时废止。吉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7月24日附件:1、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2、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部分)附件1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部分)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裁量基准对买卖或者以其他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L涉及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1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理法第七卜四条“买卖或者设用地或%以上20%以下罚的行政处罚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利用地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

3、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的2.涉及其他农用地(除耕地以外)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3.涉及耕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4.涉及永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0久基本农%以上50%以下罚田的款。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于九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2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

4、门职责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2.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L涉及耕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涉及耕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涉及耕地中黑土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2.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

5、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依照十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3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以及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

6、可以处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依照十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十.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2.涉及耕地的(除

7、永久基本农田外)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土地复垦费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3.涉及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土地复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倍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

8、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1.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O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2.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的(除耕地外)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3.非法占用耕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L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

9、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其中,罚款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目以外的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3.涉及黑土地的按照罚款上限予以处罚。4.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L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2.基础设施等公益性

10、项目以外的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7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3.涉及黑土地的按照罚款上限予以处罚。(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5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11、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L涉及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涉及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以外的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6对擅白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

1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1.涉及其他土地的(除耕地外)并处非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2.涉及耕地的并处非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7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1.种植果树、苗木等短期内能够恢复耕种的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13、。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十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2.种植杨树、核树、构树等树木以及挖塘养鱼破坏耕作层的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以耕地开垦费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8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

14、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L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按占用土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2.涉及为耕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按占用土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3.涉及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占用土地面积处土地复垦费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以土地复垦费倍数处以罚款的,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

15、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9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1.开发土地用于农业项目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2.开发土地用于基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戈1,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16、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IoO元以上Iooo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的元以下罚款。3.开发土地用于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以外的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附件2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部分)序号处罚事项处罚依据违法违规情节裁量基准1对无证勘查、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行政处罚矿

17、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1.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或者无证勘查时间小于1个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2.面积在12平方公里之间的,或无证勘查时间在13个月之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3.无证勘查面积在2-3平方公里之间的,或无证勘查时间在36个月之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4.无证勘查面

18、积责令停止违法行大于3平方公里的,或无证勘查时间超过6个月的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2对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2.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下罚款。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一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

19、权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L采矿权人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转让金额不超过5万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2.采矿权人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转让金额在5-10万元之间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拒不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3.采矿权人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采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u训。矿权,转让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下罚款。有拒

20、不接受处罚、拒不改正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吊销采矿许可证。3对无证非法采矿的行政处罚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21、擅自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小于1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罚款。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5万元之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3.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万之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22、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4.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上40%以下罚款。5.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

23、得40%以上50%以下罚款。4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1.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源的行政处罚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4、2.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0%以上30%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3.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0%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5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1.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矿产资源法文施细贝(I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L超越批准

25、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2.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15万元之间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下罚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匐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

26、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u训。款。3.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510万元之间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20%以下罚款。4.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采出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0%以上30%以下罚款。6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7、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L引发小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处罚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2.引发中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引发大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引发特大型地质灾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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