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提升珠海市质量总体水平,增强城市质量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域质量、产业质量、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等质量提升和创新相关活动。第三条【原则】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变革创新、绿色发展。树立起鲜明的质量导向,弘扬臻诚珠海、质善质美的城市质量精神,促进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有机结合,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第四条【党委政府】加强党对质
2、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质量强市建设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及考核体系,全面促进区域质量水平提升。第五条【企业主责】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质量意识,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加强质量人才培育,加快质量技术创新,打造质量品牌。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技术机构、教育机构、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参与质量强市建设,在质量管理、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品牌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服务、引导、协调、监督作用,促进各领域质量水平提升。第七条【区位特色】加强区域质量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
3、作区优势,共建共享质量基础设施,集聚质量创新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第二章质量供给创新第八条【产业质量】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聚焦产业发展,深入推进质量强业建设。强化产业发展要素质量支撑,实施产业质量提升工程,促进质量管理机制创新,打造卓越产业集群。支持链主企业、质量领先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科研机构等成立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创新,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增强产业质量竞争力。第九条【产品质量】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推进质量设计、试验检测、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技术的研发应用,解决关键质量问题,构建
4、新型质量管理体系。第十条【工程质量】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实行质量管理全过程监测,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推行工程信息数据共享,实行智慧监管。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法,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应用。第十一条【服务质量】树立珠海服务品牌,建设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完善服务质量承诺、社会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服务质量认证等制度。第十二条【生态环境质量】应当推进生态质量建设,坚持绿色低碳理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消费改革,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开发、推广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动能源管理、计量
5、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第十三条【技术创新】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突破,加大研发投入,推进质量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第十四条【绿色发展】完善低碳发展规划,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应用,完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建设低碳标准体系,建立低碳认证制度和企业低碳管理评价认证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支持企
6、业组织建立碳管理体系,培养碳管理专业人员,加强信息化碳管理等相关工作。第十五条【质量品牌】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推广、激励等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品牌运用、管理、保护与推广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发挥品牌引领作用。第十六条【质量基础设施】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建设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标准验证点等质量基础设施。产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支持质量技术基础设施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众等提供质量创新共享服务。第
7、十七条【计量支撑】加强现代测量体系建设,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区域计量支撑体系。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建设计量测试体系。支才寺企事业单位申报建设计量中心,为产业发展、企业发展提供质量技术服务。第十八条【标准化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支持建立珠海标准化智库,加强对标准制定的组织、引导和服务。第十九条【认证】鼓励企业通过高端品质认证与服务认证,创新开展金融、教育、健康、养老等服务质量认证。健全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第二
8、十条【检验检测】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产业发展,支持建设高标准检验检测机构。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实验室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推动质量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三章质量治理创新第二十一条【质量协同治理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创新工作机制,成立党政主官双负责制的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条【创新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开展质量竞争力测评并定期公布。强化跨部门、跨领域协调推进质量创新,联合开展质量技术攻关等
9、质量改进创新活动。鼓励社会力量设立质量技术奖,推动全社会参与质量创新,营造质量创新氛围,提升质量竞争力。第二十三条【质量招商】应当以质量标准、知识产权、技术需求为导向,强化精准招商,提升产业质量水平。第二十四条【质量增信融资】建立健全质量增信融资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先支持品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支持品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条。第二十五条【质量保险】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市场主体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鼓励保险机
10、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鼓励市场主体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第二十六条【质量教育】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质量教育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体系,将质量教育融入教育实践课程。鼓励社会各方建设质量教育和科研、质量人才培育基地,完善质量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设置,支持开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第二十七条【质量人才】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质量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将质量人才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序列,制定和完善质量创新高层次人才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质量研究】支持社会各方组建质量研究机构,开展质量发展研究,加强质量科研工作,推动质量强市建设。第二十九条【质量文化宣
11、传】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质量文化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建设质量教育科普基地,弘扬质量精神,加强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提升全民质量素养。第三十条【质量交流合作】加强国内国际质量合作,推动多地质量政策协调、质量设施共建、质量资源共享、质量经验交流、质量标准互认。第四章质量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十一条【资源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保障质量发展经费,设置独立内设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质量治理、促进质量创新、实施质量攻关、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第三十二条【质量激励】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激励制度,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和激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等国家级质量荣誉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激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