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股权分配协议【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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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初期股权分配协议创始股东甲:,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创始股东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创始股东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者“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者“全体股东”或者“协议各方”。)风险告知: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商议,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

2、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1.1 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1.2 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O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商议,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似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乙方:以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丙方:以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风险告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3、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者转让手续。2.3 全体股东一致允许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4、的比例。第三条、股权稀释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3.2 如因融资或者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第四条、分工甲方:出任,主要负责。乙方:出任,主要负责O丙方:出任,主要负责。第五条、表决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允许,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5.2 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伤

5、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允许后做出决议。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6.1 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殊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6.2 盈亏分配公司赢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6.3 亏损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7.1 全体股东允许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满年成熟100%。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

6、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7.3.1 主动从公司离职的;7.3.2 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7.3.3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被解职;7.3.4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者股权继承,或者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7.5 回购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

7、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者部份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8.1 股权锁定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前或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允许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者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8.2 股权转让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

8、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8.3 股权分割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者部份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 股权继承8.4.1 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

9、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公司承担),其余全部或者部份股东有权按评估价格受让,并按向该股东继承人支付的转让款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2 未成熟的股权,参照本协议第7.3款约定处理。第九条、非投资人股东的引入如因项目发展需要引入非投资人股东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该股东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2)该股东需经过全体股东一致认同;(3)所需出让的股权比例由全体股东一致决议;(4)该股东认可本协议条、款约定。第十条、股东退出创始股东,经其余股东一致允许后,方可退出,其已成熟的股权应按本协议第7.5款约定,全部转让给公司现有其余股东或者其余股东一致认可的第三方。第十一条、一

10、致行动1.1.1 公司引入投资人股东后,在涉及如下决议事项时,协议各方应作出相同的表决决定:1.1.2 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案、投资计划;1.1.3 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盈亏分配和弥补方案;1.1.4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或者主营业务;1.1.5 定、批准或者实施任何股权激励计划;1.1.6 董事会规模的扩大或者缩小;1.1.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1.1.8 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清算、解散、终止公司经营业务;1.1.9 其余全体股东认为的重要事项。11.2如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余股东应作出与CEo一样的投票决定。第十二条、全职工作

11、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全身心投入公司经营和管理事业,再也不存有任何其他业务或者工作关系。第十三条、竞业禁止及限制和禁止劝诱13.1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不得以自营、合作、投资、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13.2 任一股东,如违反上述约定,所获得的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如扔持有公司股权的,应将已成熟的股权,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转让给其余股东。13.3 协议各方相互保证: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非经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允许,其不会劝诱、聘用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以后受聘

12、于公司的员工,并保证其关联方不会从事上述行为。第十四条、项目终止、公司清算14.1 如因政府、法律、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项目终止,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2 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终止公司经营,协议各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14.3 本协议终止后:14.3.1 由全体股东共同对公司进行清算,必要时可礼聘中立方参预清算。14.3.2 若清算后有剩余,全体股东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14.3.3 若清算后有亏损,全体股东决议不破产的,协议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第十五条、拘束力本协议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如与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约定不一致的,在全体股东

13、股东范围内以本协议约定为准。第十六条、违约责任全体股东违反或者不履行本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须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与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风险告知:公司法第28条、94条规定股东有缴付出资的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不仅要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违约责任的方式、金额、比例等内容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股东在合资协议中予以明确,如果没有签订合资协议或者股东协议,不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违约责任将不会有任何可执行的内容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及本项目发生之争议,商议不成的,任一股东有权向本公司注册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

14、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第十八条、通知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邮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7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者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第十九条、生效及其他19.1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19.2 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商议,所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公司成立后,报公司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以下为签章栏,无正文)甲方:乙方:丙方:签署日期:年月日签订股东协议的注意事

15、项股东协议既是股东间有关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共同经营一项事业的民事合同,又是公司成立后如何经营管理,决策,利润分配等重要运营规则的基本依据,对于企业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合作协议应对以下四大重要方面做出规定:第一:公司出资。股东认缴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的前提。在股东合伙协议中要明确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以出资方式以及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时间。对于公司出资金额、时间、形式都应当做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当约定好在到期未能出资的违约责任和变通措施。例如其份额可以由其他股东代缴并取得股权,未出资不得参与利润分配等。第二:表决权。表决权是股东参预公司事务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在章程

16、中约定表决权分配,该分配可以不同于股权分配,也可以不同于认缴和实缴注册资本的比例。这对于那些除了资金外还能给企业带来其他资源或者具有更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的股东的事务决策权也是合理和必要的。利润分配是股东投资企业的最终目的。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企业利润分配的比例应当与股权比例一致。但不少时候公司为了体现公司股东的贡献,让公司股东的管理能力、渠道资源参预分配,对利润做出不同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就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如果公司有类似不同于股权比例的利润分配方案,在股东合作协议中要予以明确。股东协议可以对股东身份的继承做出约定。通常来说,公司股权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协议和章程的方式做出特殊约定,例如只能转让股权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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