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或产权转让的行为。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无
2、偿调拨(划转)、置换等。(一)报废,是指该资产存在,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是因丢失、损坏等非正常事件造成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使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
3、;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五)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第六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第七条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在正常履行学校资产处置流程下,还
4、应履行属地政府房管、交管审批流程,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第八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程序和处置实施(一)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报废,应该严格按照XX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执行。其它类别资产参照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使用单位汇总提交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置申请,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组织三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资产处;(二)资产处按照提交的设备汇总清单,收集整理设备库档案资料,按照设备分类,召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相关职能单位组成审核
5、组,完成初步审查,填写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对大型仪器设备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鉴定、评估;(三)按照省教育厅分阶段分批次审批处置资产处置事项的工作原则,资产处将分类别汇总一定时期内的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按照“三重一大”原则,组织资料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四)资产处由专人负责对报废资产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回收的资产分类存放专门库房。专人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已经批准报废的资产,任何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置,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对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可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
6、实验教学的需要,须在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中备案;(五)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邀请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处置前应予以公示,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进场交易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核准)管理规定执行;(六)对报损、报废资产的处置,由资产处负责,财务、审计全过程参与、监督处置工作执行,确保处置程序完整、流程规范、账物相符。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对外捐赠程序和实施使用单位汇总拟捐赠资产清单,填写资产处置申请,并注明捐赠事由和被捐赠
7、人(单位)基本情况。经资产处组织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报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资产处及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程序和实施拟无偿调拨的资产应征得供需双方同意,产权所属单位填写仪器设备调拨单并加盖公章,经资产处组织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出售、置换程序和实施产权所属单位汇总拟出售或置换资产清单,填写资产处置申请,经资产处组织资产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
8、委会审议通过,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报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处置。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报备报批处理学校向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交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材料。包括:按照规定填写准备备案请示文件、会议纪要、公示、公示说明、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处置资产明细表、资产处置评估报告、公开招标公示、中标材料、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等备案材料,根据XX省教育厅部门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规程文件要求,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处置结果是学校固定资产产权变更和账务处理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固定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对已处置资产进行帐务处理,并同步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报资产处置结果。第十五条处置收益管理处置收益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鉴定论证、搬运等相关费用后,报财政厅相关预算(资金)主管处备案后,上缴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其它处置收入按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