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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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教学科研能力,改善教职工的知识结构和学历结构,规范和加强教职工攻读学历学位和访学研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的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是指:在编在岗教职工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或学校工作需要,不改变现有人事关系,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报考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进修学习、访问学者、项目研修、短期培训、专项任务培训等。第二条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要贯彻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根据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确保

2、教学、科研、管理及其他工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根据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荐教职工参加学习进修访学培训。优先选送重点学科、特色学科和新增专业的教师;向在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重点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教学科研骨干。第四条学校支持和资助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学历(学位)进修指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和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历学位两大类。学校支持鼓励以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在职攻读三种方式进行学历(学位)进修。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其攻读硕士学位或脱产攻读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不再给予资助,全脱产期间,停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经个人申请,学校

3、同意其攻读博士学位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资助,并按照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类:非学历(学位)进修指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到国(境)内外重点院校和科研机构做访问学者,以及骨干教师进修等。第五条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审批;超过3个月以上,报人事处审批,并与学校签订协议。获得学校资助的教职工(含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学习进修结束后应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第二章申请进修条件第六条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组织安排,能认真履行聘用合同。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及教学科研辅助岗位首次申请报考博士学位或进入

4、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者,实际到校工作需满两年(其中近一年年度履职考核合格);党政管理、专职辅导员等人员首次申请报考攻读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流动站进行研究工作者,实际到校工作须满3年(其中近两年年度履职考核合格)。第八条除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外,两次学历学位进修之间原则上要间隔两年。第九条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公派选送的访问学者,按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文件规定选派,原则上选派应在校实际工作时间满两年及以上者,访学时间不超过一年。到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访学、进修和短期培训的,须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第十条对在国内进修一年及以上者、已参加国内外访学研修3个月以上者,访学研修回校须承担教学科研工作

5、2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访学研修(上级部门直接要求受训的除外)。第十一条报考和录取为档案关系须调离学校的研究生者,须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及申请参加各类学习进修访学培训应受到相应限制:(一)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三年之内不得报考,一年内不得外出参加培训学习。(二)出现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一年内不得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三)受到各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报考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一年内不得外出参加培训学习。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三条个人申请。申请人须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培训审批表(

6、一式一份),向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单位审批。申请人所在院级单位党政领导根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工作需要,在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培训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其中,处级干部申请学习进修者填写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学院教师进修、访学、培训审批表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部,组织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专职辅导员申请在职学习进修者,需经所在部门、学校学生工作处联合签署意见后,交到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审批。第十五条签订协议。申请人学习进修访学培训须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

7、违约责任等。第十六条提交学习材料。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须每学年一次或在短期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结束后,向所在单位书面提交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对其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情况作出鉴定后,三周内报人事处。逾期不报者视为旷工,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教职工在完成学习进修访学培训后,须及时将有关学历、学位及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办理归档、备案手续。第十七条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报考或外出学习进修者,学校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和报销任何费用。第四章经费和待遇第十八条经学校批准并办理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手续的教职工,其经费处理办法和标准如下:(一)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预支,按期结束

8、后,学校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结业证明及正规票据报销学费和规定的差旅费及住宿费。受国家和省级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到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进修的,其学费不足部分由学校报销。成绩不合格或未按期完成学业者,所有费用自理。(二)伙食补助标准:在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三)住宿费报销标准:在学习进修访学培训住宿费报销凭刷卡单据及住宿票据报销;限住学生公寓,每年住宿费报销不超过100OO元的标准。(四)在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报销一次往返学校的差旅费。第十九条经学校批准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其待遇按照学院教师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来执行。第二十条

9、已具有硕士学位再次攻读其他专业硕士学位,或者已具有博士学位再次攻读其他专业博士学位者,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已获国家公派、省地方公派或校际交流项目资助攻读学位者,不对相应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进行重复报销。第二十一条学习进修访学培训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一)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办理回校手续的。(二)学历、学位进修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三)访问学者未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四)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学习进修期限的。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全脱产学习进修的教职工,在批准的学习期限内,停发校内岗位津贴。第五章管

10、理与考核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教师学习进修访学培训作为职称晋升的条件之一。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由所在单位负责其管理工作。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做好教职工在职学习进修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因所在单位未及时上报、谎报或瞒报等造成学习进修教职工或学校损失的,将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教职工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按照学院教职工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填报学院攻读博士研究生延期申请表向学校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

11、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教职工在职进行博士后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六条因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进修访学任务,或受到学习进修访学培训单位的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其在学习进修访学培训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学习进修访学培训。第二十七条教职工3个月以上的学习进修访学培训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否则视为未经学校批准,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学校从其入学之日起停发工资和其他生活待遇,其离岗学习时间视为旷工。第六章服务期限与违约责任第二十八条服务期限(一)在职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自本人学习期满回校报到之日起,至少要在学校服务(实际在校

12、工作时间)8年。(二)全脱产访学、进修的,访学、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脱产学习进修1个月服务2个月的方法计算。(三)在职不脱产访学、进修的,访学、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学习进修1个月服务1个月的方法计算。(四)在职不脱产做一期博士后出站后,在学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为5年;在职全脱产做一期博士后出站后,在学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为8年。(五)属学校校际公派交流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间)按每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法计算。(六)凡在职学习进修后,规定服务期不满,经批准再次参加学习进修的,未满服务期(实际在校工作时

13、间)年限累计加入再次学习进修项目的服务期。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一)在服务期限内,申请调离学校或自费出国的教职工,经学校同意后,须全额赔偿学习进修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生活补贴、奖金、发放的福利和报销的一切费用。全脱产学习进修(攻读博士除外)的,按每少服务一年20000.OO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不脱产或半脱产学习进修的,按每少服务一年100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二)经学校批准学习进修超期未归者(攻读博士除外),从批准期限届满下一个月起,学校停发工资,同时按每少服务一年200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三)脱产攻读对口高校支援专项计划(中央民族大学)的博士,按每少服务一年500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脱产攻读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按每少服务一年25000.00元的标准向学校交纳师资培养补偿费。执行时间从2018年8月1日起。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编外合同制工作人员学习进修访学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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