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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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一、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一)政府责任1 .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监管、考核、监督机制,科学依法决策,落实各项决策部署。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排查、调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数据进行统计、审核,建立台账。(二)部门责任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加大对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力度,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

2、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建立本行业项目用工台账,公开电话、网站等举报投诉渠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监督建设单位按月对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分账拨付。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行为引发的欠薪案件,开展行业内诚信评价。对本行业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情况进行排查,做好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4 .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生态移民等相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能职责,监督建设资金筹措落实,督促建设单位按月将

3、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进行分账拨付。公开电话、网站等举报投诉渠道。督办本系统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本系统劳动用工、拖欠工资等情况进行排查,做好数据统计并建立台账。5 .发展改革部门。健全落实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共享项目立项审批、资金审查等信息。督导相关部门适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企业信息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限制和惩戒。6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

4、资资金。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严禁财政监管资金被挪用。7 .审计机关。依法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开展审计,围绕资金拨付周期、金额等,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依法审计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信息推送。8 .公安机关。做好网络欠薪舆情收集,推送相关部门处置。及时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行政案件办理和欠薪问题化解处置中请求公安机关协助的事项,对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欠薪问题依法及时介入处置。受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强化案件侦办,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

5、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予以处理。9 .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便捷法律援助,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督促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调解指导力度。10 金融监管部门。督导金融机构开辟工资专户绿色通道,简化开户所需法定代表人面签等手续和相关资料,降低或减免跨行代发工资及异地取款等费用,负责对不依法配合协助查询金融账户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罚。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归集至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11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联动机制。12 .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6、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拖欠农民工工资有关情况。13 .其他部门。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人员的接访、稳控,统筹处置群体性上访事件。各级工会负责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调查,配合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欠薪问题。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三)相关单位责任1 .建设单位。坚持“谁建设、谁监管”原则,负责建设资金筹措,资金未落实的不得开工建设。建立本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可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

7、工程款支付担保。负责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工资专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等进行监管。发生农民工讨薪的,应当及时参与处理,依法承担先行垫付工资责任。2 .施工总承包单位。坚持“谁施工、谁清偿”原则,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规定,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配备劳资专管员,做好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台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资金使用、工资支付等进行监管,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3 .分包单位。坚持“谁用工、谁负责”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招用农民工进行实名制管理,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

8、制工资支付表,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承担直接责任。4 .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建设单位依法委托监理单位开展劳动用工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落实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有关制度。二、聚焦工程领域,建立健全制度(一)用工备案制度。各类工程领域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需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开工审批手续、施工合同、用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制度、工资计算和支付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材料,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一)工资支付台账归集制度。依托贵州省劳动用工

9、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劳动用工服务平台)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台账归集管理。建立各行业各系统工程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台账,实现与省劳动用工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三)实名制大数据监管制度。加大对省劳动用工服务平台的推广使用力度,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服务试点,鼓励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劳资专管员派遣。将全部在建工程项目纳入实名制管理,并将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项目纳入省劳动用工服务平台进行监管,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入库、人员全覆盖、资金全监管。(四)工资专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工资专户,

10、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五)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拨付工程建设项目各类款项时,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工资专户。(六)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分包单位按月将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工资专户,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七)资金保障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探索采取金融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完善工资保证金差异化储存、存(退)管理流程等办法。建实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八)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完善全省统一规范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

11、付担保。(九)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做好人工费用支付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全过程结算有效衔接,规定人工费用结算周期不超过1个月,确保按月发放人工费用不受拨付工程款的限制。(十)欠薪预警监测制度。完善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功能,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上传施工合同、工资专户、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依法畅通与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数据共享,围绕人工费用拨付,按月开展欠薪预警监测。三、强化行政执法,依法实施惩戒(一)制定行政执法指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相关执法工作指引或执法指导意见。各级各

12、部门严格围绕条例并结合工作指引或指导意见,组织修订本级本部门权责清单。(一)依法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机制,确保案件移送顺畅,严厉打击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畅通欠薪纠纷处置绿色通道,落实支付令制度,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强制执行力度。(三)强化信用奖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完善诚信档案制度,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诚信评价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守信激励对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在评先评优、存储工资保证金、公共资源交

13、易、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或者限制。四、加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一)强化组织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充实成员单位,按季度召开会议。在乡(镇)、街道一级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劳动维权服务中心。(一)强化督查检查。各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开设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存储工资保证金、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工伤保险费、设置维权公示牌、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过程结算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

14、改时限和标准;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及时督办,并将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三)强化考核问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完善考核内容及方式,实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双考核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下级政府、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通报、约谈,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四)强化培训宣传。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对条例进行学习培训。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并按照工作任务清单要求,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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