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苏州市建筑业企业市级许可施工资质(非市政类)动态核查长效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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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企业:为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健全与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经研究,决定建立苏州市市级行政许可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非市政类)动态核查长效机制,具体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工商注册地在我市的建筑企业的市级行政许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 通过首次、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申请取得市级许可资质的;2 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调动迁入或迁出的(迁至外市除外);3 存在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的;4 企业被投诉举报的

2、;5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核查方式核查采用企业自查、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一)企业自查:是指企业对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和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及时进行整改。(二)系统及实地核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内企业净资产、注册执业资格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信息的有效性;对企业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进行现场实地核查。三、核查内容1 .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企业实际情况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2 .资质技术负

3、责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专业等级、个人业绩、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3 .实验室负责人(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专业等级、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4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等主要人员的专业等级、人数、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5 .企业净资产、厂房、技术装备、生产设备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6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开展扬尘防控工作;7 .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4、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8 .是否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四、核查机制(一)企业自查。各建筑业企业应于每年1月份,对照资质标准要求,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自查材料(见附件1)至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上报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二)属地核查。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三类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全覆盖核查。1 .自2022年1月1日至今,企业通过首次或增项申请取得市级行政许可资质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面核查。2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存在核查范围第1条情形的,应自企业资质取得之日起3个月

5、内完成全覆盖核查。3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存在核查范围第2、3、4、5条情形的,应在相关事项发现或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覆盖核查。(三)督查通报。市住建局将在企业自查、属地核查的基础上,对核查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抽查,并对各县级市(区)核查情况进行通报。五、核查处置1 .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企业核查时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应及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同时抄送各地招投标、质安监管理部门,并于每季度末将核查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市住建局;对企业涉及资质申报时存在虚假承诺的,经核实后及时向资质行政许可机关移送相关线索,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抄送市住建局。2 .核

6、查不达标的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以不达标的建筑业资质承接新工程项目;建议相关部门不受理不达标企业提出的主管部门调整和重组、合并、分立申请事项。对核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在信用综合评价中予以扣分,直至清出市场。3 .对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企业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并抄送资质行政许可机关,撤回相应资质。4 .对有在建项目的不达标企业,各县级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现场检查,加大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六、工作要求1 ,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建立市级行政许可施工资质长效核查机制,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主动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检查要求提供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规避检查。2 .依法监管,严守纪律。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建立长效核查机制的思想认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工作人员在动态核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到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确保我市建筑业本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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