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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是为适应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新形势和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需求而成立的。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加强我校专业建设、教学改革项目与教学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我校的教学改革决策和教学管理的水平,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知识型、技能型人才和创建一流中职校服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部处长、群部主任及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
2、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1人,由教务部处长担任。第四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1.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2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3 .熟悉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支持和参与教学改革,教学理念先进。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5 .原则上必须具有高讲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教学管理干部。第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聘连任,期间因工作变动和岗位调动等原因,可适时调整,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确定。第六条教务部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会议的决策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审议的事项须经
3、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职责第七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第八条审议专业管理制度1 .对学校专业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2 .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实施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第九条指导课程建设1 负责对市、校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的评选、建设的指导和建设结题的验收
4、。2 负责对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对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3 负责对公共基础课教学的咨询和指导工作。第十条审议教学改革方案1 .负责对学校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审议。2 .对教学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第十一条对教学改革项目的立项进行评审,对教学成果进行验收和评审。第十二条负责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三条教学指导委员会定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及相关工作。第十四条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深入教学课堂,对一门课进行调查研究,每学期至少一次到有关群部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了解和掌握教学活动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按章程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委员职责。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解释权由教务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