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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业购、销环节税务风险分析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批发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进低品位铁精矿1170万元,收到由D公司代B公司开具的税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11月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申报抵扣。(二)风险描述因金属及金属矿产品批发业,在购销时具有特殊性。其上游存在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不能取得适用税率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而在销售时下游单位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进销税率的不匹配,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1.企业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取
2、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做到核对发票、实物和资金流三者一致;2 .取得发票企业的记账凭证是否附购货清单,比对购货清单与专票之间品名是否相符;3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划拨货款;4 .发现有疑点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
3、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款: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
4、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二、因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有限责任公司(金属矿批发企业)2015年初购买铁精矿5300吨。由于铁精矿价格持续低迷,只销售了4600吨,剩余铁精矿存放库房。到2016年底,库房盘点,只有铁精矿489吨,查明原因为管理不善丢失
5、。企业未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作进项转出处理。(二)风险描述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可能存在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并且非正常损失可能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所得税专项申报,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核算部门应正确划分资产损失原因,通过认真阅读资产报废、毁损、变质等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内部核批文件等方式来核实资产损失是否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是否属于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进一步判断相关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产生的损失,在年度
6、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清单或专项申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第(二)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7、(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三、平销返利涉及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商贸企业(金属批发企业)主要从事代理小型钢材建材产品批发。2014年在完成厂家13000吨销售量指标后,收到厂家现
8、金返利25万元。该企业账务处理记入其他应付款,未按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二)风险描述批发业销售特点主要是量大,生产企业会以量大从优、或者减免债权、赠予实物、返还现金等各种返利形式吸引下游批发企业,批发企业在收到返利后,存在未按税法规定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加强购销合同的审核,对于存在返利行为的业务应登记台账,在收到返利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按税法规定以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四)政策依据关于商
9、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四、接受多开运输发票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从事铁矿石批发的A企业2015年当年共销售铁矿石800万吨,其中有720万吨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并
10、负责运输;80万吨销售给其他非关联企业,不负责运输。该公司从运输企业C公司取得当年销售给B公司的铁矿石运输发票302份,运输发票载明运输数量800万吨,企业取得所有运输发票在当年已申报抵扣。企业取得的运输发票载明的运输量与实际运量不符,企业存在接受多开运输发票,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风险描述企业双方在采购合同中除货款外,还涉及运输费用、装卸费等问题,由谁支付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支付,常常不做明确的书面约定,依照约定或行业惯例进行处理,以现金交易较多,容易发生超过实际运输数量多开具运输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并加强内部管控,认真做到对货物运输有关方面的管
11、理。针对企业自有运输部门的,做好车辆出入库记录,车辆驾驶人员签到记录、定时核对过磅单等,确保运输数据的准确。针对外包运输的,注意合同签订,以书面形式约定运费的结算和付款方式。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购销数量、货物运输数量的审核,加强对取得的发票与购销货物数量、品名等项目的审核,确保取得的运输发票与业务一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
12、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
13、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五、修理费用不真实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钢材批发企业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820万。主营业务成本782万,其中修理费用97.93万,主要为汽车修理费用。该公司自有车辆6台,负责运输,同时也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货物运输。经核实企业把外单位运输车辆的修理费用纳入本企业进行核算。(二)风险描述批发企业的修理费用在内部管理上比较混乱,容易出现把不属于本企业负担的修理费用记入本企业费用,造成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虚增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完善并加强
14、内部管控,与固定修理单位签订合同定点维修,每次维修时如实填写报修单,如:保修车辆号牌,车辆型号,车辆损坏部位、工时费和总费用等。该单据应有专人或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保管车辆维修台账,每月定时核对,确保修理企业修理费用的真实性。(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15、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六、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及列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钢材批发企业2016年取得了一些差旅费报销凭证1.5万元,住宿业发票项目填写不齐全,无纳税人识别号。此类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将个人、家庭支出与企业经营支出混淆,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家庭装修材料、物管费、个人车辆修理费用、油费支出19.01万元列入管理费用,未作所得税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金属及金属矿批发行业民营企业居多,可能存在将不合规的发票、凭证、白条等进行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将个人、家庭支出与企业
16、经营支出混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加强审核,对合同、实物、票据和付款进行核实比对并进行记录,对大额或异常的费用,分析其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内容是否与经营业务相关,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J中华人民共
17、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
18、凭据。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售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有限责任公司A(从事钛精矿批发)与本市B公司签订钛精矿购销合同约定收到钛精矿当天一次性付款,2016年3月10日A公司完成向B公司发售钛精矿387吨,虽然货物已发出,但因货款21.67万元末收到,A公司一直未确认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库存商品已发出,纳税义务实际上已发生,但企业因未收到货款,未按时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严格内部管理,熟练业务流程。设置专人核对库存商品的出入库情况。对当期发生的购销凭据进行归集,做到账证、账表、账物和账款相符。建立销售合同台账,根据合同内容按税
19、法规定及时确认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s-1-三三io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20、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二、转售柴油未计收入的风险
21、(一)情景再现某钢材批发企业,由于自身运力不足,将部分运输业务委托给B企业,并向B企业提供柴油。2016年7月向B企业提供柴油6.2吨,价款7.89万元,以上款项未确认销售收入。(二)风险描述金属及金属矿批发企业,通常会统一购买大量柴油,大部分柴油供自有运输车辆使用,但也将部分柴油提供给合作运输企业使用或对外销售的情况,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议企业规范内部动力、燃料管理,应建立企业自用、外部使用、对外销售分类登记台账。财务核算部门应根据分类登记台账,分清使用对向,对外部使用、对外销售的材料、动力等及时确认销售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2、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三、隐匿销售数量,少计或不计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有限公司A(钢材批发)与某商业有限责任公司B长期有购销往来,2016年6月A公司销售给B公司钢板一批,金额50万元。B公司将该笔货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A公司股东,股东未将收到的款项交公司财务进行账务处理。(二)风险描述纳税义务实际已发生,企业为了少缴税款,采取账外经营,少记或不计收入、计提销售税额的风险。(三
23、)防控建议企业管理层人员应高度重视涉税风险的管理,增强税法遵从度。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税法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四、非货币性交易未确认销售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2016年10月甲公司(钢材批发企业)以一批钢材换入乙公司的一辆生产经营用货车,该批钢材市场销售价为50万元,乙公司的货车公允价
24、格为50万元,甲公司账务上未对该部分钢材做销售处理,未确认销售收入。(二)风险描述企业发生以物易物、以物投资、融资、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时,存在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时,财务核算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
25、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二条:”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五、商品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造成少缴税款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总公司的子公司在异地销售板材,子公司部分货物从母公司购进
26、,2015年12月母公司为调节子公司利润,以每吨板材高于市场价427.35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达到调节母公司、子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目的。(二)风险描述关联企业之间可能存在为调节公司利润、税收缴纳等方面的目的,而调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其销售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关联交易之外企业,购进价格明显高于或低于关联交易之外的企业,造成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间转移,违反税收规定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增强企业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加强涉税风险的防范,完善企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易项目的管理,存在有违反税收规定的情况时及时进行调整纠正,向管理层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涉及
27、关联交易的,严格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六、虚开增值税的专用发票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有限责任公司B(金属矿批发企业),成立时间2015年10月,截至2016年3月,该公司累计销售收入共计2337.89万元,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703份。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品名80
28、%为铁精矿,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品名75%为“钢材。(二)风险描述小型金属及金属矿产品批发业,销售时不按实际销售的货物名称、数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防控建议1.企业自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做到据实开具发票;2.财务部门在开具发票时,应审核销售货物是否为本企业经营范围内的货物,如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核实,避免造成虚开发票的风险。(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29、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
30、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资产管理环节税务风险一、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铁矿石批发企业2015年发生存货损失11.95万元,属于在堆放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未按照规定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该项损失而自行税前扣除。该项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L95万兀O(二)风险描述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
31、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在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存在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进行税前扣除、随意扩大资产损失范围,少缴纳税款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应按照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保留好有关原始凭证、会计核算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以及其他属于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附列的相关资料。应当注意时间节点: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
32、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九条: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
33、品等发生的损失。;第十条: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其他(核算及申报)环节税务风险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钢材批发企业在管理费用-其他费用科目中列支3.43万元的食堂补贴、交通补贴等属于职工福利费的项目,而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超过工资总额的14%、2%和2.5%扣除标准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的风险;三项经费未实际发生即进行列支的风险;列支扣除的凭证不
34、符合税收规定的风险;列支范围不清,随意将其他如不属于三项费用开支范围的费用列入三项费用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应准确核算三项费用,不可超过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列支,三项费用的支付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应准确界定科目核算范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取得专用收据,妥善保存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或税务机关代收的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以备检蛰。(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
35、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自2010年1月I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36、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二、业务招待费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企业于2015年9月组织部分客户到附近的旅游地召开为期3天的洽谈会,取得某酒店开具的金额11.65万元的发票,计入管理费用一会务费。实际该洽谈会会期仅为半天,发生租用酒店会议室费用0.7万元,其余均为旅游项目支出,存在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中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二)风险描述在计算
37、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未准确归集,可能存在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用、劳保费用等其他费用里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业务招待费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财务部门应按规定分清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按规定保存好会议费的原始资料,如会议预算、会议通知、审批人员、会议签到单,做到真实完整;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ooh三、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
38、未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41.29万元,占该企业工资总额的6.29%,超过5%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部分未做纳税调整的风险;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特殊工种除外)未进行纳税调整。(三)防控建议相关明细科目设置应规范、齐全,能够准确反映企业支付各种保险的实际核算状况,财务人员在年度申报时应对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
39、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027号)第二款: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四、其他不能税前列支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钢材批发企业2015年营业外支出中有以下项目:L直接贫困山区捐赠2万元2各类
40、税款滞纳金支出2.8万元。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未对以上支出作纳税调整。(二)风险描述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列支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赠支出。(三)防控建议财务核算部门应加强审核工作,正确判断各项支出是否属于本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对于会计上确认为支出但税法不确认的部分,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
41、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