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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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感,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节约谈制度细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单位以及工程项目部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有关的事故、事件约谈。第三条有下列事故、事件之一的,由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约谈。1、一次性发生3人以上的重伤事故或发生1人以上的死亡事故;2、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安全责任事故;3、发生安全管理失职、渎职行为,被主管

2、部门或业主单位书面通报批评、扣分的;4、其他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或企业领导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事故。第四条被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1、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2、事故发生的项目经理、项目其他主要班子成员;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五条事故约谈的原则,在下列时间进行:1、事故、事件发生后或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2、收到律师函、书面通报、扣分通知等书面资料后一周之内;3、同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4、其它情况下,可按实际情况择期举行。第六条被约谈人应该就以下事项进行详细描述,并形成书面材料:1、事故、事件发生概况;2、

3、事故救援、善后处理等工作情况;3、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责任初步认定;4、对事故的认识和应吸取的教训;5、本单位、项目部安全管理现状及可能采取的整改措施;6、下一步的安全工作打算。第七条约谈以会议形式进行。约谈会议由企业负责人或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主持,安全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具体组织安排。第八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约谈会议,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也可列席会议,听取事故单位的汇报,并就事故和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关问题,要求答复。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企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第三节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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