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创收管理办法(试行)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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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创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和学科优势,更好地服务地方社会,加强学校创收收入管理,增加学校综合财力,提高力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特别是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制度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收活动是指各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产、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或培训、智力服务以及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有偿服务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创收收入是指各单位通过上述创收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包括:教育教学收入;招生、考试、职业技

2、能鉴定收入;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偿服务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处置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本办法所指的教育教学收入不包括学校为履行高校职责培养的享受财政经费补助的所有普通本科生、应用型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收入和所有各类学生的住宿费收入,上述收入由学校统一收取,除学校特别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分成,更不得截留。第四条国际旅游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师生事务保障中心、附属医院和二级单位附属机构的收入以及学校各类经营性收入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或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第五条创收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各单位组织创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要维护学校声誉

3、,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 .学科优先发展原则各单位组织创收活动必须坚持优先事业发展的原则。承办单位要服从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学校的整体利益,在切实保证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依据学科优势及专业特点,开展高层次教育、培训活动。3 .全成本核算原则各单位进行的创收活动都要在事前进行论证,创收方案中的预算必须包括所有的成本费用,凡是使用学校资源的,都必须将学校资源使用费作为创收活动的成本;并在分配前优先予以扣除。4 .收支两条线原则创收收入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所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法定账户核算,并由学校财务处开具合法收入票据;所有收入优先采用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结

4、算方式,以现金结算方式取得的收入,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收取的现金缴存学校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坐收坐支,更不能私设小金库。5.虽化管理原则所有创收活动由学校统一审批。各单位在开展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将创收活动内容、收费项目与标准、经费支出办法与计划等报学校审批;各单位对外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报学校审批后方得生效实施。须报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创收单位先向学校财务处提出报告和收费方案,由财务处报请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后再行创收。6.责任主体原则各创收单位是其创收活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创收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直接责任;各创收单位要明确和落实内部各项

5、经济责任、管理责任和廉政责任,保证创收活动及其相关财务运行的合规、安全、稳定。因开展创收活动对正常教学产生冲击和影响,创收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出现疏漏、差错、纠纷、引发事故或案件,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章创收收入的管理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创收收入的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应做到“先收后支,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所有收入纳入学校统一财务管理,分项目进行核算。第七条管理创收活动的职能部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成人学历教育和该学院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学校责任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国外、境外教育机构等联合办学教育管理;国资处负责

6、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偿服务管理;承办单位负责申报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办学资格及本单位创收活动的管理。第八条从事创收活动的各单位均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与公开创收活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资金费用的分配、使用办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报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创收分成收入的分配方案要坚持有利于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校内各单位增收积极性的原则,同时遵循责任与利益相联系、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的原则。第九条创收活动除了支出必要的成本费用外,还须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创收单位和学校有关资源管理部门对创收使用的学校资产,如计算机、教室、体育场馆、图书馆、校

7、园环境等共同负有维护、维持、保养等责任。利用学校仪器设备、校园网络、体育场馆、计算机房、教室、实验室等学校资源进行非经营性有偿服务创收活动的,只能由校内各单位组织经营管理,不得由校外人员和校内个人承包经营。第十条各创收单位所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应上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由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各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收入分配情况,不得瞒报、少报和不报,不得转移收入、以支出充抵收入。第三章创收收入的分配第十一条本章所指创收收入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创收总收入(包含活动成本和应按规定缴纳税款X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收入分配管理(一)凡是不享受财政经费补助的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收入按30%上缴学校、70

8、%由各单位留用的比例分成。(二)继续教育是指除由教育部门统一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统一招生并享受财政经费补助的普通型和应用型本专科的其他所有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承办学院按85%的比例分配,学校和继续教育学院的收入分配另行制定;经学校批准由继续教育学院独立承办的,其学费收入分配另行制定。非学历教育收入按照学校10%,承办学院90%的比例分配,如果多个单位合作,自行协商留用部分分配比例。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协调处理。第十三条招生、考试、职业技能鉴定收入分配管理(一)原则上各类社会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及非国家教育考试类招生等活动,职能部门作为管理部门

9、不再执行具体业务,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管理。专业性较强的如雅思、托福、剑桥英语、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等考试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管理要求,经职能部门审批后由相应专业学院组织。(二)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和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等考试费用全额用于相应考试开支。(三)除按国家规定全额用于相应考试开支以外的各类考试、职业技能鉴定及非国家教育考试类招生等活动,扣除需向政府有关部门上缴部分后的收入,先向学校上缴10%,剩余部分用于活动开支(包括活动工作经费、设备耗材购置费、资源使用费和人员经费等),结余部分承办单位留用。第十四条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偿服务收入分配管理(一)非经营性公

10、共场所有偿服务收入是指学校运动场馆、实验场所(如:专业实验室、语音室、机房等实验设备、以及二级教学教辅单位负责管理的教室、报告厅、会议室等利用课余时间开放给社会机构、社会人员时适当收取的服务费用,原则上鼓励利用假期开放服务。(二)非经营性公共场所有偿服务收入,在扣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所得资源占用费后,按昭八、10%上缴学校、90%由资源所在或管理单位留用的比例分成。第十五条学校所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截留。省财政返还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照30%上缴学校、70%由资源所在或管理单位留用的比例分成。第十六条学校所有的国有资产处

11、置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截留。第十七条省财政对学校接受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按照捐赠额给予的捐赠收入一定比例配比资金,30%由学校统筹安排,70%分配给募集资金的单位。第十八条各单位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入,扣除按规定标准收取的资源占用费用后,按照10%上缴学校,90%单位留用的比例分成。第四章创收活动成本第十九条创收活动成本是指开展创收活动而发生的合理的成本与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资料费、材料费、邮电费、水电费、学生活动费、课时费、劳务费、加班费、监考费、评审费、招生费、设备购置费、设备维护费、资源使用费和聘用人员支出等。第二十条创收活动成本中劳务费

12、和加班费等人员经费的发放标准要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创收活动中各类课时费标准由创收单位制定,原则上不得高于教学为主型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课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方法为教师年度岗位绩效工资总额年度基本教学工作量1.5;除本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一)点外,其他教学工作量不能用于绩效考核。继续教育学院开展的创收活动中各类课时费标准参照市场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创收活动中聘请的校外专家课时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创收收入的使用和结转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上缴学校的收入由学校统筹用于学校重大项目的启动和建设,校园环境与条件的改造和建设,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高职工福利待遇,补充运行经费的不足等方面。

13、捐赠收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创收单位留用收入优先用于补偿创收活动成本,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转嫁成本,结余部分用于本单位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其中,发展基金优先用于单位内涵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引进和教职工培养培训等。第二十四条各创收单位留用收入用于奖励福利基金的比例以学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处综合学校对学院定位及一级学科发展达成度分档执行,剩余部分作为单位发展基金。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创收活动形成的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可以进行结转。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创收收入是学校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收单位应加强对创收活动的管理,不能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和转

14、移各类创收收入。第二十七条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部分单位创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学校财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各部门创收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对违纪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的收费行为均有权向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举报。为了加强群众监督,学校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对于本单位的收入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务处备案。第三十条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位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XX大学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订)(XXX号)及相关文件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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