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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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厦建物(2023)12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我局制定了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厦门市建设局2023年6月21日厦门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专业优势,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相关专家(以

2、下简称专家)的聘任、邀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具备物业服务技能、物业行业管理、物业政策法规理论、实务等专业特长,经厦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聘任并入选专家库的专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厦门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库的主管部门,统一组建、使用、管理市级专家库。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认定、聘任专家,组建专家库;(二)负责入库专家的培训、考核;(三)负责组织对违法违规专家的处理工作;(四)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和培训、考核等情况适时增补、解聘入库专家。市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街道

3、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主管部门做好专家库组建、管理等工作。第四条专家库的组建、管理,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公开择优、客观公平、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下列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活动,按照规定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确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一)物业服务管理法规、政策制定;(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调查、规划编制、课题调研;(三)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实务知识培训;(四)物业服务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编制;(五)物业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六)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七)物业服务交接;(八)物业服务管理复杂、专业问题咨询、论证、评审;(九)物业服务管理矛盾纠纷

4、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十)物业服务管理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邀请专家参与的其他活动。提供招标投标评标服务的专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六条专家库由市主管部门统一组建,分类设置。专家库分为现场检查、技术保障、法律服务和发展规划等四类专家。其中现场检查类专家分为文书资料(内业)、秩序环境(外业)、设施设备三小类专家。法律服务类专家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成员工作规程(厦建法(2017)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入库专家规模:入库专家规模随物业服务行业工作范围深化、延伸而配置。原则上现场

5、检查各小类专家控制在50-70人;技术保障类控制在15-20人;发展规划类控制在10-15人。当入库专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从本市以外的国家级、省级物业服务管理行业专家中遴选补充,也可以按照以下情况优先考虑,依据本办法择优遴选:(一)上年度物业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推荐;(二)属地区物业主管部门推荐;(三)获得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得团体奖前三名的物业服务企业推荐;(四)在文明创建、疫情防控中被属地政府或区物业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物业服务企业推荐。第七条专家库专家每届聘期3年,从市主管部门公告之日起算。聘期届满后,依据本规定重新认定、聘任新一届入库专家。届中增补的专家聘期与本届专家库

6、专家聘期同步届满。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禁止受聘专家的行政处罚;(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四)能够独立、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五)在本市范围内工作,年龄一般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具有胜任工作的身体状况;(六)自愿申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服从市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和管理;(七)聘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同时还应当分别符合分类设置的专业条件。(一)现场检查类专家应当符合下列专业条件:1.物业从业经历8年以上,且现场服务和管理经历不少于

7、5年(从申请截止之日倒算),或者近3年内有不少于6次物业服务项目现场检查经历;2 .熟悉行业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检查评分标准、流程;3 .所从事工作岗位的物业服务质量或者所具备的物业服务水平,经组织省级以上专家专项测评得分在80分以上或具体主持或承担创建过我市物业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设施设备类专家还应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技术保障类专家应当符合下列专业条件:1 .具备现场检查类专家条件;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发展规划类专家应当符合下列专业条件:1 .申请人是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熟悉国情、

8、市情、社情、民情;(2)近10年内有不少于8年物业服务管理从业经历;(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4)近5年内有参与不少于2项物业行业发展规划、立法或者课题项目研究经历,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相关学术论文者优先;2 .申请人非物业企业从业人员的,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在行政主管部门长期从事物业管理或者相关研究的满3年以上且有一定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行政管理人员(非公务员编制);(2)承担或者参与过市级以上物业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标准的起草、制定。3 .从事物业管理职业教育、律师、行业协会相关人员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支撑或持有律师执业资格满

9、五年以上。代理过5件以上物业管理的诉讼案件,并且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做过贡献的人员;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应当根据自身具备的专业条件和实际情况,选择申请入选一类或者多类专家。物业服务行业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应征得工作单位同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均应有书面的申请书或者推荐书,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服务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平等对待单位员工申请入选专家库,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和出具相关证明。申请期间未在单位入职的,可由区物业主管部门或市物业行业协会

10、推荐。第十一条入库专家由厦门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资格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资格评审。评审小组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审小组成员从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行业专家、局政府法律顾问等单位和人员中产生。第十二条申请入选专家库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厦门市级物业服务行业专家申请表(原件);(二)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三)“信用中国”个人信用查询结果、承诺书(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禁止受聘专家的行政处罚)(原件);(四)服务单位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原件);(五)证书、刊物、成果等证明资料(设置专业职称、执业资格、研究经历、论文等条件的)(复印件,核对原件)。

11、第十三条聘任入库专家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一)信息发布:市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布专家征集信息。(二)接受申请:申请人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三)资格评审:评审小组进行资格评审,综合考虑申请人员的专项检查或者测评得分、从业经历、专业职称、执业资格、个人信用、行业评价、培训考核等因素进行排序,择优提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四)人选公示:市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供确切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经市主管部门核实,拟聘专家人选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取消其选聘资格。提出异议时未提供确切

12、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或者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市主管部门不予确认,但可作为对聘任专家监督管理的依据。(五)认定聘任: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聘任。(六)入库公告:市主管部门将决定聘任的入库专家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告。第三章专家管理第十四条专家按照对应分类受邀参与物业服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现场检查类专家可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活动;技术保障类可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活动;法律服务类、发展规划类专家可参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八项至第十项活动。第十五条专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受邀参与相应类别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二)获

13、取邀请单位依规依约支付的报酬;(三)接受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四)对专家库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五)独立参与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不受非法干预;(六)拒绝参与报酬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邀请;(七)申请推选成为省级专家候选人;(八)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工作职责;(二)依法依约对受邀参与活动的专家行为和意见承担责任;(三)配合邀请单位处理所参与活动的异议、投诉事项;(四)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送个人变更信息,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五)因故无法参加邀请单位工作的,应当提前请假并说明原因;(六)因个人原因在较长时间无法

14、受邀参与专家工作的,应当持所在单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提前向市主管部门报备;(七)接受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八)市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遵守邀请单位就相关活动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则;(二)服从邀请单位的安排管理,接受邀请单位监督;(三)遇到法定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四)不得私下接触被检查对象,不得收受被检查对象财物、吃请或者其他好处;(五)不得有影响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本人或者近亲属在被检项目的服务单位任职;(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检

15、项目及其服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三)其他影响公平、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第十九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从专家库中剔除:(一)本人申请退出专家库;(二)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三)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四)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履行专家义务;(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遵守专家纪律;(六)各级主管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七)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专家工作事宜的;(八)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证书的;(九)连续两年专家考核不及格的;(十)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二十条专家解聘

16、的情形由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当事专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出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或者陈述、申辩不成立的,市主管部门予以认定、解聘、公告。专家解聘后,3年内不再聘任,并记入其信用档案。第二十一条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实行“一年一训”,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对专家组织不少于1次的业务培训。专家参加业务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建立专家考核制度。实行“一年一核”,市主管部门应当在每个考核年度内对每位专家的业务能力、义务履行、纪律遵守等履职情况进行考核。邀请专家参与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每次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专家履职情况书面报告。建立专家档案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市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参与相关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接受培训以及年度考核等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对专家监督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二条专家培训、专家库管理费用列入市主管部门预算。专家报酬由邀请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中现场检查类专家费用标准不得低于400元/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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