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400Y渔业捕捞许可实施要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6400Y渔业捕捞许可实施要素-.docx(7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部分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渔业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五、子项:1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2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3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4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六、业务办理项:1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
2、渔业捕捞许可(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2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渔船)3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4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5 .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6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7
3、.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8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9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海洋渔船)10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IL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12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13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14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15 .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16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17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
4、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18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海洋渔船)19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20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21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22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23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24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25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26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海洋
5、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27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重新申28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29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海洋渔船)30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31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32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33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跨渔区界限或相邻交界水域作业渔船(内陆渔船)34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35 .渔业捕捞许可(县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
6、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00012036400201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7、区作业渔船)【00012036400202】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到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渔船)00012036400203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变更)00012036400204除外国人、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审批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补发)00012036400205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
8、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9、(5) 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一)到公海作业的;(二
10、)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
11、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鲫、鲍鱼、中华绒螯蟹、真蜩、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
12、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
13、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
14、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9)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10)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
15、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1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
16、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6 .监管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3) .中华人民共和
17、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
18、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
19、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
20、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7 .实施机关:农业农村部(由省级渔业部门受理)8 .审批层级:国家级/局(署、会)9 .行使层级:国家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否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是13 .初审层级:省级/直属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禁用渔具、禁用捕捞方法使用审批,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涉外渔业),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禁捕怀卵亲体的捕捞许可,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
21、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相关作业和活动的要求。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 .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1.实现全国一网通办。2,对能
22、够通过有关信息系统或者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一、优化审批系统,不定期汇总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情况,随机抽查系统中电子申报材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纳入渔业专项执法检查内容,核查渔业船舶所有人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情况、渔船与证书是否相符情况、是否按核定内容进行捕捞生产情况等;三、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相关证明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等;四、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核实举报与投诉内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五、开展渔船管理工作调研期间,了解审批办理情况,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研究并优化有关政策制度,及时修订法律法规
23、;六、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贯工作,组织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更新业务操作规范。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 1、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以外的),提交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2. 2、科研
24、、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2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25、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
26、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 .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
27、告知应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2 .3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4 .对符合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九条):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一)到公海作业的;(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
28、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8 .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IL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部分情况下开展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1 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1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日13 规定法定审批时限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
29、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4 承诺审批时限:20工作日九、收费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无十、行政许可证件1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2 .审批结果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3 .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0其他4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依据:(1).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
30、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5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是6 .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或船籍港变更;作业场所、作业方式、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以外情形导致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八7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否8 .办理审批结
31、果延续手续的要求:无9 .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其他10 .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三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海洋捕捞作业场所分为以下四类:A类渔区: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等海域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向陆地一侧海域;B类渔区: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及其他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C类渔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其他我国管辖海域中除A类、B类渔区之外的海域。其中,黄渤海区为Ch东海区为C2、南
32、海区为C3;D类渔区:公海。内陆水域捕捞作业场所按具体水域核定,跨行政区域的按该水域在不同行政区域的范围进行核定。海洋捕捞作业场所要明确核定渔区的类别和范围,其中B类渔区要明确核定渔区、渔场或保护区的具体名称。公海要明确海域的名称。内陆水域作业场所要明确具体的水域名称及其范围。(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核定权限如下:(一)农业农村部:A类、B类、C类、D类渔区和内陆水域;(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海洋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A类渔区,农业
33、农村部授权的B类渔区、C类渔区。在内陆水域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其权限内规定并授权。(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五条):国内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B类、C类渔区,国内海洋小型
34、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当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因传统作业习惯需要,经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海洋大中型渔船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可核定在海洋A类渔区。作业场所核定在B类、C类渔区的渔船,不得跨海区界限作业,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跨越海区界限的除外。作业场所核定在A类渔区或内陆水域的渔船,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水域界限作业。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否2 .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无3 .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无4 .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无.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1.有无年检要求:是2 .设
35、定年检要求的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四十条):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年审工作由发证机关负责,也可由发证机关委托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3 ,年检周期:1年4 .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是5 .年检报送材料名称: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捞日志等-6 .年检是否收费:否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无8
36、 .通过年检的证明或标志:渔业捕捞许可证继续有效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1.有无年报要求:否9 .年报报送材料名称:无10 .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11 年报周期:无十四、监管主体县级渔业部门、设区的市级渔业部门、省级渔业部门、农业农村部十五、备注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二、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000120364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000120364003】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海洋渔船首次或重新申请00012036400301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内陆渔船首次或
37、重新申请00012036400302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海洋渔船)00012036400303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海洋渔船)【00012036400304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海洋渔船)00012036400305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海洋渔船)00012036400306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补发(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7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81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限)一变更(内陆渔船)00012036400309渔业捕捞许可(省级权
38、限)一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内陆渔船)000120364003104 .设定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 .实施依据(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
40、第1号修订)(第三十条):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六条):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或者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名变更、船籍港变更的;(二)作业场所、作业方式变更的;(三)船
41、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变更的,但渔船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四)渔业捕捞许可证污损不能使用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优先安排当地
42、专业渔民和渔业企业。(4)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二)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四)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5)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
43、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一)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二)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三)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捕捞许可证。(6)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除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其中,申请到B类渔区作业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当依据有关管理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作业
44、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事由和计划;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7)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8)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
45、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船舶所有人。徒手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是作业人本人。(9)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5年。其他种类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达到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发证机关核发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时,证书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有效期限。(10)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
46、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在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一)渔船作业类型变更的;(二)渔船主机、主尺度、总吨位变更的;(三)因购置渔船发生所有人变更的;(四)国内现有捕捞渔船经审批转为远洋捕捞作业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还应当办理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11)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
47、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12)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五十七条):国内捕捞辅助船的总量控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捕捞渔船数量和规模相匹配,其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批按照捕捞渔船进行管理。国内捕捞辅助船、休闲渔船和徒手作业捕捞许可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13)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因传统作业习惯或科研、教学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界限从事捕捞作业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