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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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m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是指依据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务,遵循一定程序,对省属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统筹安排分配,并监督资金使用的过程。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为纳入省级国有

2、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省属国有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及运营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以及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第三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重点突出、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科技进步和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3、,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监管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第六条监管部门负责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配合省级财政部门研究和制定省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措施;组织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并审核;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实施预算执行监督检查等。第七条省属企业负责向监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单位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按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八条

4、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按一定比例调入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调整。第九条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省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第十条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

5、商相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生应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监管部门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第十一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省属企业更好服务于国家战略,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资本性支出。第十二条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向省属企业注资三种方式。(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通过对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注资,由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省内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和优势企业,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二)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

6、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三)向省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有关决策部署,向重点骨干企业或特定支持企业注资,引导省属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第十三条注入国有企业资本金用于支持特定项目建设的,原则上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o对于影响特别重大、投资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适当提高预算资金投入比率,但最高不超过50虹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根据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其他支出

7、不得用于监管部门的行政运行支出。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第十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编制:(一)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统一要求,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二)监管部门根据编报要求,结合本省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编制本单位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三)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监管部门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第十六条申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省级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二)符合省级国有资

8、本经营预算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三)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四)企业属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自觉履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义务,无以前年度欠缴收益;(五)以前年度获得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经绩效评价后未发现重大问题;(六)项目当年未获国家或其他财政资金同类方式支持。第十七条编报预算支出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省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计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三

9、)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明确安排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四)每户企业申请财政资金支出项目不超过1个;(五)累计申请资金不超过本部门监管(所属)企业累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后资金规模。第十八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预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15日内向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第四章预算执行和决算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二十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的其他支出,由省级财

10、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直接拨付至资金使用单位。第二十一条各省属企业应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和目标,及时组织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监管部门应对已拨付的各项支出加强跟踪监督,确保预算资金规范、合理使用。第二十二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需要减少预算总支出规模,或者遇到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综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各资金使用单位应

11、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各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预算调剂建议,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报请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四条预算执行中,因实施专项任务安排的非资本金注入性结余资金原则上应当及时交回省级财政部门,专项任务需继续实施的,符合相关规定的经申请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但结转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二十五条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省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处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一)国有独资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应当及时计入实收资本。在一个会计年度

12、内多次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的,可暂作资本公积,原则上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前转增实收资本。(二)股权多元化企业收到国家资本金注入后,可暂作资本公积,并明确属于国家资本金,在发生股权变动调整时落实国有资本权益。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七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日内向监管部门批复决算。监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国有资本

13、经营预算单位应当对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门履职的项目或监管企业项目开展部门评价,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全过程管理,省属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的审计监督。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信息。监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及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对预算支出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州(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云财资(2017)309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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