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自查表自查结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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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自查表序号检查项目分类及要求本指引相应条款纳入评分体系项分值检查结果是否达标整改措施责任部门1水污染防治设施1.1总体要求1.1.1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4.1.1是1.1.2废水处理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4.1.2是1.1.3废水处理工艺应选择先进、实用、安全、对水质水量变化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技术,并能实现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1.3是1.1.4排污单位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达到进出口水量平衡。4.1.4是1.1.5废(污)水排放单位需对各类排污管道

2、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4.1.5否1.1.6不同类型废水分质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氟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预处理。4.1.60.5/1.1.7废水处理设施应按HJ2015、GB18918GB50014.HJf91HJ/T92及深入环20161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4.1.7/电厂为一般废水,没有要求建设在线监测,但有流量监控装置(水表),并设有观察井。1.1.8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212HJT352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的相关规定。4.1.8Z1.1.9废水处理设施内

3、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4.1.90.5否总排口(沉煤池)废水处理设施有卫生冲洗用水龙头,目前无水表,须按要求加装水表。检修汽机分部1.1.10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15m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4.1.10/1.1.11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工艺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4.1.11/1.1.12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4.1.120.5否总排口(沉煤池)废水处理设施目前没有独立电表,应按要求设立电表,并

4、建立台账,记录每月用电量。检修燃料电检及电气1.1.13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4.1.130.5是总排口前设有300m3清水池及排水泵,处理后的清水90%回用于煤场喷淋,会定期自行监测,不达标水经水泵抽回循环处理,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1.1.14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均按GB50212做好防腐、防渗。4.1.140.5是1.1.15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4.1.150.5/1.1.16锅炉、自备电站冷却水均纳入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4.1.16是1.

5、1.17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具体示意见附录Bo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4.1.170.5是1.1.18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4.1.18是1.2给水管道1.2.1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4.2.12是1.2.2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GB7231要求。4.2.20.5否在企业进水处(淡水泵房)管道上喷漆字即可。1、用箭头标明流向;2、管

6、道上标明“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检修汽机分部1.2.3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4.2.3/1.2.4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4.2.4是1.3排污管道1.3.1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4.3.11是1.3.2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

7、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4.3.2,4.3.3否总排口排水管道(排海管道)目前只有标明流向,没有标明主要污染物,达不到规范化要求,需按要求标识清楚。燃料检修1.3.3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4.3.40.5是1.3.4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4.3.52是1.3.5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4.3.62是1.3.6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4.3.72是1

8、.3.7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冢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DB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4.3.81/1.3.8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4.3.91是1.3.9工业污染企业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4.3.100.5是1.3.10工业污染企业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并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检查井。4.3.110.5否在重要结点用15Cm的箭头标明走向。发展建设部i.3.11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4.3.120.5是1.3.12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4

9、.3.130.5是1.4废水处理设施1.4.1总体布局4.4.11)废水处理站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15的要求。1.5是2)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宜靠近生产车间,废水可自流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有良好的排放条件。是3)污水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应按照处理工艺和流程布置建(构)筑物及设施,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各类管线连接应简捷,避免相互干扰;通道设置宜方便维修管理及药Ah污泥运1是4)废水处理设施应将管理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否下风向无居民区或宿舍区。5

10、)废水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时应设置相应的提升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是6)废水处理设施内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管廊设置应符合GB50014和GB50016的规定。是7)废水处理设施应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0.5是1.4.2构筑物4.4.2D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站,宜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依据废水水量、水质变化范围及要求的均和程度确定,应满足水量、水质变化一个周期以上全部废水的调节要求。0.5是2)调节池宜设置搅拌系统,定期清理,并应按有关要求采取加盖、排泥、通风、除臭及防爆等措施。0.5是3)药剂与废水混

11、合反应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则混合池和反应池应加盖密闭,设通风设施。/4)过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是5)缓冲池采用分流处理工艺,各独立单兀处理后直接到排放口的,应配置综合缓冲池,即各独立处理单元处理后应混合排放。缓冲池容积一般为4小时处理水量。是6)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中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并存档备查。1是7)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需在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1否目前各标牌只有构建物名称,但未符合规范化标牌的要求,需按要求设置。行政/检修/发展建设1.4.3自动化控制4.4.31)根据HJ2()15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废水处理站的重要工艺参数及处理过程应由微机实现三级

12、监控,即现场设备手动操作、各处理单元独立操作、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系统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1/根据技术规范要求,处理量小于1000m3d的不需要由微机实现三级监控。2)中控系统应有排放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电导率等在线监测指标的数据及历史曲线。/3)中控系统应有各废水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泵的运行记录及历史曲线。运行记录包括电流和运行时间。Z4)PH值调节宜采用PH计;自动加药系统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等控制加药量,缺药时可自动报警。酸析、加碱应采用PH值自动控制,破银,、氧化应采用ORP自动控制。自动加药系统可切换成手动控制。/5)各类泵均应与对应的吸水池液位连锁

13、,并保证最低液位自动停泵。每个子系统废水进水泵、药剂加药泵、搅拌机、鼓风机、自控阀门等宜各自设置连锁,避免药剂和能源浪费。Z6)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PI路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对己实现在线监测的污染因子设置超标自动报警。在污染因子出现超标时,能及时报警并将超标废水引回再处理。Z7)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操作单元、出水排放口进行监视,并能实施远程图像传输。所有图像资料至少保存300.5/1.4.4污泥处理和贮存4.4.41)污泥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0.5/无产生污泥2)污泥经过处理后,应符合CJ3025的规定。/3)应依据危险废物

14、的名录及相关鉴别标准,对工业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污泥,应按GBl8484GB18597sGB18598的要求进行处置。Z4)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0.5/5)污泥浓缩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性质、污泥量和污泥含水率要求进行选择,可采用重力浓缩、气浮浓缩、离心浓缩、带式浓缩机浓缩和转鼓机械浓缩等。/6)污泥浓缩工艺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7)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0.5/8)污泥脱水应采用厢式或板框压滤机等污泥脱水设备进行机械脱水,压滤机的选用,应符合HJ/T

15、283的规定。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6h。/9)脱水后的污泥,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并应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按GB18597要求进行管理。1.5/10)污泥装袋运往污泥贮存点集中存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0.5/1.4.5回用水处理系统4.4.5D环评批复等相关文件有废水Pl用要求时,按要求建设废水回用处理设施。1Z环评等相关文件没有废水回用要求2)回用水处理系统能实现稳定、持续运行,回用率达到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3)制取回用水时产生的浓水应引回废水处理设施再处理。/4)回用水处理系统处

16、理后的水不得再进入废水处理系统。/1.4.6分析化验室4.4.6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监测分析本企业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监测条件要求高的指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按照检测项目配置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玻璃器皿。定期与环保部门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对比。1是1.4.7其它4.4.71)废水处理站区保持干净整洁,所有操作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站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没有无关的杂物;墙体及容器槽罐外表无污泥和化学药品痕迹:地面用防滑、耐腐蚀地砖或涂绿色环氧树脂,保持无积液。0.5是2)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用品与应急物资,在存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的场所设置

17、各类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黄底红字。配置医药箱(配备常用外伤、应急烦品)、应急喷淋装置、操作人员防护必用品(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等)、处理设施维修(鼓风机、防爆灯等)等应急物0.5是1.5污水排放口1.5.1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GB18918、CJ343的相关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4.5.12是1.5.2排放含DB44/2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设置

18、规范的排放口。4.5.21/1.5.3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含氟废水在车间排放口及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在线流量监控装置。4.5.3/1.5.4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4.5.40.5是1.5.5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4.5.50.5是1.5.6按照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在排C污口安装流量计、氨氮、CoDCr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装置运行正常,按要求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污水排放口

19、应安装流量测量装置。4.5.61/电厂为一般废水,没有要求实现在线监控。1.5.7污水总排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4.5.70.5是1.5.8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4.5.81是1.5.9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尽量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总出口处设置。4.5.92是1.5.10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40Cm宽30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Cm以上。4.5.10否总排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观察井目前均无标志牌,须按要求设立。行政/检修/发展建设2废气

20、污染防治设施2.1总体要求2.1.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并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5.1.10.5是2.1.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00的技术要求。5.1.2是2.1.3应选择先进、可靠、实用、安全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5.1.3是2.1.4处理单兀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5.1.4是2.

21、1.5有挥发性有机废气(Y(X)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满足深府12O171号文的要求。5.1.5/2.1.6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HJ2026、HJ2027的技术要5.1.6/2.1.7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HJ2020的技术要求。5.1.7是2.1.8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电除尘器的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28的技术要5.1.8是2.1.9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5.1.9是2.1.10除尘设备的

22、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5.1.10是2.1.11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5.1.11是2.1.12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5.1.120.5Z2.1.13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作操作记录。5.1.130.5是2.2室内通风2.2.1应保证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Zl的要求。5.2.10.5是2.2.2不应将

23、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5.2.20.5是2.3废气收集2.3.1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5.3.11是2.3.2氮氧化物废气、含钠废气、含的废气、氟化氢气体、含氨废气等废气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单独进行处理。不应将含氨气和硝酸、盐酸、氟化氢气体混合收集。不应将含银废气和酸性废气混合收集。5.3.21是2.3.3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5.3.31/2.3.4废气收集管道及通风管道宜根据废气理化特性选取合适的材料。含辂废气收集管道建议使用PVC材质,

24、不使用PP材质。5.3.4是2.4废气输送管道铺设2.4.1管路布置应从系统总体布局出发,既要考虑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又要与总图、工艺、土建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力求简单、紧凑,缩短管线,减少占地空间,节省投资,不影响工艺操作、调5.4.11是2.4.2通风管道铺设应执行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141)o5.4.2是2.4.3对于同一个废气收集管道连接了多个收集罩的,应安装风阀调节风量,通过安装恒压抽风系统进行控制,以节省用电。5.4.3/2.4.4管道安装应符合GB50235的要求,管道应牢固固定。5.4.4是2.4.5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

25、。5.4.51是2.4.6对碱蒸汽及易结品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5.4.61/2.4.7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5.4.70.5/2.4.8废气收集管道应标示收集的废气种类和流向。5.4.82是电厂锅炉烟气全部集中于烟囱排放,在烟囱排放口标志牌上有标明废气种类和流向。2.4.9废气经收集后应经过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后外排,不应设置旁路管道。5.4.90.5是2.5废气处理设施2.5.1废气处理设备宜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基础应平整稳固。5.5.1是2.5.2循环泵等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5.5.2/2.5.3主要设备应设标示牌。标示牌悬挂或

26、粘贴于设备表面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主要参数。5.5.31是2.5.4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定期分类排放至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应出现二次污染。5.5.41是2.5.5电镀废气处理采用自动加药系统,自动系统实现远程/现场、手动/自动切换操作。5.5.5Z2.5.6涂装作业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一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液体吸收等五类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应满足GB20101的技术要求。5.5.6/2.6废气处理控制系统2.6.1在系统中安装PH计、液位计、ORP控制仪、氟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等满足自动控制要求。5.6.1是2.6.2重要

27、控制参数及处理过程应通过PLC系统实现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并实现现场手动操作。5.6.2是2.6.3风机开启联动加药系统(喷淋水泵、循环液槽液位、PH值应满足启动条件);循环泵能实现主备用自动切换。5.6.3Z2.6.4对废气收集、处理、加药等用电设备的工作电流和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5.6.40.5是2.6.5中控系统应能储存运行状况的历史数据,至少存储30天,并便于查询。5.6.50.5是2.7废气排放口2.7.1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5.7.

28、10.5是2.7.2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改造。5.7.20.5是2.7.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5.7.30.5/2.7.4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GB/T16157和HJ/T75、HJT76HJ/T373、HJ/T397等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报环保部门同意。5.7.40.5是2.7.5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深入环20161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

29、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的相关规定。5.7.50.5是2.8其他2.8.1废气处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5.8.10.5是2.8.2做好每日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具体、详尽。5.8.2是2.8.3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质,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5.8.30.5是3固体废物3.1总体要求3.1.1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根据类别按环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不同的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

30、废物中贮存。6.1.1是3.1.2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6.1.20.5是3.1.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要有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进行包装、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管理。6.1.31是3.1.4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6.1.41是3.1.5所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其产生、收集、处理和转移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在企业相应地点标明其处理方式、流程及各环节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标识可参照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

31、化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见附录B。6.1.5是3.1.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I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W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口O/ocm/s)。6.1.61是3.2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3.2.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6.2.10.5是3.2.2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6.2.20.5是3.2.3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6.2.30.5是3.2.4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

32、合GB18597要求。6.2.4是3.2.5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2.50.5是3.2.6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6.2.6是3.2.7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此外,应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6.2.7是3.2.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设施上应粘贴符合GB18597要求的标签。6.2.80.5是3.2.9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应完好无损,且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6.2.9是3.2.

33、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存放易燃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6.2.10是3.2.11危险废物贮存施设要防风、防雨、防晒。6.2.11是3.2.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临时堆场的应满足GB18599的标准,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并有专门的处置记录和外伤协议。6.2.120.5是3.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33.1转移危险废物时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入环201737号人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6.3.10.5是3.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

34、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6.3.21是3.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3.4.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应持有有资质企业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经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6.4.10.5Z3.4.2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6.4.2是3.4.3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Pl取后应继续保留5年。6.4.31是3.4.

35、4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6.4.40.5是3.4.5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应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6.4.5是3.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3.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6.5.1是3.5.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6.5.20.5是3.5.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6.5.30.5否目前危险废物仓库没有通

36、讯设备及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按要求配备。检修/安监3.5.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6.5.40.5是3.5.5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6.5.5是3.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3.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6.6.10.5/3.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6.6.2/3.6.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常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6.6.30.5/3.6.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

37、员。6.6.40.5/4噪声防治设施4.1产噪设备不应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产噪设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7.1是4.2噪声控制与防治设备完好,按要求使用,不应擅自拆除或闲置。7.21是4.3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及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7.33是5排污口立标、建挡5.1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后,要竖立标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8.1是5.2排污口立标8.25.2.1经规范化改造后的排污口,应按照GB15562.1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8.2.10.5是5.2.2排污口按

38、要求设置辅助标志。8.2.2,8.2.3,8.2.41是5.2.3标志牌应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退色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8.2.50.5是5.3排污口建档、管理5.3.1环保部门和排污企业均需使用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8.3.1是5.3.2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8.3.2是5.3.3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企业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

39、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改造意见等。8.3.31是5.3.4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应报环境监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8.3.4是5.3.5排污企业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8.3.5是6环境管理6.1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9.2.11是企业单位(法人)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戈U,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由专人负责,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定期汇报其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是6.1.1企业法人为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9.2.20.5是6.1.2建立涉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以及噪声防治设施等的相关岗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物管理计划、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9.2.30.5是6.1.3严格执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因维修、维护致使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停运时,应停止废水外排,并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该事项的书面报告。9.2.40.5是6.1.4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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