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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强检计量器具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为了有效管理煤矿在用强检计量器具,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本矿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有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将计量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报告县质监局,确保计量器具安全隐患申报率达100%;二、对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在有效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的强检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送法定计量部门修理,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三、强检计量器具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单位领导批准,对计量器具予以报废,并报市质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