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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上虞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随着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入,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防护工作,保障我区医疗卫生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有效预防医疗卫生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的通知,在绍兴市上虞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2016年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修订完成预案
2、。1.1 编制目的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艾滋病病毒职业性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服药、定期随访”,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职业性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1.2 丈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适用范围卫健、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事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实验室人员,负责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医疗、护理的医护人员,负责抓捕和监管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犯罪嫌疑人、犯人、吸毒人员以及性罪错人员的公安、司法等系统的工作人员。1.3 工作原则
3、1.3.1 预防为主普及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加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知识的培训,提高防治技能。加强报告制度,发现职业暴露个案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尽可能地降低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几率。1.3.2严格管理对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报告、评估和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区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1.3.3属地负责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预防与处置的组织工作。对医疗卫生资源统一指挥、调度,制定科学防治措施,并将当地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的
4、预防与处置工作纳入统一管理。1.3.4部门协调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公安及司法等部门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工作的管理、医疗服务和技术支持;公安、司法部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随访等工作。1.3.5反应迅速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药物和技术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服药、定期随访”的原则,一旦发现职业暴露,快速反应,做到就地处理和就地阻断。2.各部门职责2.1 区卫生健康局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和相关服务信息。2.2 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区疾控中心
5、、上虞人民医院)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以及随访检测等工作。2.3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有关人员的职业暴露防护培训和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实施。2.4 公安、司法等部门2.4.1 做好本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档案。2.4.2 配备必要的伤口消毒处理药品;培训两名以上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人员,及时督促被暴露者做好紧急局部处理措施,并做出初步的危险性评估。同时立即向所在辖区职业暴露处置机构报告并求诊,协助处置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6、随访等工作。2.4.3 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被暴露者的心理辅导工作。3.处理流程4.职业暴露事件处理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等在职业活动中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及时就近到医疗机构进行局部紧急处理,并在1小时报告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本单位职业暴露处置人员进行初步评估,并在暴露发生后2小时内向辖区内的处置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处置工作。处置机构在接到用人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开展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和实验室检测工作,收集、保存接触暴露源的相关信息,指导用人单位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二4.
7、1 局部紧急处理医务人员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当立即实施以下局部处理措施:1 .1.1用肥皂液和流动水清洗污染的皮肤,用生理盐水冲洗粘膜。4 .L2如有伤口,应当在伤口旁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和流动水进行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5 .L3受伤部位的伤口冲洗后,应当用消毒液,如:75%乙醇或者0.5%碘伏进行消毒,并包扎伤口;被暴露的粘膜,应当反复用生理盐水冲洗干净。4.2 危险评估发生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后,应对感染风险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由所在地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完成。处置机构对暴露情况进行感染危险性评估时,应当首先了解暴露源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对于不清楚
8、感染状况的暴露源,应当在暴露当日采集其样本进行检测。同时,对其暴露的级别和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进行评估和确定。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级别分为三级。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一级暴露:a.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b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小且暴露时间较短。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二级暴露:a.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b.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皮肤或者粘膜,暴露量大且暴露时间较长;或者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轻,为表皮擦伤或者针刺伤。发生以下情形时,确定为三级暴露:a.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
9、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b.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但损伤程度较重,为深部伤口或者割伤物有明显可见的血液。暴露源的病毒载量水平分为轻度、重度和暴露源不明三种类型。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无临床症状、CD4计数正常者,为轻度类型。经检验,暴露源为艾滋病病毒阳性,但滴度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临床症状、CD4计数低者,为重度类型。不能确定暴露源是否为艾滋病病毒阳性者,为暴露源不明型。4. 3预防性用药4.1.1 预防用药时机经过职业暴露处置专家组对感染风险进行评估后,对于具有潜在HIV感染风险的人员应在暴露后尽快(2小时以内)开始预防性治疗,最好不要
10、超过72小时。如果在此时间内无法获得药物,即使超过72小时后也要将药物提供给暴露者。推荐服药疗程为4周。4.1.2 预防用药方案职业暴露PEP用药方案为三联组合方案。推荐为选择用药之前应该考虑到暴露源的抗病毒治疗药物使用情况、治疗效果及耐药问题。如果暴露源为HIV耐药株或者可疑耐药株,需要咨询专家确定PEP治疗方案。推荐职业暴露PEP方案为:TDF+3TC(orFTC*)+LPVr*有条件的可使用TDF与FTC的合剂。*如果LPV/r获得困难,可以考虑使用EFV代替;有条件的可使用TDF+3TC(orFTC)+整合酶抑制剂。需要注意:a如果暴露源为HIV感染者,且正在进行ART,如果HIV病毒
11、载量阳性,最好参考进行耐药检测结果,如无耐药检测结果,先尽快启动治疗。b.肾小球滤过率(50mlin和长期糖尿病,高血压控制不理想或肾功能衰竭的HIV感染者应当避免使用TDF。但是当TDF用于暴露后预防(PEP),因为疗程为28天,可不必考虑这些因素。c合并HBV感染者应用TDF、3TC(或FTO进行暴露后预防(PEP)时,在停止TDF.3TC(或FTO用药后应密切监测肝功能变化,并考虑抗HBV治疗。d.禁止将NVP用于PEP治疗。因为HIV阴性者应用这个药物存在威胁生命的严重不良事件。4.4暴露后监测和随访4.4.1处置机构应当在发生暴露24小时内采集其血样,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12、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若抗体初筛检测阴性,则分别在发生暴露之后的第4、8、12周和第6个月抽血复查。对于暴露者存在基础疾患或免疫功能低下,产生抗体延迟等特殊情况的,随访期可延长至1年。若基线检查抗体初筛检测阳性,进行抗体确证检测,若抗体确证为阳性,视为暴露前感染,将感染者转介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进行随访干预和抗病毒治疗。4.4.2在随访期内,暴露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的,处置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调查机构,并会同用人单位提交以下材料:a暴露者完整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处置机构提供)b暴露者接触过暴露源的相关信息;(处置机构提供)c.暴露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13、,并写明工种、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提供)d.暴露源携带艾滋病病毒的证明材料;(处置机构提供)e暴露者在随访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报告;(处置机构提供)4.4.3药物毒性的监测和处理:开始暴露时基线和暴露后2周进行评估和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肝肾功能等。被暴露者开始PEP后,如果出现皮疹、发热等反应,要及时就医,咨询专家。5.药物的储备与管理5.1 储备点的建立在区疾控中心和绍兴市上虞人民医院设立药物储备点。5.2 药物管理5.2.1职业暴露用药可以在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中计划申报。5.2.2职业暴露防护用药实行专人管理,做好药品的使用、发放、更新和管理工作。建立进出库制度,做到药品账册、实物数
14、量相符。职业暴露防护用药不得擅自用于非职业性原因暴露的事件。6.资料管理与保密工作6.1 样品管理处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暴露源样品、暴露者的暴露当日血液样品和随访期内阳转血液样品,必要时应当送调查机构(省疾控中心)保存备查。样品现场采集时应当至少有2名见证人,每份血液样品含全血1支、血浆2支(每支1毫升以上)。暴露源为病毒培养物标本的,每份标本应当有2支(每支1毫升以上)。样品送检单信息应当与“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相关联。6.2 2资料管理职业暴露处置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个案登记表”和“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汇总表:同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在随访期内开展随访检
15、测的相关信息。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各区、县(市)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将辖区内上半年和下半年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汇总后,填写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故汇总表,一并报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3 保密工作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事件,单位和个人必须对事件涉及的职业暴露者及整个处置过程做好保密工作。7.1 名词解释职业暴露:本预案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护人员,公安、司法干警等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暴露源:包括艾滋病病毒阳性者的血液、体液,被含有艾滋病病毒阳性者血液、体液污染的医疗器械、医疗垃圾及其他器具,以及含艾滋病病毒的生物样本或废弃物等。7.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公共卫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5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上虞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虞公卫办(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