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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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蜉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

2、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业孵化器是指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

3、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围绕XX贵安产业链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备案、申报认定、年度评价管理,登记备案常年受理,申报认定、年度评价每年定期受理。XX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登记备案、申报认定、年度评价日常工作,并组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根据年度评价结果或省、国家科技行政部门

4、相关认定文件拨付资助资金。第五条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七条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提前在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条件如下:一、运营主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运营主体为XX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

5、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制度。二、孵化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集中,并满足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要求:孵化器不低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低于1500平方米),众创空间不低于500平方米。三、孵化服务。孵化器(众创空间)具备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孵化服务人员3人以上、创业导师2人以上,运营状况良好。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参加创新创业载体相关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第八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认真填写登记备案表,并将登记备案申请

6、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进行登记备案。第四章申报认定第九条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通过登记备案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市级孵化器申报条件(一)孵化器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孵化器总面积75%及。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5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二)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至少有1个资金使用案例。(三)孵化器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含),且至少1名专职服务人员参加创新创业载体相关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

7、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四)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6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10虬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2 .企业注册地或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3 .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不超过60个月。(五)孵化器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个(专业型孵化器40个)。(六)孵化器在创业咨询、教育培训、金融、企业管理

8、、市场、知识产权、法律、人力资源、对外合作、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中,至少提供6种服务,并已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2家以上。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5 .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贵州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

9、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二、市级众创空间申报条件(一)众创空间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o属非自有物业的,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应当具有至少3年的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二)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中至少1名参加创新创业载体相关培训且获得相关证书。众创空间与天使投资人、创投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

10、务能力。(三)协议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四)入驻创业团队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五)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家)(六)众创空间场地具备举办会议、项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众创空间,可按专业化众创空间认定管理。第十条申报认定程序市科技局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登记备案工作,有意申报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

11、)的单位可到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市科技局对备案后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培育。一、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计划认定数量,明确申报时间、方式及评审流程等。二、申报、初审。申报单位填写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三、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考察评审程序。四、考察评审。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组织考察评审,提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议名单。五、会议研究。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六、公示。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拟认定名单在

12、网上公示7日。七、认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授予相应牌匾。八、拨付资助资金。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资助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一条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适当降低。第五章年度评价第十二条每年对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评价。第十三条评价办法一、对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制定XX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或XX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

13、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满分值为100分,按照分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60分以下为D等级。A、B、C等级得分须60分以上(含):其中得分位于前30%(含)的为A等级,得分位于30%(不含)至70%(含)的为B等级,未纳入A和B等级的为C等级。二、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价。根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要求制定XX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XX市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分值满分均为100分,得分达到80分的评为优秀。三、孵化器(众创空间)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及建设运营情况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价资格,当年

14、不予纳入评价。第十四条评价程序一、申请、初审。认定时间满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出年度评价申请,根据评价指标内容撰写评价报告,并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区(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二、复核、评审。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按照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三、会议研究与结果公示。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评价结果及运营补助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日。四、拨付补助资金。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应用一、对年度运营评

15、价结果为A、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优秀等级的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群体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或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二、连续三年评价为D等级或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两年内暂停其参加年度评价的资格。第六章补助标准第十六条补助方式分为认定补助和运营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管理。一、认定补助。对新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如下:(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补助80万元、50万元、30万元。(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补助50万元、

16、30万元、20万元。(三)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果是逐级认定的,按照晋级补差方式资助差额部分。每家孵化器认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80万元,每家众创空间认定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yco二、运营补助。对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优秀等级的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补助如下:(一)孵化器运营补助:对市级孵化器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5万元、B等级的补助10万元,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20万元。(二)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对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0万元、B等级的补助8万元,对省级以上(含)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15万元。第七章

17、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第十八条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每月需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区(市、县、开发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市科技局。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度参与填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统计报表。第十九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第二十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依法收回认定资助和运营补助资金,并将其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两年内不予支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并退出管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二十一条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XX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暂行)(筑科通(2019)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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