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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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在云南省注册的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裁判管理单位或部门开展体育竞赛裁判员的培养、选派和日常管理。第三条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全面领导全省体育裁判员监督管理工作,下列各责任主体根据权限开展管理工作,向省体育局负责,定期报告工作。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裁判员资格认证。州(市)、县(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

2、参照执行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第四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日常管理。第五条各省级训练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根据授权负责对所管项目在云南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二、三级裁判员进行推荐、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日常管理;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在全省比赛中的执裁行为进行监督;开展相应项目的一级及以下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业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对所属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六条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申请承接相应项目一级及以

3、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业务。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可在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总会)的管理下,可分别承接本地区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业务。第七条省级单项协会是否符合承接相应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队伍培训、考核、注册管理能力要求,由省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体育总会组织考评,并定期进行公布。裁判员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基本原则,为参赛队伍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第八条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省级单项协会对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效能由省体育局进行定期评估,并作出管理资

4、质准入、展期(授权期限)、暂停、撤销等决定。第九条上述组织及责任人在裁判员队伍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体育局根据有关权限做出责任人调整、班子改组、组织换届等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条各省级训练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经批准承接裁判员队伍管理的省级各体育单项协会应当组织所管辖的各项目成立裁判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设置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委员四个等级,根据权限开展工作。各省级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州(市)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训练单位、或省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体育局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

5、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原则上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请省体育局和体育总会核准、备案,名单须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现役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省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省体育局和省体育总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各省级裁委会负责制定全省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

6、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注册、管理;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学习和执行国际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应向省体育局和体育总会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汇报。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应结合本地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项目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和当地体育总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Q州(市)级、县(市、区)裁委会由不少于三名现役一级(含)以上的裁判员组成。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四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项目技术规范和临场执裁考核及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考

7、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把英语或该项运动的主流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并根据项目标准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第十五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高等院校的裁判员原则上从本项目的三级裁判员起开始培训,并上报属地体育主管部门认证。第十六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并参加不少于3次地方性比赛裁判工作(其中至少参加一次州市级比赛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2年及以上,能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培训讲师至少有一名本项目

8、现役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一级以上优秀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可直接从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起开始培训。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较丰富的裁判工作经验并参加不少于6次地方性比赛裁判工作(其中至少参加2次省级及以上比赛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2年及以上,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培训班讲师必须有一名中国单项体育协会认证的现役裁判督导或裁判讲师。第十八条各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参照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本着“扩大三级参与面、保障二级为主体、严把一级质量关”的原则,负责制定全省裁判员培训计划、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以

9、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符合全国各单项协会相关标准和办法,经公布后执行。第十九条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分别报州(市)、县(市、区)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情况,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第二十一条各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根据每年裁判

10、员资格培训计划,提前向省体育局申报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计划。省体育局统一制作并发放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只有注册并录入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裁判员,方能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第二十二条对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申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时须提交的材料有:1 .按需要填报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两份,打印并附上1寸照片,由培训讲师和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 .提供报名考生执裁比赛的秩序册(封面及裁判员名单复印页);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印在一页上);下一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包括比赛裁判长签字页等,张贴在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中)。3.报名单位须将报名考生的名

11、单、晋升裁判员登记表统一收齐后报送至各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并附上报名单位相关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4,晋升裁判员培训班方案、批示件、班训班授课签到表、考生纸质试卷及分数、实操考核分数等材料。第四章裁判员注册和培训第二十四条省内各级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应当按照全国各单项协会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由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向全国各单项协会进行注册;一级裁判员注册由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二、三级裁判员注册分别由州(市)、县(市、区)级裁判员管理单位负责,并报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在

12、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和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建设与管理,日常管理维护由省体育总会负责,具体公布以下主要信息:(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三)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四)参加相关竞赛裁判业务培训及考核情况记录;(五)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六)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七)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向裁判员注册信息库至少上报更新一次年度裁判员信息(含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第二十八条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

13、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超过两年未注册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第二十九条裁判员必须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精通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遵守赛区工作要求。第三十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裁判员发展规划和具体情况,开展裁判员培训工作。第五章裁判员选派第三十一条全省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现役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第三十二条在省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按照全国单项协会要求选派裁判员;全国单项协会未对竞赛的裁判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应当选派现役一级(含)以上裁判

14、员担任临场裁判。第三十三条在省内注册的各级裁判员被国际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协会选派参加国际性、全国性体育竞赛裁判工作,应向省体育局和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各类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由承接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的单位制定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报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同意,按照公开、择优、中立、就近的原则进行选派。裁判员管理单位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重要比赛还应签署赛事承诺书。第三十五条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省级单项年度锦标赛、冠军赛选派的副裁判长以上裁判员,由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推荐名单,省体育局统一公示公布名单。第三十六条在省级注册的裁判员应邀参

15、加非体育系统举办的跨州市、跨行业(含商业类、群众类)赛事的裁判工作前,必须由赛事活动组织方向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及时报告备案。没有备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裁判员,将给予批评、警告和不予推荐晋升的处罚。第三十七条年满60周岁的裁判员原则上不再担任临场裁判工作。如工作需要,国家级和国际级裁判员退休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63周岁且体能测试、理论考核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第六章裁判员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

16、有申诉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第七章考核与处罚第四十条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一)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每年不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裁判员培训班,原则上每年将举行培训、晋级和考核等,对裁判员进行理论、英语、身体素质的培训和测验。(二)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根据年度裁判员工作记录和相

17、应各方对裁判员做出的评价,对总(副)裁判长、仲裁、技术代表、比赛监督、裁判员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列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记入裁判员注册信息系统,同时予以公开,并作为评选和选派裁判员的主要依据。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根据当地裁判员现实表现可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三)裁判员应积极参加各级比赛裁判工作。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应对其所管理的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至少每两年进行考核、评定。对表现优秀、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表扬、奖励,或经省体育局同意后向国家体育总局推荐参加高级别的晋升考试或重点使用。第四十一条被派遣担任国家级以上比赛裁判工作

18、的裁判员在比赛结束后,应立即将执裁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省体育局。第四十二条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停止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第四十三条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裁委会决定。(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裁委会常委会同意并报同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批准。(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一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裁委会常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

19、并报同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同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或体育行政部门须事先告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相关权利及事项。第四十四条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警告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劝勉谈话方式。(二)停止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执裁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违纪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

20、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三)停止裁判执裁资格6个月一2年: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属地裁判员管理单位认定有收送钱物等违规行为的,或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黑哨、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大额钱物等非法行为的。第四十五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裁判员管理监督联系方式。如发现违规操作或未按要求及时更新裁判员注册信息库,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取消承接资格,并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总会备案。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体育总会应当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实施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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