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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凭单位有关证明实施引产手术。二、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者要求终止妊娠者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因医学原因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结果施术;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凭本人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等证明施术。政策外(计划外)妊娠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其中未婚的只需提供相关本人身份证明。三、在引产时,要查验、登记受术者情况。医务人员在施术前应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审批证明或医学证明,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医案一并存档。填写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登记表。四、确需紧急终止妊娠的,施术后对没有规定的证明材料者,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