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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西市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全社会电力接入环节负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是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引起的,从用户建筑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
2、,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报装或个性化需求等延伸服务费用。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电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非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红线处第一断路器或支持物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用户建筑红线内用户配电室(或箱式变电站)进线柜第一断路器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通过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第二章电力接入工程投资界面类型划分第四条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第五条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10千伏高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原则上由供电公司延伸
3、10千伏电源线路至用电客户建筑红线外,延伸工程由供电公司投资,相应配套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35千伏及以上高压项目电力接入工程,由属地政府投资,建设费用从县(区)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收入中按规定列支。第六条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不含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的要求,从用电客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发生的电网延伸等电力接入工程,由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第七条储备土地项目(含土地征收项目),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两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
4、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2号)文件第(二)条“规范接入工程收费”相关要求,将电力接入工程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八条其他类项目,按规定由政府出资并负责建设的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由属地政府参照储备土地(征收)项目管理要求及时拨款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建设。为保证土建与后续电气工程建设能够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供电公司共同参与,做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三章特殊项目处理方案第九条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供该区域多个
5、土地受让方使用,电力接入工程可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第十条对于特殊用电需求(高危及重要用户项目)及其它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省列、市列重点项目;大型民生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第四章资产处置及运维养护方式第十一条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按规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主体应通知供电公司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和验收。涉及在供电公司所辖公网变电站、运行输电线路的施工作业,应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接受供电公司的管理
6、。第十二条电力接入工程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结算,并进行外部审计。电力接入工程可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管委会与供电公司协商,委托供电公司代建,资金拨付给供电公司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建设流程执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网基建工程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县区政府、园区应做好其投资建设的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用户可靠用电。对于由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建设的、自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的电力接入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监管工作依据资产属性可由市、县区政府与用户、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无偿移交至供电公司管理,后续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公司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通过价格机制予以疏导。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县区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征收)管理主体、园区、用户、供电公司共同协商确定。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