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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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编制管理第一条学校按照上级审批的人员编制、机构编制配置人员和设置机构,不能随意增减或调整。第二条每年年末人事处对学校各类人员的编制和机构设置情况进行统计、自检、调研,确保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第一节人员编制第三条编制审批(一)入编程序:1.招聘或调转人员填写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或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2 .学校签批意见并加盖公章;3 .主管部门盖章;4 .人事干事携带拟入编人员的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完整的人事档案及四份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到人社局人事管理处办理手续;5 .人事干事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主管部门加盖公章,携带拟入编人员的长

2、春市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人员审核备案表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办事业处办理入编手续;6 .学校与拟聘用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办理合同鉴证手续。(二)出编程序:人事处工作人员填写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单,单位加盖公章后,携带拟出编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退休审批表/死亡证明/辞职申请书/干部调动审批呈报表)及机构编制管理证到编办事业处办理出编手续。第四条管理、专业技术、技工岗位指数的核定(一)处级职数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二)专业技术人员职数由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定;(三)职员、技术工人职数由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核定。第五条学校根据核定的职数和岗位职责合理配置人员

3、。第六条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及时核定、调整各部门编制职数。第二节机构编制第七条机构设置(一)编制内机构设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学校提出机构设置申请,明确机构名称、机构职责,报主管局审核,由主管局报市编办审批;(二)自设机构设置程序:1 .由分管领导提出增设机构可行性报告;2 .人事处根据学校现有的机构和人员情况,经过调研,以书面形式提出是否设置的理由;3 ,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4 .班子讨论决定。第八条机构审批(一)处级机构由长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二)科级机构由学校核定。学校机构设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科学合理进行设置,避免机构臃肿、职责不清。第二章人员调配第一节人员调出(辞职)第一条人

4、员调出(辞职)的规定(一)由本人(教师需提前一学期,其他人员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主管校长及学校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按人事管理程序及权限办理相关手续;(二)按照有关协议(合同)条款向学校返还工资、保险、福利及培养费用。第二条人员调出(辞职)程序(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拟调入单位商调函;(三)学校审批;(四)拟调入单位审查档案;(五)拟调出人员向人事处提交调入单位正式调令;(六)人事处开具人员调出通知单;(七)人事处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调出(辞职)手续;(八)人事处将档案封存,人员调出的将档案转递给调入单位,辞职人员档案由学校移交给长春市人才

5、中心;(九)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计财处停发工资、开具工资介绍信交调出人员;(十)人事处持有关材料到市编委办理减编手续。第三条凡申请调出或辞职的各类人员,自学校批准之日起,视为与学校解除合同,即停发工资、各种福利及保险,一周内办完调出手续。第四条调出或辞职人员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协议)的,其辞职按聘用合同(协议)的规定办理,聘用合同(协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调出或辞职人员如未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提出调出或辞职申请,视为违约。给学校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须由本人弥补、理赔。第六条调出或辞职人员凡经学校出资培养的,如个人与学校订有合同,培养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学

6、校未签订合同,且在学校工作期间有参加培训、进修、出国、提高学历经历的,学校收取培养费2万元。第二节人员调入第七条人员调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调入人员原则是教师岗位,是学校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或短缺专业人才,须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二)工人和行政干部除特殊需要外不予调入,需调入时要严格掌握条件;(三)根据主管局的安排接收复转军人。第八条人员调入的程序:(一)考核、试讲;(二)学校同意;(三)报主管局、人事局、编办审批;(四)办理调转手续。第三节人员岗位变动第九条校内人员调整,需经分管人事副校长、校长审批。第十条职工接到调整岗位通知后,应到人事处开具校内人员

7、调动岗位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报到,无故不报到者按旷职、待聘处理。第十一条对未经分管人事副校长和校长审批,擅自调整调动人员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不予承认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第三章工资第一节基本工资第一条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第二条岗位工资共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工资,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工作人员按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第三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一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本年度不能

8、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四条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第五条薪级工资确定的办法(一)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任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二)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第六条新参加工作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第七条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第二节绩效工资第八条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在岗工作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9、,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第九条绩效工资的发放要充分体现向教学一线倾斜、有利于学校整体工作推进的原则,岗酬对应、优质优酬、多劳多得、效率优先。第十条因个人原因,工人在干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非专业技术岗位的人,绩效工资下调10%。第十一条各类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形式、标准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第四章福利待遇第一条在编在岗人员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享受以下基本福利待遇:(一)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二)住房:住房公积金;(三)福利费:探亲路费、托儿费、遗属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抚恤金、伤残补助费。第一节保险第二条医疗保险(生育险、工伤险)。(一)参保

10、原则:1.在编人员按国家规定由学校缴纳个人全额工资的10.5%,个人缴纳比例2%;2 .其他人员按劳动合同执行。(二)参保人员变更:1 新来校人员的管理:需持审核备案表(调转表)、派遣证、落编凭证、工资表、职工登记表、新增人员办卡登记表、彩照输入版位图及增减变动办理相关手续;2 转业、复员军人的变更:需持人事部门转业军官行政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落编凭证、工资表,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更审核表方可办理;3 市内调转:携带调转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更表方可办理;4 异地调动的变更:携带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批准的外地调入调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及人员增减变更表方可办理;5 统筹

11、外调入视同新参保;6 参保人员死亡的变更:持死亡证明复印件、医保卡,填报人员增减表即可办理。(三)校级领导享受保健的变更:如有新增保健对象,需持市委组织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同时填报人员增减变动表方可办理;(四)工伤鉴定教职工因工负伤致残后,经过市级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第三条失业保险(一)参保原则1.在编在岗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学校缴纳人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纳1%,在每月工资中代扣;2,与学校签订合同后由学校根据合同规定建立账户,费用学校和个人分担各自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职工失业后,学校应将失业人员报社会保险部门备案,失业人员应在终止

12、和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失业就业登录证,领取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第四条养老保险(一)学校缴纳个人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8%;(二)签订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办;(三)新参保人员、调出(辞职)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增减审批单,由人事处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统一办理增减手续。(四)交纳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后按交缴基数到社会保险局进行核定退休金,由社会保险局按月发放退休金。第二节福利费第五条探亲路费对符合探亲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探亲路费;第六条托儿费按规定标准夫妻双方各报销半年费用。第七条遗属补助费。(一)职工死亡后,职工家属申请遗属补助

13、的,需向人事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如实讲清申请理由。如符合遗属补助条件,由人事处持有关材料和证件到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上级批准后,从审批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执行,按月发放;(二)人事处每年年末对享受遗属补助对象进行复查,对丧失享受条件的,立即停发。享受遗属补助的具体标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后执行。第八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一)职工死亡后,从死亡时间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其家属持有关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书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按照有关标准,一次性向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二)抚恤金: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

14、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数为: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三)丧葬补助费:凡因病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计发。凡因工死亡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单位所在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发。第九条伤残补助费(一)教职工因工(公)致残的伤残补助费、护理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逐月发放,直至工作人员失去伤残条件或死亡时止;(二)教职工因工负伤医

15、疗终结评残后,应定期进行复查,其伤残待遇标准随伤残等级的变化而进行相应调整;第十条各种福利费的发放,由人事处审核,分管校长签字,交计财处统一由校长签批。第五章培训与学历教育第一条教职工按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计划、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提出学习申请。第二条坚持专业对口、学用结合的原则,专业不对口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三条学习形式分脱产或半脱产。第四条教职工学习结束后,需将学习成绩单、学籍及有关材料交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第五条学历教育只给一次脱产学习的机会。第六条审批程序:(一)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二)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学校批准;(四)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签协议)并备案。第一节

16、培训教育第七条在编的教职工三年内应有一次培训学习,以不脱产学习形式为主,建立培训学习档案。第八条新进人员的培训(一)凡新来校人员报到后,由人事处与科教处共同组织岗前培训;(二)新教师到校坐班两年,期间重点是听课、业务培训;(三)教师参加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1;(四)见习期或初期期满时,经过学校考核合格后按期转正定职。第九条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一)学校及各系(部)制定长期和短期的培养计划;(二)在学术交流、进修提高及教科研方面,学校给予政策和经费等方面的倾斜,为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供可靠的保障;(三)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做出适当的梯队调整,同时实行淘汰制并适时增补;第

17、十条进修学习(一)专任教师每两年应安排一定时间进修学习;(二)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来校工作原则上满一年方可申请进修学习;(三)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四)凡属学校选送进修学习的,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福利照发,不属于学校选送的,费用自理或按协议办理。第十一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一)按岗位不同确定培训内容;(二)每年应参加二次培训(继续教育、讲座、岗位培训、会议培训等);第十二条工勤人员培训(一)定期进行培训,针对所从事的技术工种进行知识更新;(二)组织参加国家规定的考工定级考试;(三)每三年组织一次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第二节学历教育第十三条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一)在编在岗

18、工作满三年;(二)年龄:女不超过40周岁,男不超过45周岁;1.研究方向原则上要与现岗位一致(学校特殊培养除外);2 .年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3 .教学质量综合评价近三年平均在80分及以上;4 .教学骨干。第十四条工资、学费、福利待遇1.脱产学习(1)工资:学习期间以借资形式发基本工资,在规定脱产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习任务、延长脱产学习时间的,延长期内停发工资,并返还脱产学习期间已发的基本工资的20%;(2)学费:入学后报销总学费的,毕业(取得学历、学位)回校工作后报销剩余的学费;如延期毕业一年减少报销学费,延期毕业两年不予报销剩余的学费;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福利待遇,延长期内不享受

19、学校福利待遇;2.不脱产学习(1)学校报销总学费的50%。入学后报销,毕业后(取得学历、学位)报销另外;(2)延期毕业一年报销毕业后应报销部分的50%,延期毕业两年不予报销剩余的学费;第十五条延期学习最多不能超过两年;第十六条毕业后在校工作不得少于五年,不足五年的,脱产学习的返还读研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及报销的全部学费;不脱产学习的返还报销的全部学费;第十七条因违法、违规不能毕业的,脱产学习的返还读研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及报销的全部学费;不脱产学习的返还报销的全部学费;第十八条如明确表示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所有辞职手续;第十九条录取后应辞去行政职务(科级及以上干部);第二

20、十条需向培养院校移交个人档案的,学校暂不借资、不报销学费,待毕业返校工作后,按规定补发工资及报销学费;第二十一条每年报考脱产学习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学校专兼职教师总数的10%以内,第一年未被录取的,第二年原则上不得再次报考。第六章科级干部的管理第一条科级干部的选拔、考核、任用由人事处负责管理。第二条选拔科级干部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三)组织与群众公认相结合;(四)选拔使用与培养相结合。对公选成绩优秀的但没有任用的,可作为下一次选拔和其他岗位任用的依据。第三条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吃苦耐劳和勇于奉献的精神,服务他人意识强;

21、(二)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技能,有一定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三)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撰写公文;(四)能及时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息进行收集、传递、处理和反馈;(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适应岗位需要。第四条选拔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教研室主任1.年龄: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下年龄可适当放宽;2 .学历: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特殊情况也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学历;3 .专业技术职务:中级及以上;4 .从事本学科业务三年以上;5 ,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二)行政管理干部6 年龄35周岁以下;7 .硕士及以上学历;8 ,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9 .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

22、;第五条选拔程序(一)教研室主任:1.部门推荐2.考核3.公示4.任命5.填表备案(二)行政干部:1 .公布职位数2.自荐、推荐3.述职4.民主测评5.考核、考试6.公示7.任命8.填表备案第六条选拔任用方式科级干部的任职方式可根据岗位要求和干部实际情况,采取选任、委任和聘任(直聘、竞聘、选聘)等方式。第七条考核:科级干部每年由所在系(部)、处(室)及人事处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廉五方面,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具体内容如下:(一)思想品德。包括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是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权力观,遵守政治纪律情况和道德水准。(一)领导能力。与岗位相应的专业知

23、识和业务水平;大局意识、预测问题、科学决策、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三)工作作风。主要指对上位法的把握、践行服务理念的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开展工作创新的情况;坚持原贝!、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四)工作实绩。完成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所取得的绩效以及本部门制度建设和管理情况等。第八条行政岗位科级干部实行交流制(一)交流的对象一是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二是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的;(二)实行限届制,三年为一届,在一个岗位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三)交流应在机关与基层、行政与党群不同岗位之间

24、进行;(四)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的,予以免职,到人事处待岗。第九条免职、辞职(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2 .经考核民主测评不胜任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3 .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二)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十条离岗规定(一)年龄:符合以下年龄的,不再担任科级干部:1 教研室主任:男57周岁,女52周岁;2 行政科级干部:男55周岁、女50周岁。(二)待遇:到规定年龄离岗的,保留原基本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不随学校调整而调整。第七章人才引进(招聘)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

25、建设,制定引进、招聘人才计划。第二条在市人社局宏观管理下,实施引进、招聘计划。第三条引进(招聘)条件:(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30岁以下,博士40岁以下,副高级女40岁、男45岁以下;(二)第一学历原则上为本科学历(全日制普通本科);(三)专业:专业对口;(四)有企业工作经历或出国经历的优先引进;(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六)身体健康。第四条引进(招聘)程序(一)计划审批;(二)向社会公开招聘计划;(三)报名;(四)笔试、面试、试讲,考核;(五)人社局、市编办审批;(六)签订就业协议;(七)办理入编审批手续;(八)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第五条取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学校提供一

26、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在教学和科研及业务进修、考察访问等方面给予政策的倾斜。第八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第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由市人社局统一组织进行,学校初审应“把握条件、合理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第二条“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取得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证书,在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的条件后,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办理认定手续。第三条校内初审程序。(一)制定方案;(二)个人申报(填表);(三)资格审查;(四)校内组织初审;(五)公示;(六)报卫生局、人社局审批;(七)人事处备案。第九章聘任第一条聘任工作采用“竞聘上岗,以岗定责、以岗带薪”的聘任原则。第二条全校各类

27、人员原则上三年为一个聘任周期,业绩为聘期内取得的,以业绩分、民主测评分、专家评价分三项总分排序。第三条聘任时如在校外学习或工作的一律回校参加竞聘,否则按自动放弃竞聘处理。如回校竞聘确有困难,需向学校说明情况,经学校批准后另行安排竞聘事宜。第四条学校根据各系列岗位空余职数进行聘任。第五条聘任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及待聘。第六条已聘任人员从审批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各项工资。第七条聘任程序:(一)制定方案;(二)个人申报(填表);(三)资格审查;(四)业绩评分;(五)民主测评;(六)专家评价;(七)学校确定聘任人员;(八)公示;(九)合同变更;(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十一)人事处

28、备案。第八条各类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各系列职务资格;(二)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三)年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四)聘期内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第一节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第九条学校在满足教学工作需要、保证重点学科岗位设置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受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正高级1.核心期刊、国家级论文各1篇;2 ,主持教科研课题1项;3 ,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4 .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中起主要作用;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90分及以上。(二)副高级1 .国家级论文2篇;2 ,主持教科研课题1项;3

29、 .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80分及以上。4 .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三)中级1 省级论文2篇;2 参与教科研课题1项;3 受聘教师系列要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工作,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分应在80分及以上。第二节职员聘任第十一条根据长春市人社局核定的职员岗位职数,结合工作实际和管理的需要聘任。第十二条职员晋升的具体条件:(一)五级职员:1.晋升六级职员满四年,转干满二十年;2 .具备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证书;3 .任职期间发表国家级论文一篇。(一)六级职员:1 晋升七级职员满三年,转干满十五年;2 具备本科学历;

30、3 任职期间发表省级论文一篇。(三)七级职员:1 .晋升八级职员满三年;2 .具备专科学历;3 .任职期间发表论文一篇。(四)八级职员:1 晋升九级职员满三年;2 具备专科学历;3 任职期间发表论文一篇。(五)九级职员:在行政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第三节工勤人员聘任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岗位。第十四条符合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条件的工人,可申报参加晋升等级考核(考试),取得上一等级证书。第十五条对在技术革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先聘任。第十六条在干部岗位工作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加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升级条件的,原则上回到工人岗位后,方可参加工人技

31、术岗位晋升的聘任。第十七条参加晋升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要与从事本岗位工种一致,否则不予兑现工资,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第十章人事管理第一条在编在岗人员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三类管理(已在第九章中叙述)。第二条在编不在岗人员分为待聘、长期病休、外借、读研、出国、退养。第三条在岗不在编人员分为聘用、返聘、临时用工人员。第四条不在编不在岗人员分为退休、退职人员。第五条重要人事事项和特殊人事问题及人事异议问题需交人事工作委员会讨论。第一节人员管理第六条离、退休人员(一)离、退休人员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个人档案由人事处保管;(一)退休条件:1.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32、5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2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3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及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4 .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工作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于第二月起执行退休工资;(四)职工退休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退休通知单),专兼职教师退休人事处需提前一学期通知所在部门;(五)办理退休手续程序:1 人事处下达退休通知单;2 将退休通知单(上半联)签字后返回人事处;3 提前一周到人事处交小二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独生

33、子女证;4 人事处公示独生子女情况;5 按规定(每月1-5日)到卫生局、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第七条退职人员(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可办理退职;(二)办理退职手续程序:1.本人申请(填表);2 .患病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出具);3 .学校初审;4 .上报卫生局、人社局;5 .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6 .办理退职手续。第八条待聘人员(一)在编人员因各种原因,无岗位聘用视为待聘人员;(二)待岗期间前三个月只发基本工资,第四个月停发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劝其辞职或调出,学校将限期办理辞职或调转手续,自学校通知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没有调离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三

34、)学校为待聘人员设立机动岗,由人事处负责管理,随时完成交办的工作;(四)有待聘经历的在遇聘任(晋升)、涨工资时将缓聘或暂不晋升。第九条长期病休人员(一)病假超过半年的;(二)上班要有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第十条外借人员(一)凡经学校批准的外借人员,借出期间工资照发,享受绩效工资和福利待遇;(二)外借期间应参加学校大型会议、活动及全员聘任、年终考核;(三)外借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学校工作,如擅自延长外借期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四)自行联系外借人员,须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停发其外借期间工资,不享受学校的一切福利待遇。外借期满后,如不按时返校上班,学校将按自动辞职处理。第十一条退养

35、人员学校不再统一办理退养手续,符合长春市有关文件规定的人员,可个人自愿申请,学校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办理退养手续。退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协议规定的执行。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其职务级别由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如上级关于退养的政策变更时,学校执行上级相关文件。第十二条出国人员(一)公派出国:1.公派出国主要是参加学术会议交流、考察、短期访问、培训、合作办学等;2,出国人员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并向学校交2-5万元保证金;3 .出国期限一般为1-6个月,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完成出国任务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延长出国时间的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办理延期手续;4 .在批准出国的期限内,发

36、给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及福利待遇,延长期工资停发;5 .未办理延期手续在国外滞留期超过三个月,学校将通知本人或亲属,办理自动辞职手续,人事关系转入长春市人才交流中心。(二)自费出国1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按自动辞职办理;2 硕士毕业生服务期未满的须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3 自费出国人员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即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第十三条聘用人员(一)学生工作、实验员、社区医院岗位可安排聘用人员;(二)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工资标准、福利待遇按所签劳动合同执行;(四)档案由人事处统一管理;(五)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在编人员同等条件;(六)承担教学任务需具备教师资

37、格、符合学校对教师的规定,经学校批准;(七)定期进行考核,随学校聘任调整工资;(八)聘用人员调出或辞职同在编人员程序相同。第十四条临时用工人员(一)严格控制临时用工人员;(二)临时用工主要从事园林、保洁、门卫、水暖、伙食等工作;(三)学校按照长春市有关规定支付临时用工工资;(四)用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工的管理,并负责对其进行政治思想、劳动纪律的教育,临时工的工作任务要具体,有定额、有工作流程,并经常督促检查,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防止事故发生;(五)各部门如需临时用工,经分管副校长同意,向人事处递交用工报告,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与用工部门共同完成招聘工作,办理相关用工手续;(六)

38、临时用工管理形式分为承包和部门两种。第十五条返聘人员(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适当返聘已退休的正高级人员,主要从事教科研、督导和专项工作;(二)受聘人员与学校签订返聘协议,协议一年一签;(三)不参加学校的聘任和晋升;(四)返聘人员由所在部门管理;(五)学校及部门每年对返聘人员进行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返聘协议;(六)福利待遇同临时用工或按有关规定办;(七)受聘期间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超过一个月的,返聘协议自动解除。第二节合同管理第十六条在岗各类人员均要与学校建立聘用(劳动)关系,订立合同或协议,履行岗位职责和合同(协议)的约定。第十七条岗位(职务)发生变化,由人事处与本人签订变更合同书。第

39、十八条合同应具备下列款项:(一)学校(聘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受聘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合同期限;(四)受聘人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违约条款、责任条款;(六)学校与受聘人员根据工作岗位情况,在合同中根据双方约定签订特殊条款;(七)合同经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在编人员聘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第十九条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受聘人和学校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第二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受聘人履行能力进行监督,发现受聘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督促受聘人采取补救措施。必要

40、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直至解聘。第二十一条学校与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签订合同变更书。第二十二条在合同期限内,学校和受聘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自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校与该受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并协助受聘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其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十七条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

41、短期内因病无法工作的人员,可申请病休并签订病休协议。第二十八条经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学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履行解除合同手续,职工不履行解除合同手续的,30日内学校可登报声明与其解除合同。第三节人事异议管理第三十条在奖惩、工资、福利待遇、职务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出现有异议情况的,当事人可提出异议事项书面申请。第三十一条人事异议处理程序(一)当事人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括事由、依据、请求;(二)主管人事副校长同意,填写人事争议处理单;(三)将人事争议处理单交到人事处;(四)校长审批召开人事工作委员会会议;(五)由人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当事人反

42、馈处理结果。第四节考核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在岗工作人员进行定期或专项考核。第三十三条年终考核(一)学校根据长春市人社局关于年度考核的工作安排和学校实际,每年年终对在编教职工及聘用人员,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二)年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2,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具有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的资格,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按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三)考核程序1.制定考核方案;2 .个人总结,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3 .评鉴。各考核小组广泛听取服务对象(学

43、生、行政、教学、后勤人员)的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评。系(部)处(室)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在此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具体情况,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填入考核登记表,呈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4 .确定等次。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拟定各等次的人员进行审核确定等次;5 .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对拟确定为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如有异议调查核实;6 .反馈。各部门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每人考核等次情况)用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由被考核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字;7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第三十四条绩效考评(一)绩效考评是通过激励导向构建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

44、性。(二)绩效考评主要是对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业绩和过错实施认定,并按得分高低划分考评等次,考评等次设定比例限制。(三)考评结果与职工绩效考评奖金挂钩,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第十一章出勤管理第一节考勤第一条行政人员(包括系(部)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实验员、新来校毕业生实行坐班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第二条专任教师不坐班,每周三为专任教师坐班日,参加学校、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政治学习、职工大会、例会、教研活动和公益劳动等。第三条各部门值班、值宿人员,由所在部门按值班、值宿规定进行考勤。第四条职工因病、事需要请假者,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请销假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五条日常考勤由系(

45、部)处(室)负责,全校大会、科级干部会由人事处负责考勤,中层干部会议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考勤,其他各类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考勤,并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第六条人事处统管学校考勤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通报。第七条考勤要求(一)各部门指派一名兼职考勤员管理考勤工作。(二)职工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到本处(室)考勤人员处签到,不得托人代签、补签。(三)考勤员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做到及时、准确、真实。职工请假要有完备手续。每月1日(如遇双休日顺延到周一,遇法定假日顺延到上班第一天)中午前各部门考勤员将考勤统计表及请假条、诊断书报人事处。(四)各部门的日

46、常出勤和活动(会议)出勤情况将作为年终中层干部考核、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内容;(五)人事处随时抽查各部门出勤情况,当日上网公布抽查结果。第二节请销假管理第八条审批权限(一)请假一天,由班组、教研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系(部)处(室)负责人批准,四天及以上者上报人事处,由主管人事校长批准;(二)在法定假和寒暑假前后一周请假,由主管人事报人事处,由主管人事校长批;(三)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一天及以上,须经部门主管校长同意,校长审批。离开本市半天以上的,需向主管校领导口头请假。第九条请假种类(一)探亲假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本人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节假日团聚的均享有探亲假;2.职工配偶或父母因故迁往异地或国外定居、工作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探亲假,职工出国探亲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3职工休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休假天数及费用的报销按有关文件执行,非寒暑假时间请探亲假经学校批准的按事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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