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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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规(2022)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7月13日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提

2、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暂行办法(闽科监(2020)2号)和厦门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厦科规(202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评估(评价)。第三条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负责制定年度监督评估工作计划,统筹指导、组织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工作。第四条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科技金融处负责牵头绩效评估工作,市科技局其他业务处室(包括协助承担部分科技计划项目

3、管理事务性工作的局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管理,包括审核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等工作。第五条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遵循“权责对等、科学规范、放管服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监督和日常监督相结合、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第二章监督与评估内容第六条项目申报受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一)项目申报指南的形成是否科学规范、论证充分;(二)项目申报条件是否公开、公平、公正;(三)项目申报时限是否符合规定;(四)网上申报渠道是否通畅。第七条项目立项管理环节主要监督内容:(一)评审立项工作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规定;(二)评审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

4、人、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四)立项结果是否公开、公示;(五)立项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第八条项目实施环节主要监督内容:(一)承担单位科技安全、科技伦理、组织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建设进度完成情况;(三)资金的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第九条项目验收环节主要监督内容:(一)项目是否存在到期未验收;(二)项目验收程序、组织工作是否符合规定;(三)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是否完成;(四)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验收专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六)项目验收结果的运用是否按规定执行

5、。第十条绩效评估(评价)主要监督内容:(一)对重大项目实施、建设后,是否组织开展评估(评价);(二)评估(评价)指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方式方法是否规范可行;(三)评估(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十一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与评估根据需要,可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资金核查、绩效评估(评价)、现场监督方式,同时受理投诉举报。第十二条随机抽查适用于一般项目,按5%比例对项目的组织和实施情况开展实地检查。对执行期内项目的检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次。第十三条专项检查适用于对重大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组织管理责任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第十四条资金核查适用于200

6、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与中期评估合并进行。主要核查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财务收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般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实施。对涉嫌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开展资金核查。第十五条绩效评估(评价)适用于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目标定位、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资金使用情况、成果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的进行综合评估(评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实施。第十六条现场监督适用于重大项目的立项评审(网评除外)、项目验收,以及其它需要现场监督的科技活动。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

7、内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市科技局有关处室组织开展立项评审、项目验收、中期检查、绩效评估(评价)活动,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市科技局体系创新与政策规划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视情况安排人员参加。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九条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结果和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第二十条强化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运用,将科技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相关科技活动中出现违规和失信行为,或者不配合监督与评估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

8、诚信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中止或撤销相关项目、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阶段性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申请我市各类科技政策支持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对市科技局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移送有关单位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对科研活动中发生严重科研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对科研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第二十四条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终止协议执行,追究违约责任,取消其三年承担市科技服务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其它需要监督的科技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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