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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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标准规范,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第四条燃气经营

2、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3、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四)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4、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五)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6.Ll条: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审批报告,并应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标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六)

5、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五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的;【依据】

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3.2条:燃气储罐应设置压力、温度、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并应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液化天然气常压储罐应设置密度监测装置。燃气储罐应设置安全泄放装置。(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未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3.3条: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应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三)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2.5条: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应按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要求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放散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放散时的安

7、全和卫生,不得在建筑物内放散燃气和其他有害气体。(四)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4.28条: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运输车在充装或卸车作业时,应停靠在设有固定防撞装置的固定车位处,并应采取防止车辆移动的措施。装卸系统应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

8、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二)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1.16条:输配管道不应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三)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装置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218条:调压系统出口压力设定值应保持下游管道压力在系统允许的范围内

9、。调压装置应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装置。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

10、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八条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307条:燃气应具有当其泄漏到空气中并在发生危险之前,嗅觉正常的人可以感知的警示性臭味。第3.0.8条:当供应的燃气不符合本规范第3.0.7条的规定时,应进行加臭。第九条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措施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

11、、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2.2.7条:设置燃气设备、管道和燃具的场所不应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地下空间内。(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5.3.4条: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不应设置在卫生间内。(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的;【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四)直排式燃气热水器设置在室内的。【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第6.L3条:直排式燃气热水器不得设置在室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严禁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第十条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本地区判定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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