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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外来短期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管理的规定与程序为了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交流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和程序。第一条医务科负责外来短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管理及认证工作。外来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或同意,由医务科进行资质审核、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准入手续,安排到相应科室开展医疗、科研、教学活动。第二条外来卫生技术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从事过医疗临床诊疗工作至少一年以上,根据规定可以从事医疗活动的,准入进行医疗活动。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只能在医院执业医师带领下从事医疗活动,无处方权、单独诊疗权利。第三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是执行政府指令
2、性任务的,有政府活动方案文件要求,如卫生支农、对口支援等。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第四条上下医院通过资源整合,以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签订合作协议书,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及备案的,由医院医务科直接批准授权,开展医疗活动。第五条因医疗工作需要或个人申请要求到医院短期开展医疗活动的,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在其它医疗机构执业,按照规定要求办理执行注册或多点执行注册,再经医务科核准诊疗项目,授予相应的医疗技术项目资质而开展医疗活动。第六条医院应为外来卫生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和建立需要的工作伙伴关系,提供必要的设备。医院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制度、规范、标准对外来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活动进行监管,确保医疗安全。必要时可以取消医疗活动资格。第七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发生医疗损害行为或其它事宜参照医院其他员工执行。第八条短期医疗技术人员工作期限结束,按照医院规定程序办理离院手续,对自己所主管的工作有总结说明或后期安排,完善人事交接后可以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