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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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招标的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均须按本方法实施招标投标活动,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以及农村马路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2、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国家、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项目及省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对其采纳的招标方式作出认定;(三)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四)依法受理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规定,对负责审批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

3、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监督管理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的备案管理;(二)依法受理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作出处理;(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现场开标、评标活动供应场所、设施和服务,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督管理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的省级交易平台。省交通运输厅托付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履行以上招标

4、项目进场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等职责,并按规定的程序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项目法人(项目出资人)协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做好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区)、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所属市州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也可以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监督职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交易现场监督管理。第七条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二章招标第八条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

5、目法人或其托付授权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第九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困难、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其次项所列情形,属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负责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

6、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殊状况;(二)须要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选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供应服务的资格和实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供应服务;(五)须要向原中标人选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担当监理任务;(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H一条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纳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及甘肃省指定的信息网络或报刊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

7、特定的法人投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样。采纳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担当招标项目的资格和实力、信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二条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招标,原则上采纳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技术困难的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纳资格预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三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刚好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

8、。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刚好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第十四条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依据甘肃省工程招标相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具体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第十五条在甘肃省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中,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

9、、修改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进行备案监督。重点关注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方法以及评标方法等关键内容,并审核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资格预审、招标及评标过程中的应用状况,对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允、公正和诚恳信用原则的,刚好提出处理看法。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

10、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方法、评标方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上述公开时间结束后,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须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

11、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依据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补遗的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全部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实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

12、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应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实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全部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

13、动;(八)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九)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须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包括备选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本方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

14、。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或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补遗形式告知投标人。接受托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供应询问。第二H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担当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中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同等。招标人在报备招标文件时,应将招标文件合同条款项目专用条款中修改补充内容明显标注。第二十二条

15、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并编列在项目专用条款中。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担当所投标项目的相应实力。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打算或者监理工作供应设计、询问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与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和目前在岗

16、状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样。投标人应刚好核查并更新上述公开的相关信息,并担当由于信息填报问题所导致的可能被推翻其投标的后果。第二十五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预约的开标场所,并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

17、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与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开标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马路、一级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甘肃省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马路、一级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

18、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市州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通运输行业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困难、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招标人干脆确定。第二十九条国家重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活动应事先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申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甘肃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市州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

19、运输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供应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示意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招标人可以成立清标工作组帮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供应相关信息:(一)依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运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的上网设备中查询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和目前在岗状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招标人不

20、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有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全部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全部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供应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定的上网设备中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格和目前在岗状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翻其投标。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发觉投标人的投标报

21、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协作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上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的质询和澄清工作。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依据该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推翻其投标。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觉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

22、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名称、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四)被推翻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推翻依据和缘由;(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五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干脆

23、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举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而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中补充对该项工作的状况说明,并按第三十七条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

24、部门报备。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应当在报备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的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重新招标的理由。第三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o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履约保证金选择银行保函的,应当依据标准招标文件供应的格式向发包人开具履约保函。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需进行招标的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经交通运输

25、主管部门确认,完成招标投标工作的备案程序。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状况;(二)招标过程简述;(三)评标状况说明;(四)中标候选人公示状况;(五)中标结果;(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履职状况说明等。有资格预审状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状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状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第五章勘察设计招投标第三十九条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运用马路工程

26、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马路工程勘察设计分标段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体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单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第四十条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其次信封内为报价文件。第四H一条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依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依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第四十二条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一)拟投入本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实力;(二)勘察设计业绩;(三)投标人的履约信誉;(

27、四)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二)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相识及其对策措施;(三)对前一阶段工作技术结论及技术方案的不同思路及建议;(四)勘察设计工作量及支配支配;(五)勘察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六)后续服务的支配及保证措施。对于技术特殊困难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项目,或者地质、地形条件特殊困难的马路项目,技术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商务文件;其他项目商务文件的评分权重应当高于技术文件。第六章施工监理招投标第四十三条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运用马路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范本,并执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

28、范中有关强制性规定,依法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合理设置监理机构,明确各级监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合理确定主要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仅需填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包括备选人员),其他监理人员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第四十四条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其次信封内为报价文件。第四十五条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纳综合评估法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依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依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29、第四十六条商务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一)拟投入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资格和实力;(二)监理设施和设备;(三)监理业绩;(四)投标人的信誉。技术文件的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一)监理机构设置;(二)监理程序和监理措施;(三)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四)对本工程的建议。第四十七条马路工程试验检测招标参照本章执行。第七章施工招投标第四十八条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采纳资格预审的应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及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四十九条马路工程的施工标段应当依据有

30、利于规模化、标准化施工的原则进行划分。马路工程的施工工期,应当依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工期,依据工程规模、建设难度、地形地质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结合项目实际状况,合理确定。第五十条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纳资格预审的,依据相关规定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通过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马路工程施工招标采纳资格后审或采纳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应当依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依据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H一条对于技术困难的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纳分类别资格预审,申请人依据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按工程类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对具体

31、标段提交申请,招标人按工程类别进行资格审查。对马路改建、扩建等一般工程的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纳资格后审。第五十二条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纳的评标方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实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依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实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依据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依

32、据评标价由低到高的依次举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实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依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举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o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依据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排序,举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五十三条采纳分类别资格预审方式招标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首先划分工程类别,施工标段包含在各类别中。申请人可依据其信用评价等级,按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中各工程类别设定的资质和业绩等要求,对不

33、同工程类别提出申请,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具体标段在开标前随机安排。招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分类别进行审查。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应依据对应的工程类别,依据在该类别中申请标段的数量,在投标前购买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并编制投标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人编制该类别全部标段的投标报价文件。招标人在接收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随机安排标段,未能安排标段的投标文件退还投标人,仅对已安排标段的投标文件进行现场开标。第五十四条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当采纳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对于技术困难的马路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纳分类别资格预审、随机分标段开标、合理低价法评标。技术特殊困难的特大桥梁和特长

34、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纳综合评分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纳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采纳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纳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其次信封内为报价文件。第八章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投标第五十六条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将马路工程的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工程内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实施的承发包模式。设计施工总承包可以实行项目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分路段实行总承包,或者对机电、房建及绿化工程等实行专业总承包。马路工程初步设

35、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第五十七条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及其附属单位,均不得参与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五十八条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并参照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状况编制。第五十九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方法。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纳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实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o第九章监督管

36、理第六十条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H条甘肃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允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激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招标人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赐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削减

37、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实惠措施。实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六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无正值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外,省交通运输厅可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

38、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就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状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作。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确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

39、调查结果、处理确定、惩罚依据以及惩罚看法等内容。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采纳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依据本方法和国家、甘肃省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七条本方法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说明。第六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甘肃省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方法(甘交建(2002)6号)、甘肃省交通厅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方法(甘交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马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甘交建(2010)26号)、关于加强马路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甘交建(2010)59号)、关于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应用的指导看法(甘交建(2011)118号)、甘肃省交通厅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方法补充规定(甘交监12012)8号)、关于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工作中的应用的通知(甘交建(2012)1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甘交建(2014)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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