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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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鹤山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镇街、各职能部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第三条各级党(工)委、政府是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享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及通过流转取得耕地经营权的经营者是耕地保护的直接责任主体。自

2、然资源部门是耕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农业农村、审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耕地保护相关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第四条市、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履行耕地保护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耕地保护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经办人员是具体责任人。第五条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终身追责、突破耕地保护红线“一票否决”。第六条推行“田长制”,探索智慧耕地保护新模式,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网格化管理机制,由市、镇(街道)主要领导、村(社区)负责人分别作为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一级、二

3、级、三级田长,自然村长作为网格长,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责任人、责任地块和责任网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保护机制,实现保护责任全覆盖。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网格员作用,加强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农民自觉保护好子孙后代的口粮田。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承包期内继续有效。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经营权流转的,统一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内容与承包合同内容一致,涉及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的,载明“耕地”(用于粮食、蔬菜、棉、油、糖等农作物种植)、“永久基本农田”

4、(重点用于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切实保障耕地和粮食安全,维护好群众土地承包权益。第二章耕地保护工作职责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土空间规划、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的执行负总责,避免违法违规导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减少或质量下降。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对耕地“非农化”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整治,牵头组织完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第十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管理与种植管护指导,耕地地力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地力培肥等耕地质量监管和建设工作,会同自然资源部

5、门指导各镇(街)对非法占用耕地建设农村住宅行为查处整治和耕地“非粮化”问题整改,协助做好违法用地整治后的复耕验收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关工作。第十一条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工作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大中型灌区农田灌溉节水排水。第十三条林业部门统筹生态环境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在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和布局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坡度25度以上退耕还林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予以保护,加强土壤、水体等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管好用好

6、耕地保护资金,加大耕地保护投入,确保专款专用。第十六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立案查处。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监督承包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制止擅自占用耕地建设、播荒、闲置、改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的地类属性,一般“耕地”只能用于粮食、蔬菜、棉、油、糖等农作物种植,“永久基本农田”只能用于谷物、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种植,不得擅自利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建设农业设施及非农建设等破坏耕地行为。承包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保持耕地的农业耕作用途;对耕地播荒

7、、闲置和造成永久性损害等行为,应予以抵制、制止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有关部门举报。第十八条承包方依法流转承包耕地经营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耕作用途,使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向发包方备案,确保农地农用。承包方不愿耕作,又不流转他人耕作,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承包的耕地摞荒满二年的,由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耕地及承包方交回的耕地,由村集体组织耕作或流转他人耕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组织耕作,又不流转他人耕作的,可放弃相应耕地的所有权,交给所属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到镇(街)联合总社名下,由联合

8、总社组织耕作。第十九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责任意识,关注、支持并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对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应积极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第三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各镇(街)党(工)委、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市委、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保证本行政辖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所辖村委会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耕地保护责任。耕地保护责任书应包括下列内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耕地保护措施、责任人的权

9、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措施等。第二十一条优化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将耕地保护责任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评体系,与领导班子绩效考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建设用地审批挂钩,并作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关心支持并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通报表扬。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耕地保护不力的,对有关失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同责共管机制。积极构建党委领

10、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基层共治、社会广泛参与的“同责共管”耕地保护机制。耕地保护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相互沟通和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共同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第二十三条强化土地执法共管机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承担起本区域内违法用地处置的主体责任,依法组织处置和整改工作,坚决遏制各地土地特别是耕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违法用地的各类建设项目,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停办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手续,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单位要依法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放贷款等措施,切实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纪委

11、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工作程序,做好工作衔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广泛开展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耕地“占补平衡”与“进出平衡”等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的责任意识。抓好干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中央耕地保护政策的领悟力和执行力。充分运用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和听证、公告等形式,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和耕地保护政策,公开耕地保护信息,宣扬耕地保护典型,通报耕地违法违纪案件,保障不同责任主体对耕地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其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耕地保护的良好氛围。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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