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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私自提成职务侵占判决书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1975年5月2日出生,XX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某公司会计。二、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公司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处理公司财务业务过程中,擅自将公司资金私自提取,用于个人投资理财。李某的行为导致公司财务损失巨大,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经查,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三、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人李某应向被害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