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433-2018_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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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OBGB50433-2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for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s2018-11-01发布2019-04-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皿入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Technicalstandard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for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sGB50433-2018主编部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9年4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8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Olo)63906433(发行部)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1168mm1/322.25印张54千字2018年12月第1版2018年12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51820266定价:14.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OIo)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

3、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2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433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3、3.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同时废止。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

4、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为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等。本标准主要修订内容是:1 .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内容和遵循的技术要求,完善了对主体工程的约束性规定和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2 .细化了水土保持评价、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内容和要求;3 .完善了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4 .完善了各设计阶段的任务,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章节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和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章节编排的要求列

5、入附录。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由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o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参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1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北京水保生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内蒙古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

6、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北乐林业大学主要起草人:郭索姜德沈雪张长高旭彦文建印彪袁普王瑞赵永程复孔东金增军莲季玲刘宪春尤伟王云王治玲璋国王向东喻卫王岁尉全陈正奇权恩新孙中邵学文IJ志峰栋刚主要审查人:焦居仁蔡建谢永姜海李仁勤生波华余新舒安蔡志陈增秦百晓平洲奇顺裴华吴淼谢光白凤宋菊庄武春萍21总则(1)2术语3基本规定(3)1.1 1一般规定(3)1.2 项目约束性规定(4)1.3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6)4 水土保持方案(9)4.1 1一般规定(9)4.2 调查和勘测(9)4.3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12)4.4

7、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14)4.5 5水土流失预测(15)4.6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16)4.7 水土保持监测(20)5 水土保持措施设计要求(22)5.1 1-般规定(22)5.2 表土保护措施(23)5.3 拦渣措施(23)5.4 边坡防护措施(24)5.5 截排水措施(25)5.6 降水蓄渗措施(25)5.7 土地整治措施(26)5.8 植物措施(26)(27)5.9 临时防护措施1 5.10 防风固沙措施(27)附录A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水土保持章节内容规定(28)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29)附录C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及章节编排(40)附录D主体工

8、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41)附录E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的内容及深度要求(44)本标准用词说明(46)引用标准名录(47)附:条文说明(49)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3)1.1 1Generalrequirements(3)1.2 Restrictionsontheproject(4)1.3 SpecialregulationsinareasWithdifferenttypesofsoilerosion(6)4Soilandwaterconservationplan(9)1.1 1Generalre

9、quirements(9)1.2 Investigationandsurvey(9)1.3 Evaluatio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forprojects(12)1.4 Rangeofrespmsibilityforsoilandvaternservatimandzoningforsoilerosioncontrol(14)1.5 Soilerosionprediction(15)1.6 1.ayout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easures(16)1.7 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onitoring(20)5

10、Requirementsfordesig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easures(22)5.1 Generalrequirements(22)5.2 Surfacesoilconservationmeasures(23)5.3 Measuresforblockingdregs(23)5.4 Slopeprotectionmeasures(24)5.5 Measuresforinterceptingwateranddrainage(25)(25)5.6 Measuresforprecipitationstorageandinfiltration35.7 Measur

11、esforlandIirprovement(26)5.8 Vegetaticnmeasures(26)5.9 Tenporaryprotectivemeasures(27)5.10 Windbreakandsand-fixatimeasures(27)AppendixARequirementsforcontents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inPIBIiminaryfeasibilitystudyreport(projectproposal)(28)AppendixBRequirementsforcontents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pl

12、anprogramming(29)AppendixCRequirementsforcontentsofthespecialchapterinthepreliminarydesig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40)AppendixDDefinitionofsoilandwaterconservationmeasuresfortheprincipalpartoftheproject(41)AppendixERequirementsforcontentsanddepthof孙3toftypicalmeasurcsforsoilandwaterconservation(44

13、)Explanationofweedinginthisstandard(46)1.istofquotedstandards(47)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49)41总则1.0.1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建设或生产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1.0.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0.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除应符合

14、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rangeofresponsibilityforsoilandwaterconservation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应承担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区域。2.0.2主体工程principalpartoftheproject生产建设项目所包括的主要工程及附属工程的统称。2.0.3线型生产建设项目line-type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布局跨度较大、呈线状分布的项目。2.0.4点型生产建设项目block-typeproductionandconstructionproject布局相对集中、呈

15、点状分布的项目。2.0.5建设类项目constructiveproject工程竣工后,运营期没有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2.0.6建设生产类项目constructiveandproductiveproject工程竣工后,生产期仍存在开挖、取土(石、砂)、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等扰动地表活动的项目。2.0.7设计水平年thetargetyearofdesign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完毕并初步发挥效益的年份。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1.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应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水土保持施

16、工、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工作应与项目各阶段同步进行。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中水土保持章节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初步设计专篇(章)内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3.1.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全过程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2开挖、填筑、排弃的场地应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等防治措施;3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应集中堆放在专

17、门的存放地;4 土建施工过程应有临时防护措施;5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恢复其利用功能。6 .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应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新增水土流失应得到有效控制,原有水土流失得到治理;2水土保持设施应安全有效;3水土资源、林草植被应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与恢复;4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3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的规定。3.2 项目约束性规定3.2.1 主体工程选址(线)应避让下列区域:1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2 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的植物保护带;

18、3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3 .2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路、铁路工程在高填深挖路段,应采用加大桥隧比例的方案,减少大填大挖;填高大于20m,挖深大于30m的,应进行桥隧替代方案论证;路堤、路堑在保证边坡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植物防护或工程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设计方案;2城镇区的建设项目应提高植被建设标准,注重景观效果,配套建设灌溉、排水和雨水利用设施;3山丘区输电工程塔基应采用不等高基础,经过林区的应采用加高杆塔跨越方式;4对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优化方案,减少

19、工程占地和土石方量;公路、铁路等项目填高大于8m宜采用桥梁方案;管道工程穿越宜采用隧道、定向钻、顶管等方式;山丘区工业场地宜优先采取阶梯式布置。2)截排水工程、拦挡工程的工程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提高一级。3)宜布设雨洪集蓄、沉沙设施。4)提高植物措施标准,林草覆盖率应提高1个2个百分点。3.2.3严禁在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土(石、砂)场。3.2.4 取土(石、砂)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镇、景区等规划要求,并与周边景观相互协调;2在河道取土(石、砂)的应符合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3应综合考虑取(石、砂)结束后的土地利用。3.2.5 严禁在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

20、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设置弃土(石、渣、灰、砰石、尾矿)场。3.2.6 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场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河流防洪规划和治导线的规定,不得设置在河道、湖泊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内;2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宜避开风口;3应充分利用取(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4应综合考虑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结束后的土地利用。3.2.7 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相对良好的区域和基本农田区。2应合理安排施工,防止重复开挖和多次倒运,减少裸露时间和范围。3在河岸陡坡开挖土石方,以及开挖边坡

21、下方有河渠、公路、铁路、居民点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时,宜设计渣石渡槽、溜渣洞等专门设施,将开挖的土石导出。4弃土、弃石、弃渣应分类堆放。5外借土石方应优先考虑利用其他工程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6大型料场宜分台阶开采,控制开挖深度。爆破开挖应控制装药量和爆破范围。57工程标段划分应考虑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取(石)方、弃土(石、渣)方和临时占地数量。3.2.8 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施工活动应控制在设计的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内。2施工开始时应首先对表土进行剥离或保护,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3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减少裸露时间;填筑土方时应随挖、随运、

22、随填、随压。4临时堆(石、渣)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临时拦挡、苦盖、排水、沉沙等措施。5施工产生的泥浆应先通过泥浆沉淀池沉淀,再采取其他处置措施。6围堰填筑、拆除应采取减少流失的有效措施。7弃土(石、渣)场地应事先设置拦挡措施,弃土(石、渣)应有序堆放。8取土(石、砂)场开挖前应设置截(排)水、沉沙等措施。9(石、料、渣、肝石)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3. 3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的特殊规定3.1.1 东北黑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资源;2 在丘陵漫岗区宜布设坡面径流排导工程;3 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3.3.2北方风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

23、护地表结皮层、沙壳、砾幕;2可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植物固沙、化学固化等措施防治风蚀;3植物措施宜配套灌溉设施。63.3.3北方土石山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2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3.3.4 西北黄土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面应采取截(排)水和排水顺接、消能措施;2宜设置雨水集蓄利用设施。3.3.5 南方红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面应布设径流排导工程,防止引发崩岗、滑坡等灾害;2针对暴雨、台风特点,应采取应急防护措施。3.3.6 西南紫色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弃土(石、渣)场应注重防洪排水、拦挡措施;2江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应采取水源涵养措施。3.

24、3.7 西南岩溶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存和综合利用土壤资源;2应避免破坏地下暗河和溶洞等地下水系。3.3.8 青藏高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植被;2高原草甸区应注重草皮的剥离、保护和利用;3防护措施应考虑冻害影响。3.3.9 平原地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保存和利用耕作层土壤;2应采取沉沙措施,防止河渠淤积;3取土(石、砂)场宜以宽浅式为主,注重取土后的恢复利用措施;4应优化场地、路面设计标高,或采取其他措施,减少外借土石方量。3.3.10 城市区域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下凹式绿地和透水材料铺装地面等措施,增加降水入渗;72应综合利用地表径流,设置蓄水池等

25、雨洪利用和调蓄设施;3临时堆(料)应采取拦挡、苫盖、排水、沉沙等措施,运输渣、土的车辆车厢应遮盖,车轮应冲洗,防止产生扬尘和泥沙进入市政管网;4取土(石、砂)、弃土(石、渣)处置,宜与其他建设项目统筹考虑。84水土保持方案4.1 一般规定4.1.1 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及项目区概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等。4.1.2 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4.1.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4.1.4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应贯彻落实国家水土保持方针,

26、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统筹兼顾,注重生态;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主体工程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4.2调查和勘测4.2.1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工程投资、工期安排、拆迁或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建或迁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石、渣、灰、肝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设性质、建设任务、工程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2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基本内容,单项工程的名称、建设规模、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等。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

27、。2)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93 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2)施工道路布设位置、长度、宽度、占地面积等;3)施工用水水源、供水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以及施工用电电源、供电工程布置占地面积等;4)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5)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6)与水土保持相关的场地平整、基础开挖、路基修筑、管沟挖填等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法与工艺。4 工程占地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

28、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5 土石方平衡应根据项目组成和施工组织,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况。6 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应包括拆迁(移民)安置的规模、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的内容、规模及方案等。7 工程投资应包括总投资、土建投资、资本金构成及来源等。8 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或分段工程进度安排。9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石、渣、灰、肝石、尾矿)及处置方案,包括来源、数量、类别和处置方式。4.2.2 项目调查可采用收集资料与实地调查的方法。4.2.3 项目调查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弃土(

29、石、渣、灰、砰石、尾矿)场应收集地形图和遥感影像资料,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地形图范围应满足弃士(石、渣、灰、砰石、尾矿)场汇水计算要求,并能反映下游地形地物情况;1O万?以上的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场应收集相关工程地10质资料。21O万HP以上的取土(石、砂)场应收集工程地质资料及地形图,地形图比例尺不应小于1:10000。4.2.4 项目调查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件应包括项目总体布置图和工程平面布置图,公路、铁路等线型工程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和典型断面图;2工程占地应按项目组成及县级行政区分别说明占地性质、类型、面积,并列出工程总占地表;占地类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

30、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相关规定和水土保持要求分类统计;3应列出土石方平衡表,绘制流向框图;表土应进行单独平衡,并列出平衡表;4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场应附位置图。4.2.5 项目区调查与勘测应包括项目区自然概况、水土流失现状及水土保持敏感区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并符合下列规定:1)地形地貌调查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地形特征、地貌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面坡度、高程和地表物质组成等;2)地质调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项目占地范围内的地下水埋深,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情况;3)气象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气

31、候类型,多年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10积温、年蒸发量、年降水量、无霜期、平均风速与主导风向、大风日数,雨季时段,风季时段及最大冻土深度等;4)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所处的流域,河流和湖泊的名称及等级、水功能区划、潮汐情况等,涉及河(沟)道的弃渣场应调查相应河(沟)道的水位、流量及防11洪规划等相关情况;5)土壤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类型、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层土壤厚度、可剥离范围及面积等;6)植被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植被类型、当地主要乡土树草种及生长情况以及林草覆盖率等。2 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强度,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3 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

32、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4.2.6 项目区调查应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方法结合,项目占地范围内表土层厚度应进行量测。4.2.7 项目区调查与勘测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项目区调查应采用不小于1:50000的地形图;2水文、气象应采用近期资料,系列长度宜在30年以上。4.2.8项目区调查与勘测成果应符合下列规定:1点型生产建设项目自然概况应以乡(镇)或县(市、区)为单元表述,线型生产建设项目应以县(市、

33、区)或市(地、州)为单元表述;2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4.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4.3.1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线)、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4.3.2 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4.3.3 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应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12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和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项进行评价。4.3.4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4.3.5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占地应符合节

34、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2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4.3.6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土石方挖填数量应符合最优化原则;2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3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4应符合本标准第3.2.7条中第5款和第7款的规定。4.3.7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3条和第3.2.4条的规定。4.3.8弃土(石、渣、灰、肝石、尾矿)场设置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3.2.5条和第3.2.6条的规定。4.3.9 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2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应提出水土保持要求。4.3.10 主体工程设计中

35、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2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3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4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4.3.11 水土保持措施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将主体工程设计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132难以区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按破坏性试验的原则进行界定;即假定没有这些工程,主体设计功能仍然可以发挥作用,但会产生较大的水土流失,此类工程应界定为水土保持措施;3具体界定可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进行。4.3.12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

36、列规定:1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2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3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4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石、渣、灰、砰石、尾矿)场设置评价结论;5界定为水土保持的措施,应分区列表明确各项措施的位置、数量和投资;6可提出工程设计在下阶段需深入研究的问题。4.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4.4.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4.4.2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实地调查(

37、勘测)结果,在确定的防治责任范围内,依据工程布局、施工扰动特点、建设时序、地貌特征、自然属性、水土流失影响等进行分区。2分区的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区之间应具有显著差异性;2)同一区内造成水土流失的主导因子和防治措施应相近或相似;3)根据项目的繁简程度和项目区自然情况,防治区可划分为一级或多级;144)一级区应具有控制性、整体性、全局性,线型工程应按土壤侵蚀类型、地形地貌、气候类型等因素划分一级区,二级区及其以下分区应结合工程布局、项目组成、占地性质和扰动特点进行逐级分区;5)各级分区应层次分明,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3应采取实地调查勘测、资料收集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区。4分区结果应

38、采用文字、图、表说明。4.5水土流失预测4. 5.1水土流失预测内容应包括土壤流失量预测、水土流失危害分析。5. 5.2水土流失预测范围应为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 5.3土壤流失量预测按下叩算。当预测单元土壤侵蚀强度恢复到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以不时尸不再计算。1t三I(4.5.3)式中:W土壤流失量(。;j预测时段,j=12即指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两个时段;i预测单元,i=l,2,3,n-l,n;F;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面积(km)M,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土壤侵蚀模数t(km2a);T,第j预测时段、第i预测单元的预测时段长(a)。4.5.4预测单元确定应按

39、地形地貌、扰动方式、扰动后地表的物质组成、气象特征等相近的原则划分。4.5.5土壤侵蚀模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测单元原地貌土壤侵蚀模数,应根据土壤侵蚀模数等值15线图等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确定;2扰动后土壤侵蚀模数可采用数学模型、试验观测等方法确定。4.5.6 预测时段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测时段应分施工期(含施工准备期)和自然恢复期。2各预测单元施工期和自然恢复期应根据施工进度分别确定;施工期为实际扰动地表时间;自然恢复期为施工扰动结束后,不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情况下,土壤侵蚀强度自然恢复到扰动前土壤侵蚀强度所需要的时间,应根据当地自然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湿润区取2年,半湿润区取3

40、年,干旱半干旱区取5年。3施工期预测时间应按连续12个月为一年计;不足12个月,但达到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一年计;不足一个雨(风)季长度的,按占雨(风)季长度的比例计算。4.5.7 预测单元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工程平面布置结合地形图确定;2自然恢复期预测面积应扣除建筑物占地、地面硬化和水面面积。4.5.8 水土流失危害分析应包括对当地、周边、下游和对工程本身可能造成的危害形式、程度和范围,以及产生滑坡和泥石流的风险等。4.5.9 水土流失预测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列表说明各预测单元施工期、自然恢复期的土壤流失总量和新增土壤流失量;2应根据预测结果综合分析提出水土流失防治

41、和监测的指导性意见。4.6水土保持措施布设4.6.1 水土保持措施布设应包括措施总体布局、分区措施布设和施工要求。164.6.2 措施总体布局应结合工程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提出总体防治思路,明确综合防治措施体系,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以及临时措施有机结合。4.6.3 措施总体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和第4.3.11条对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借鉴当地同类生产建设项目防治经验,布设防治措施;2应注重表土资源保护;3应注重降水的排导、集蓄利用以及排水与下游的衔接,防止对下游造成危害;4应注重弃土(石、渣)场、取土(石、砂)场的防护;

42、5应注重地表防护,防止地表裸露,优先布设植物措施,限制硬化面积;6应注重施工期的临时防护,对临时堆土、裸露地表应及时防护。4.6.4 分区措施布设应结合各区特点和各类水土保持措施的适用条件,在各区内不同部位布设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措施布设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第4.6.14条的规定。在各类措施布设的基础上应进行典型措施布设,具体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4.6.5 表土保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表开挖或回填施工区域,施工前应采取表土剥离措施;2堆存的表土应采取防护措施;3施工结束后,应将表土回覆到绿化或复耕区域;有剩余表土时,应明确其利用方向;4临时占地范围内扰动深度小于20

43、Cm的表土可不剥离,宜采取铺垫等保护措施;5应初步明确剥离表土的范围、厚度、数量和堆存位置,以及铺垫保护表土的位置和面积。174.6.6 拦渣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弃土(石、渣)场下游或周边应布设拦挡措施;2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沟道的,应布设拦渣坝或挡渣墙;3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斜坡面的,应布设挡渣墙;4弃土(石、渣)场布置在河(沟)道岸边的,应按防洪治导线布设拦渣堤或挡渣墙;5应初步确定挡渣墙、拦渣坝、拦渣堤等的位置、标准等级、结构、断面型式和长度。4.6.7 边坡防护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主体工程设计的稳定边坡,应布设边坡防护措施,主要护坡措施有植物护坡、工程护坡、工程和植

44、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2 对降水条件许可的低缓边坡,应布设植物护坡措施;3 干旱区不宜布设植物措施或坡脚容易遭受水流冲刷的边坡,应布设工程护坡措施;4 对降水条件许可的高(或陡)边坡,应布设工程和植物相结合的综合护坡措施;5 应初步确定工程护坡、植物护坡、工程和植物综合护坡的位置、结构(植物配置)、断面形式和措施面积。4.6.8 截(排)水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工程建设破坏原地表水系和改变汇流方式的区域,应布设截水沟、排洪渠(沟)、排水沟、边沟、排水管以及与下游的顺接措施,将工程区域和周边的地表径流安全排导至下游自然沟道区域;2 应初步确定截(排)水措施的位置、标准、结构、断面形式和长度

45、。4.6.9 降水蓄渗措施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干旱缺水和城市地区的项目,应布设蓄水池、渗井、渗沟、透水铺装、下凹式绿地等措施,集蓄建筑物和地表硬化后产生的径流;2 蓄水池容量应根据汇水、用水和排水情况确定;183应初步确定沙障和砾石或碎石压盖形式、位置、数量以及19配套植物措施的品种、面积或数量。4.6.14 水土保持措施的标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的规定,涉及弃渣场的应初步确定渣场等级。4.6.15 水土保持措施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方法应明确实施水土保持各单项措施所采用的方法;2施工进度安排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与主体工程施工进度相协调,明确与主体单项工程施工相对应的进度安排;2)临时措施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同步实施;3)施工裸露场地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减少裸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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