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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固定资产是财产,是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管理,在学校的归口管理机构入帐。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教委文件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资产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总归口单位,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 .协助主管校长全面管理学校的物资工作,贯彻执行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2 .负责管理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基
2、建、行政、后勤等单位物资财产工作,建立各分管单位的物资管理系统,组织物资财产管理人员培训。3 .负责审核和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组织招标采购工作,代表学校对外签订购物合同,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4 .制定并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采取行政的、技术的、经济的措施,促使固定资产充分发挥效率,方便使用。5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册,定期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负责全校的物资统计报表工作,并实行全面的计算机管理。6 .组织在用仪器设备及各类物资的维修调剂、报损、报失、报废审核处理。第三条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处的协调下,实行统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用结合、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物
3、尽其用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统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分口管理学校的仪器设备、家俱、校园设施、土地房产、图书、办公(教学)软件等固定资产,各类管理单位负责拟订物资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督促基层单位贯彻执行。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第四条各分口管理单位分管的固定资产范围如下:1 资产管理处管理十二大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医疗卫生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工具量具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被服装具。2 后勤保障处管理二大类: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及后勤服务集团的固定资产管理。3 图书馆管理一大类:图书。4
4、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一大类:办公(教学)软件。5 财务处:负责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财务监督,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第五条学校的物资财产实行校、院(部、处、所)二级管理体制。各使用、保管单位应设置明细帐(或卡),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其职责由各单位参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行自行制定。第六条凡是购置(含拨款购置、自筹款、捐赠等款购置)、自制、基建交付使用、无偿调拨、捐款、盘盈所增添的财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教学、科研、生产专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上,正常耐用期一年以上能构成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行政办公后勤用的单价在500元以上,正常耐用期一年以上能构成独立
5、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较为稀缺,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财产。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范围。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和二级分类按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学校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第八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入帐: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格建帐(不包括运输、包装、劳务以及一同购置的材料、易耗品等费用)。基建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单项工程决算的批准数计帐。自制或原有的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改建而增加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实际开支的成本费核算单价或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房屋或其它建筑物,毁损或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相应减少其原值。捐赠
6、、盘盈或价格不清的固定资产,可参照当时同类型号产品的出厂价或市场供应价来核定。(六)无偿或有偿调拨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核定的调出价格计算。(七)固定资产进行修理后,仍按原值计算。(八)购置的固定资产属成套设备,除总值外应附详细附件清单帐。进口仪器设备国外部分运输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及自制固定资产单价的核定,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和财务处分别进行固定资产的增减记录和财务处理,以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添置与验收第九条固定资产的添置必须严格执行XXXX学院关于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学校鼓励以多种形式(如捐赠、
7、科研项目、创收、贷款等)引进、添置教学及科研设备,有条件的系、部、所、馆、中心应从本单位的创收收入或发展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仪器设备的添置与维护。第十一条各单位对添置的固定资产要按照XXXX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验收。第十二条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手续,待填好的入库凭单连同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财务处办理报销、财产添置手续。第十三条校属各部门都应创造条件在全校实施固定资产的计算机管理。各部门均要设立固定资产帐卡。做到“制度健全,责任到人“。资产管理部门对分管的固定资产有权进行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其效益。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或兼职)任资产管
8、理员,其业务受资产管理处指导。资产管理员要负责建立本单位的物资帐(如属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资,应按学校的“低值易耗品及材料管理办法”建帐)、卡以及计算机管理软盘,负责与资产管理处的资产核对工作。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添置、验收、转移、报废必须经资产管理员签字方能报帐、销帐。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根据资产特点和现有条件制订技术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经常对所有资产进行技术检查、校验、维修等工作。如技术力量不足或检测仪器设备不全,应请有关部门帮助检测。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带有一定危险因素的资产,均需按其保管要求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测,保证资产保持完好使用或存放状态。凡属科委统管的23种仪器以及
9、列入精密、贵重、稀缺的资产,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房产及其改良设备、环保设备、供水供电系统等,均须建立技术档案,妥善保管,并复制一份交校档案室。单位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须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并定期报教务处实践管理科。第十五条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都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制度。财务处要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分产帐,记录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对口的总帐和一级分类的分类分产帐卡以及和二、三级管理部门相对应的分户分类帐、卡。各二级管理部门也应建立本部门所管范围内各使用单位的分户、分类帐、卡,记录各使用单位每类帐产的数量、价值及其总值。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与资
10、产管理部门对口的按品名登记的分类明细帐(卡)及本单位分类帐总帐。保证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每年12月份为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以及其它各级管理单位核对帐、卡、物时间。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后勤服务中心,按资产管理处和后勤保障处的要求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各级资产人员(含兼职),对所管的财产负全部责任,未经主管领导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固定资产,不得涂改、调换固定资产的编号或标牌,否则后果由当事人负责。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接受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在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模范地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资产管理部门要制订各级各类资产管理人员
11、岗位责任制,使他们的工作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应事先与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并办清交接手续,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及有关负责人共同承担。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校外调拨、出借及报损报废、丢失、拆改、变价等,统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它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进行处理。学校资产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借出校外,否则,将视情况给予当事人或责任部门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十八条为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为经济建设服务,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学习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承担校外的分析、测试、化验、校验、租用、服务等各项任务。但在校内使用,必须报经使用单位主
12、管领导批准;在校外使用,在保证设备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经学校资产管理处或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能拿出校外,归还时,应由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共同校验以保证设备没有损坏。承担上述各项任务均应报校审计室、财务处审核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率不高的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各单位可转入经济开发或所办经济实体使用,并按照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资产挪为经济实体使用,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并处以罚款。第十九条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积极联系对校内外调拨、让售,以发挥其作用。属校内调拨与让售的固定资产,应填写调拨单,经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办理资
13、产转移手续;属校外调拨与让售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后(批准权限同固定资产添置的审批权限),由资产管理处统办理并销帐,所收款项应列入该单位设备添置费。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可予报废;因人为或自然等原因造成损坏而丧失性能的,在明确原因和责任后予以报损。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都要填写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鉴定确属无法修复使用或修复费用太大的,由参加鉴定人员、使用单位和各级物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办理报损报废手续,由资产管理处统处理。其审批权限为:单价2000元以下,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单价2000元以上,由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损报废收回的款项,除开支运输、劳务费用外,应作为学校维修、添置设备物资的经费,不能作为基金收入。由于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等导致固定资产被窃、丢失、损毁等,应分清责任,按照学校有关赔偿办法赔偿。第二十一条经批准报损报废和变价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填写固定资产减少报告单,连同管理卡片和批准文件向财务处办理销帐手续。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各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XXXX年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