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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第一条员工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给予上述奖励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条有下列表现之一,应给予通报表扬:1、能及时圆满完成重大或领导交办的特殊任务者;2、爱护公司财产公物,使公司财产公物不受损害者;3、可予以通报表扬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予以记功:1、对管理有创新建议,经采纳实行,卓有成效者;2、遇有灾难或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3、检举或制止严重违章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者;4、发现职责以外故障,予以通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第四条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记大功:1、为维护员工安全、临危
2、不惧,积极抢险,卓有功绩者;2、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楷模者。第五条奖励权限和程序1、对于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下达评选条件,可以实行民主评议、部门推荐,总经理审核。2、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由员工所在部门向公司提出建议,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文件形式下发。3、员工获得奖励荣誉称号的文件或证书,记入本人档案中。第六条员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一定处罚。具体分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岗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终
3、止劳动关系。在进行处分的同时给予经济处罚。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经济处罚:1、上班时间干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2、违纪行为达不到行政处分的;3、迟到、早退、旷工、擅自脱岗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4、其它情形,按劳动纪律奖惩标准给予经济处罚。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1、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部门负责人和办事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或知情不报者;2、不如实申报和填写有关业务材料或记录者;3、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1、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或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2、因个人过失导致公司受到损失,情节较轻者;3
4、、不服从领导安排或妨碍工作或团体秩序者;4、不按规定使用办公用品或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5、连续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5天以内者。第十条以下行为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指令,未能如期完成,影响公司利益者;2、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3、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4、因酗酒影响他人正常工作者;5、因疏忽导致办公用品、设施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失(直接损失1000元以下)或伤及他人(轻伤)者;6、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公司参观者;7、瞒报、虚报、漏报考勤及报表者;8、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7天者。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1、擅
5、离职守,致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直接损失1000至3000元者);2、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故意损坏公物者;3、不服从领导安排,屡劝不听者;4、擅自使用他人办公设施、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的工具者;5、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9天者。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降级、撤职或留公司察看:1、打架斗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程度较轻者;2、利用工作之便或以事、病假为借口从事个体经营、私揽外活等有收入的活动者;3、擅离职守使公司蒙受严重经济损失者(直接损失3000至5000元者);4、制造谣言,恶语中伤公司声誉或其他员工者;5、连续旷工3天或年累计旷工10天者。6、偷窃、私拿或利用其它不法手段侵
6、占他人或公且钱、物,在1000元以下者;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1、连续旷工6天以上(含6天),或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含7天),或请事、病假期间另谋职业连续达15天以上(含15天)者;2、在物资及员工生活福利、物品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基建工作和办理业务过程中,营私舞弊或工作失误,致使假冒伪劣物品进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者;3、利用职务之便或在经济活动中,索要财、物,收受贿赂、吃回扣等损害公司利益或形象者;4、违反财经纪律,伪造、变造、毁坏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或利用虚假
7、的会计资料损害公司利益在1000元以上,或虽未造成损失但情节严重者;5、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超过5000元或贪污公共钱、物,价值累计超过1000元者;6、偷窃、私拿或利用其它不法手段侵占他人或公且钱、物,在1000元以上者;7、违反技术规程和材料消耗定额、浪费原材料和能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或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8、参与非法组织、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参与赌博、吸食毒品者;9、无理取闹、散布谣言、煽动怠工或以暴力恐吓威胁他人者;10、伪造证件、印章、盗用印章、仿效领导签字、涂改重要文件者;11、因个人过失被追究刑事责任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者;12、泄露公司经营机密使企业蒙
8、受重大损失者;13、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14、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者;15、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或编造情节欺骗领导者;16、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利用本公司名誉,招摇撞骗,使本公司名誉受损失者;17、不服从公司内统一调配者;18、严重违反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19、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或利用不正当手段使企业受损在3000元以上者。第十四条员工因个人违法乱纪被行事拘留(判刑)之日起,自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五条对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告知公司总经办,并将所有处理决定材料记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对员工进行任何一种行政处分,必须以文件形式下发各部门及对受处分者给予书面送达。第十七条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的,由相关部门考核后填写罚款通知单,转综合管理部,从违纪人员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