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收费公示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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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自治区收费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管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新疆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收费单位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制度。第三条收费公示制度执行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民办学校和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等。需公示的收费项目一般为按照规定审批权限和程序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

2、性收费以及其他要求公示的收费项目。第四条收费公示内容:(一)单位或机构全称;(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单位;(三)收费性质、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第五条收费单位或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行为;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机构统一申请办理收费公示手续。第六条收费公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级收费单位或机构收费公示办理,地(州、市)、县(市、区)分别负责受理同级收费单位或机构的收费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所辖县(

3、市、区)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第七条收费单位或机构应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收费单位或机构在首次收费前应提交收费公示申请报告、填写收费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编委或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单位、机构的批复文件或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成本核算等资料。收费单位或机构变更收费公示信息,如减少或增加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注销收费单位的,应及时提交收费公示信息变更报告及印证资料,确保收费公示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收费公示申请资料或收费公示信息变更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于10个工作

4、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电话通知申请人补齐。补齐资料时间不计入工作日。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应于收到收费公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九条收费公示信息应做到及时更新,短期或一次性收费项目如短期培训班等应标注公示有效期。第十条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上年度收费情况并核对更新收费公示信息。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收费公示的受理单位,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内容的审核,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严禁各种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第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公示制度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管理。未进行公示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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