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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棉县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农村铁索桥管理,保障农村铁索桥通行安全,结合石棉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铁索桥,是指石棉县境内由政府投资、修建、社会捐建、村民自建的农村范围铁索桥,是为方便山区群众过河(沟)出行的简易交通设施。第三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遵循以各乡镇、街道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保持桥墩和边坡稳定,缆索、索塔、锚碇、吊杆、纵横梁、桥面、护栏及附属设施完好,保证农村铁索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第四条石棉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制定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负责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
2、民政府、街道是本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护。第五条石棉县交通运输部门是农村铁索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在有条件的地方实施铁索桥改公路桥,逐步减少全县农村铁索桥存量。第二章管理养护资金第六条农村铁索桥养护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第七条农村铁索桥日常养护按照200元/年/米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基本保障。第八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争取省、市补助资金;(二)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三)县人民政府
3、统筹乡村振兴等涉农资金;(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六)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应统筹使用好财政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十条农村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应建立专账,独立核算,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第三章管理养护工作第十一条农村铁索桥的新建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进行,现有农村铁索桥的管理养护分为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养护。第十二条农村铁索桥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委托具有桥梁检测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对桥梁主体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安全
4、状况进行评定,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3年1次。第十三条农村铁索桥维修养护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制定方案并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后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部门对铁索桥维修养护提供技术指导,对维修养护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农村铁索桥实行“桥长制”管理制度。每座铁索桥在乡(镇)或街道、村(社区)两级分别落实一名桥长,具体负责农村铁索桥的日常管理养护,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做好日常巡查记录。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建立农村铁索桥档案,实行“一桥一档”,并报县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实行农村铁索桥安全公示制度,每座铁索
5、桥设立安全公示牌,公示铁索桥安全使用须知、管理养护规定、管理养护单位、桥长、安全监管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一桥一公3示”,公示牌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设立,确保信息完整、准确。第十八条农村铁索桥安全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第十九条县交通运输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农村铁索桥安全督查,将督查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反馈,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确保农村铁索桥安全。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农村铁索桥安全使用维护工作宣传,增强群众安全意识。第二十一条对已有公路桥梁或其他其他安全出行通道,存在安全隐患的铁索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组织依法予以拆除。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以及纳入文物管理的铁索桥由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和管理养护等监管工作。企业自建自用或从事经营性管理的铁索桥管理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负责。第二十三条本养护办法自XXXX年X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