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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F-2012-0202)纬三十四路等三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西安高新区城市客厅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全称):陕西兴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纬三卜四路等三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2 .工程地点:项目位于西安高新区丝路科学城区域内;3 .工程规模:建设纬三十四路(经四十四路一经三十八路),长约1200米,宽约30米、经四十二路(
2、纬三十二路一纬三十四路),长约410米,宽约30米、经四十路(纬三十二路一纬三十四路),长约410米,宽约30米。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排水、给水、管沟、交通、照明、绿化建设工程等。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专用条件;5 .通用条件;6 .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7 .合同补充协议;8 .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
3、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合同文件在前者为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一致。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璐,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含税价暂定为(大写):壹佰万零伍仟肆佰捌拾元整(.00元整I监理费费率为:0.675%。包括:1 .监理酬金:.00元整o2 .相关服务酬金:包含在监理酬金内o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o(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己包含在本监理酬金内。(4)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六、期限1 .监理期限:共计40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23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委托人正式下达的书面开工报告载明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4年01月26日为自开工之日至工程保修期满之日止,开工日期以委托人下达的书面开工报告为准。2 .相关服务期限:(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项Fl竣工验收合格之H起至监理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满为也。(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
5、与相关服务。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送达本合同载明的地址为双方往来文件的送达地址,任何一方如有变动须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书视为有效送达。九、合同订立1 .订立时间:2022年肘月10日。2 .订立地点:项目所在地。3 .本合同未进行约定的,执行委托人招标文件、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4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陆份(堂正鱼副),监理人执陆份(堂正值副),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本合同自
6、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有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A座1906室邮政编码:710000开户银行:恒丰银行西安高新支行账号:200462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监理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住 所: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邮政编码:710065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太白小区支行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7、: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
8、”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
9、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 .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10、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1.2. 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 1监理的范围和
11、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
12、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三)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
13、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
14、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 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 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3. 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4. 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
15、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5. 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 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 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3. 4.2当委托人与
16、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4. 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5. 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 .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3 .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
17、、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4 .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5 .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6 .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
18、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7 .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 .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4 .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 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1 .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19、。2 .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 .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 .违约责任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
20、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 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 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
21、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
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
23、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 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 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
24、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7. 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
25、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8. 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9. 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
26、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10. 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11. 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12. 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 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 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
27、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8. 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 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 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 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 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
28、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 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9. 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10. 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11. 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
29、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 .定义与解释1.2. 释1.2. 1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3. 2.1本合同协议书(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4. 2.2本合同专用条件;1.5. 2.3本合同通用条件;1.6. 2.4中标通知书;1.7. 2.5投标书及其附件;1.8. 2.6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2.7施工图纸;1.2.2.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2 .监理人义务2.2.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2.1 监理范围包括:纬三十四路等三条市政道路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包含纬三十四路、经四十路、经四十二路施工全专业、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的
30、全部监理工作内容,同时承担相关协调工作。(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描述为准)。2.2.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阶段监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以及与有关设计人、承包人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其它第三方的协调工作,涵盖本次招标的全部专业工程范围:保修阶段监理包括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具体工作如下:(1)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理规划,并按调整后的监理规划组织实施.(2)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指令(3)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发
31、现的问题及时与发包人设计部门协调沟通。(4)督促承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与实施。(5)负责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年度施工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将审查结果报送委托人审批,并督促承包人按审批计划实施。(6)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督促其实施.(7)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并督促其按计划进场。(8)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督促其完善各阶段工程技术资料。(9)主持工程质量的工序验收、中间验收和阶段性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结果。(10)对工程施
32、工质量负监督责任,按照工程施工质量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实施施工质量监督。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应通过旁站、巡视、检测、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整体验收等手段全面监督、检查和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施工行为和质量不合格工程拥有否决权.(11)实施施工进度监督,协调交叉施工问题.(12)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因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弥补措施等承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根据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交处理意见.(13)监督检查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地保证体系,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相应要求执行到位,并督促其实施。(14)负责合格工程的月
33、进度工程量计量工作,并建立工程量计量台帐。(15)积极配合委托人的成本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台帐及做好指标分析.(16)按照发包人的相关管理办法,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严格控制工程成本。(17)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品牌、数量、进场时间及质量负有监督责任,严格审核其进场报验资料。结合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招投标文件等资料,严格核对进场报验资料所列的规格、品牌、数量等,出现实际进场材料与报验清单不一致或报验清单与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要求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核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场合格证及检验试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
34、件。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进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见证取样,并责成承包人按规定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或委托人,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撤出现场。严防不合格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用于工程。(18)工程竣工验收,审查承包人竣工资料,保证其完整、规范和符合要求。(19)单项工程竣工后,监理人成立专门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竣工图纸和竣工结算资料,对其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出具工程内容甩项清单,保证现场实际施工内容、竣工图纸和结算内容三者一致。(20)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结算管理工作。
35、监理人应负责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督促并审核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计划并报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和备案;监理人依据委托合同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竣工结算组织、审核竣工结算工作,督促承包人按计划节点落实竣工结算工作;监理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核,认真审核竣工结算相关文件时坚持不得弄虚作假,若监理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的10%(含10)及以上时,监理人将按照最终结算金额0.5%。的比例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在支付监理报酬时并扣除;确保有专职造价人员督促、审核本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按照结算工作计划规定的实效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签证、竣工图、结算书等文件),不得无故拖延,否则委托人有权处
36、罚;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因监理人原因未能按结算计划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审核等工作,监理人承担管理责任,以结算计划为依据,未完成时,按实际发生月数,每拖延一月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万元,违约金直接在支付监理服务费时扣除。监理人结算资料审查要求:1)在具备工程结算条件后,先由监理人审核,出具结算资料审核报告报委托人项目部复审。2)协助委托人及质监站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工程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督促承包人上报结算资料,并协助委托人办理结算资料的审核.3)负责对施工现场的竣工图、工作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等成本文件进行审核批复。4)监理人应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及时限督促承包人上报并及时审核结算资料,相应的罚则按照合
37、同执行。5)关于监理人及委托人项目部审核的重点内容:重点包括:工程结算申报表填报的格式、内容是否正确,承包人是否盖章;开竣工报告、移交单、合同等结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签证单是否齐全、属实;变更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实施或完全按指令实施;是否有现场变更减少项目;比对竣工结算图纸与变更签证资料是否有重复部分:工期、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对于与合同不符的内容签署处理意见、是否有奖金和罚款,竣工资料是否移交齐全、与其它承包人是否有相互索赔或代工关系,核对检查是否有未施工项目,水、电费是否已结清: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书签字盖章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有异常等:委托人项目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方面。上述内容要求
38、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委托人专业工程师、委托人项目部负责人均需签署意见.对监理人审核结算资料未尽职尽责须承担的违约责任:1)对工程竣工图纸审核不严,发现有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的;2)结算资料内有弄虚作假未发现;3)审核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4)对不是其施工范围的工程造价未审减的;5)对工程管理过程中卜.发的各种罚款、扣款在结算中未体现的;以上内容发生一项停付监理费三个月;发生两项内容停付监理费半年,并处以扣除该项l监理费的5%作为违约金;发生三项及以上内容停付监理费一年,并处以扣除该项FI监理费的10%作为违约金。(21)协调、监督工程质量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22)监理人会同承包人按
39、工程档案管理标准,整理、完善和编撰工程资料和监理资料,向发包人提交完整、合格的工程建设竣工资料。(23)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处理以下工作:协助委托人与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交通、消防、治安及水电供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以确保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协助委托人与设计人沟通联系,及时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设计问题,完善设计变更等。(24)协助委托人督促承包人暂定价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按省市及委托人上级上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工作。(25)监理人有义务提供本项目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及仪器。(26)监理人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照委托人招标文件中的具体要求执行。2.3.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4. 2.1
40、监理依据包括:1、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2、工程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3、经批准的该项目建设的有关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设计概算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4、所监理工程的设计图纸、有关文件、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5、经委托人审批同意的本工程监理规划;6、工程监理合同;7、委托人依法与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8、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派往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为:张璐,联系方式:_o监理人必须保证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在工地现场办公的时间不少于26天,全面履行监理人义务,为保证随时
41、联系和沟通,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2.3.2监理人应按投标书所报监理机构人员配置组建监理管理班子,如更换人员须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且更换人员的标准不得低于原配备人员。否则,私自更换人员视为不能认真履行投标承诺,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要求监理人支付5-2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拒不按照委托人要求整改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的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高于前述违约金,应按损失数额赔偿。2.3.3监理人必须依据投标文件,配备齐全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专业的监理人员(包括道路、给排水、
42、安装、安全、造价方面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常驻现场,且必须保证派往本工程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不再担任其它工程的监理工作,否则,委托人有权根据情况要求监理人支付5-2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拒不按照委托人要求整改的,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款收的违约金;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高于前述违约金的,应按损失数额赔偿。2.3.4监理人必须为进场监理人员办理个人安全保险,否则在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意外伤害责任由监理人全权负责。2.3.5若监理人不能按时完成
43、所要求的监理工作,委托人有权委托其他监理单位协助完成,由此发生的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2.3.6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2.3.7监理人员配置岗位及数量须分别不少于:总监理工程师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专职安全员1名,试验检测员1名,资料员1名,监理员3名。(不局限于以上专业,且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常驻现场)。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监理人须要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决定以下事项之前需首先得到发包人工程师的批准)。2.4.3.1顺延工期;2.4.3.2停工指令;2.4.3.3追加合同价款和费用补偿;2.4.3.4施工图的修改;2.4.3.5
44、批准对设计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的代用。2.4.3.6监理范围内,已完工程进度确认、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索赔文件、结算报告等影响本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和发包人形象的行为,在决策签字之前须征得发包人工程师同意。上述文件在委托人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否则视为监理工程师个人行为,委托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在涉及工程延期的变更,监理人均须请示委托人同意后方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调换的人员综合素质不得低于相应原投标人员的综合素质。2 .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进场前三天提供监理规划两份
45、;每月25H提交监理月报两份:在例会召开后1天内提供监理会议纪要两份:在专题会召开2天内提交质量评估报告两份;其他依据委托人要求双方协商确定.3 .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所有。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里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书面移交.3 .委托人义务3.4 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赵斌。3.6 答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要求,委托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免。答复时限规定如下:1、确认类答复时限:3个工作日;2、批准类答复时限:5个工作日;3、决策类答复时限:10个工作日。若在
46、规定时限内,委托人未按时答复,监理人有催促的义务。4 .违约责任4. I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宜接经济损失X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经监理人审核通过的有关造价、材料、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理工作,若经委托人复核后,存在不合格的、不利于委托人的偏差部分的工程价格即被视为因监理人失职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承担上述的赔偿责任。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无,5 .支付1 .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100%,汇率为:5 .3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47、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监理费用付款方式:按施工月进度工程量义监理费率X75%进行支付(月进度付款额不足2万元时,当月不予支付,合并至次月支付)。月进度监理费累计付至监理合同总价的75%时暂停支付,待工程验收合格,出具验收证书,且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及财务对账后付至财务对账确认款的97悦留财务对账确认款的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不计利息支付(质保期为两年)。监理费用计算方式:采用固定费率合同,暂定监理费总价为:.00元整(人民币:壹佰方零伍仟肆佰捌拾元整),按监理费费率0.675%计算监理费(工程建安费暂按14896万元,最终按工程建安费实际结算审定金额计算)。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 .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7 .2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