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伙经营公司协议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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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合伙经营公司协议书XX年XX月制甲方姓名乙方姓名经甲乙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有限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公路、铁路、护坡、桥梁、隧道、港口、航道工程;码头建设、围堰、疏浚、海陆运输工程;机场建设;房屋建设;古建;园林绿化;钢结构安装;隧道安装;各类大型爆破、拆除;沙、土、石方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石材;施工监理;农业建设;市政建设;海外建筑。第三条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一)各方出资数额及比例:甲、乙双方各出资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均占现金总投资额的*%;另合伙

2、五方认可甲方人力、社会资源占合伙总额的*九即五方占合伙比例为:甲:乙*=*%:*%(二)各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清。(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五条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及追加投资。合作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1)盈余分配每年根据经营状况,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该年度总利润的%0即每人占总分配比例的甲:乙:二%:%(2)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现金投资比例为依据,按甲:乙二:比例承担。(3)追加投资如果合伙事宜需要

3、追加投资,则按照上述债务承担的现金投资比例、按照协商一致的时间进行相应追加,如果某一合伙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或约定数额按约定追加,影响合伙事务时,则认定为该合伙人违约,其余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六条除名退伙之约定予以除名。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所有各方合伙人同意;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

4、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作企

5、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伙人。第七条合作负责人、合作事务执行及费用承担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

6、致,本合伙适宜由甲乙双方负责运营该合伙企业:1、甲方负责:;2、乙方负责:;3、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4)、支付合作债务;。.4、经合伙各方同意,对于负责执行合伙事宜的甲乙两方,每人每月按照20000元(大写两万元整)的标准支付工资;并根据实报实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为甲乙双方报销为了办理各项合伙事务的实际花费;5、合伙其他各方为了办理合伙事宜而支付的所有差旅、餐饮费用,报经甲、乙两方,经甲乙两方签字后入账报销。6、对于合伙期间的财务,各合伙人

7、均有权进行监督,查询。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每个人的表决权效力大小一致;(2)合伙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现金及约定分配比例分配。(3)合伙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现金出资按比例及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2、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

8、益归合作企业,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除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外,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1、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作

9、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3)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4)被依法撤销;(5)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合作的清算(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a、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b、合作所欠税款;c、合作的债务;d、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

10、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2)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3、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

11、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三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本协议签订地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其他。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2、本合伙如果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新组建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协议参照执行。本协议与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有不一致之处,以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为准。3、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4、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按指印后生效。甲方:乙方: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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